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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竞争力培育的路径选择论文 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路径探究

发布时间:2019-07-03 04:09:16 影响了:

  【摘要】目前,我国诚信评价、监管、惩治体制还不完善,社会中存在大量企业失信行为,迫切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诚信体系。根据多方调研,文章对中小型企业诚信缺失的现状及原因予以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以期对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诚信体系给予理论指导。
  【关键词】中小企业 诚信体系 缺失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许多中小型企业逐渐意识到诚信对于开辟国际市场的重要性。但是,今年来很多企业的严重失信行为,甚至是诚信危机,不仅严重阻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影响我国整体国民经济及社会稳定的有序发展。只有加强我国中小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才能全面促进经济发展,加快小康社会建设的进程。各相关部门应清醒地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意义,并切实加强对于中小型企业信用建设的监察及督导工作。
  我国中小型企业诚信缺失的具体表现
  诚实守信素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实守信乃是做人之本,立家之基,经商之宝,交友之道,为政之要。
  中小型企业诚信缺失表现在诸多方面,但就工商监管角度而言,具体表现归纳如下:
  第一,在注册登记时,弄虚作假,隐瞒企业真实信息。例如:虚假出资,虚假注册地址,虚报注册资金,更有甚者成为“三无”企业。第二,在交易时,常表现为:制作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鱼目混珠,缺斤短两;发布虚假广告,以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权力与义务不相对等,合同**等;设置消费陷阱,以**消费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逃避法定义务;不履行或部分履行承诺;售后服务不规范;遇到纠纷,态度欠佳,推脱责任。第三,企业退出市场时,做假账、伪破产、恶意赖账、拖欠债务等。第四,偷漏骗税、违规贷款、上市公司身份信息虚假瞒报等,都是诚信缺失的行为。第五,以虚假身份信息骗取进入市场的资格,更无诚信可言。
  上述行为,不仅有损我国中小型企业的整体形象,阻碍其稳定发展,更有违于我国市场经济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
  中小型企业诚信缺失的诱因分析
  我国中小型企业诚信缺失并非偶然现象,导致失信行为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具体分析如下:
  我国关于企业诚信的规章制度还不完善,甚至还存在法律空白。由于缺乏相关的管理及惩罚措施,导致一方面,失信行为未受到惩处,失信成本低;另一方面,对于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缺乏对于企业诚信等级的评价制度,致使守信的企业受利益驱使逐渐走向失信的歧途。
  企业或决策者诚信理念淡薄。诚信理念,即人们依照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而约束自身行为的价值理念。长期造假运动曾经一度严重破坏了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信任关系,潜在地助长了失信行为的蔓延。在未完全消除不良影响,重建良好社会风气的情况下,大肆推进市场化改革,也为这些丑陋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创造了条件,导致我国许多中小型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丧失诚信。
  尚未建立企业诚信评价体系,缺乏监管。企业诚信缺失不仅是企业的问题,更是关乎到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目前,社会并未对企业失信行为形成有效监督。相关监管人员仅将失信行为纳入道德范畴,没有深入领悟到诚实守信的重要意义,尤其是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形势下,对于企业失信行为,也没有探索出一套切实有效的监管体系。使得失信行为愈演愈烈,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政府自身行为不规范,未充分行使其监管职能。一方面,政府行为不规范,有损政府的诚信形象;另一方面,政府职能的错位也有损社会诚信。政府惯用行政手段推进体制改革,易使政府与市场相脱节,出现政府职能错位的现象。如上行为,必将导致:诚信制度的建立及发展缺乏制度的规范;相关法律法规空白;诚信评价实践匮乏等。
  加强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导致诚信缺失的原因很多,对失信行为的惩治和诚信体系的建设应同时进行。就我国实情而言,应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完善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提升政府形象,充分发挥政府在市场诚信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加强政府自身的诚信建设,建立规范、清廉、诚信、高效的政府。失信现象一定程度上与政府行为相关,为此应尽快规范政府行为,减少政府职能的缺位及错位现象;加强对工作人员和政府行为的监管,加大对于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提升政府的办事效率,在百姓心中树立良好形象。增强人民对于政府的诚服度,会大大促进诚信体系的建设。二是以政府为主导,加强惩治企业及个人失信行为的力度,提升社会诚信水平,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道德风尚。监管、治理失信行为是政府的职责,政府应当倡导建立诚信体系,通过管理、制度创新,构架诚信系统的框架;出台相应惩治措施;调动多方力量,在全社会范围内共同抵制失信行为。
  加快企业诚信立法的进程。诚信监管及评价体系的建立、运行都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法律法规是监管企业行为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目前的法律法规有些已经过时,有些不具可操作性。因此,应尽快完善和建立有关企业诚信体系的法律法规。同时,应加大对于失信企业的惩处力度。
  加强诚信教育,普及诚信理念,倡导企业内部建立诚信体系。中小企业是诚信制度的执行主体,其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影响了全社会的诚信水平。应遵循依法、依德治国的理念,在全社会范围内(重点是中小型企业)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提升诚信理念,倡导企业建立诚信规范体系,起到自我约束作用。政府可对企业的决策者、领导者进行诚信教育,在行业内大力宣传优秀、进步的企业和个人,全面提升企业自我约束、自觉守信的意识,使之逐渐成为全社会诚信建设的楷模及引导者。
  建立企业诚信水平的评估及披露制度。政府应联合多部门对企业诚信等级予以划分,建立企业及个人诚信水平数据库。尤其要联合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共同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以便社会及时了解企业诚信水平;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诚信评价准则及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完善诚信评价体系。通过科学的分析、评估手段,对企业诚信水平予以客观、公正的分析和评价。同时,建立诚信披露制度,将诚信评估与法规条例及政府监管行为有机地结合,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诚信评价及惩治系统。对失信、恶意欠逃款的企业发布通告,以敦促其履行义务;将制假贩假、违约或**手段损害他人利益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全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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