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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14 03:48:32 影响了: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这一改革力争在“十二五”(2011—2015年)期间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就此次税改谈一些看法。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的优劣势分析
  (一)营业税的优劣势分析
  营业税自开征以来,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低,对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促进各行业协调发展以及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营业税也面临着如下问题:
  1.重复征税和累计税负
  营业税是对商品和劳务课税的传统征税形式,一般以营业收入额全额为计税依据,即只要在流转过程中取得了应税收入就全额纳税,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并且流转环节越多,累计税负越重。如物流业的流转环节包括仓储、包装、配送运输等,每增加一次流转,已完税的环节仍需按收入全额再次缴税。
  2.阻碍服务业发展
  营业税多环节课税的特点,易导致企业为节税避税,选择内化的方式减少流通环节,从而产生企业内部“一条龙”、“一站式”生产经营方式,不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当今时代的发展趋势是要求服务业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传统的经营模式显然不能在市场上立足,无法满足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要求。
  3.切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税改前,与生产紧密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都未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而货物从生产到销售整个过程中,都离不开交通运输和有关服务,这就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实际上也说明把交通运输业作为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存在不合理性。
  4.征收管理困难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激烈,企业为提高市场占有率,采用的销售形式越来越灵活,诸如混合销售、兼营等特殊经营行为已相当普遍,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纳税人往往无法正确划分销售额和营业额,反而可能利用税法的漏洞逃税避税,使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损。
  (二)增值税的优劣势分析
  增值税被称为20世纪人类在财税领域的一个最重要的改革和成就,我国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以来,表现出诸多的优越性:
  1.保持税收中性作用
  税收的中性作用指政府征税应当避免对市场运行机制产生不良影响。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就是经济学中的V+M(即生产者新创造的价值额),不包括C(即所消耗的生产资料)。因此无论商品流转多少次,采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生产经营方式都不会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仍然起基础性作用,不易受到税收的影响。
  2.良好的税收收入弹性
  税收收入弹性在西方税收经济理论中是指税收收入的变化与经济发展情况的比率。增值税具有较好的税收收入弹性体现在它所产生的收入规模与同期的国民收入规模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比例关系。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现实要求税收要有充分的弹性,在经济发展顶峰时期,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减少单位和个人的可支配收入,抑制投资过热;在经济萧条时期,减少税收收入,增加可支配收入,刺激消费。
  3.严格的征收管理
  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并且是凭票抵扣,这使购销单位之间相互制约。税务机关采用交叉稽核的方式认定可抵扣的增值税。如果一方申报进项税额的抵扣,而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没有与之匹配的销项税额的申报,税务机关则不予以抵扣进项税。这就减少企业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降低税收管理的成本,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
  4.有利于外贸经济发展
  目前世界上有170多个国家实行增值税,完善增值税有助于我国的业务处理方法与国际趋于一致,为吸引外资提供有利条件。同时,实行出口零税率的政策有利于我国货物和劳务的出口,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经济的发展,推进经济全球化,增强中国经济在世界上的影响力。
  实施增值税能解决营业税存在的诸多问题,但是由于增值税只扣除物化成本,对人力成本投入较大的高新技术产业不利;且今后对金融保险业进项税额的抵扣难以界定。这两方面的缺点至今仍是国际难题。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
  (一)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从试点情况看,第一季度上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体运行平稳,成效初显。改革后试点行业税负总体减轻,有力地促进了服务业发展。但是,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因具体情况不同,税负减轻情况也不尽相同。
  1.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税负影响
  税改前服务业是营业税的纳税人,企业购进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加重了税收的负担,阻碍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税改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虽然税率提高到了17%,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且租赁公司有大量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而其税负大大减轻。
  2.提供现代服务的服务业(除租赁行业)税负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指出:试点中的一般纳税人中,85%的研发技术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75%的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服务业、70%的文化创意服务业税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虽然此次税改现代服务业增值税率确定为6%,但是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服务业的税负不会增加反而会有所下降。
  但仍然有部分服务业的税负增加。这些服务业主要是依靠技术、知识来创造价值,增值额大、销项税额多;且没有大量的原材料采购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它属于资本有机构成较低而人力成本较高的行业,职工的薪酬福利费等直接计入成本,无法获得进项税额的抵扣。为了帮助试点企业平稳过渡,沪财税[2012]5号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使税负增加的企业可以申请获得财政扶持。因此对服务业来说,税改政策总体上是利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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