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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群体事件的集体行为机制研究_群体行为干预机制包括

发布时间:2019-07-17 04:03:23 影响了:

  摘要:美国心理学家尼尔·斯梅尔塞提出的“价值累加理论”成为解释群体行为的经典理论。该理论提出集体行为发生的六个必备因素:结构性诱因、结构性紧张、一般性信念、触发因素、行动动员和社会控制能力的疏忽或失效。运用该理论分析广东乌坎群体事件,梳理出群体事件产生的脉络,便于把握事件中的集体行为机制,以期诊断群体事件产生的症结。
  关键词:集体行为;斯梅尔塞;价值累加理论;网络舆论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0-0181-02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有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游行、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网络群体事件是指在互联网上发生的有较多网民参与讨论的事件,因其具有群集性、广泛性、突发性而引起各方人士关注。发生于2011年9月21日的广东乌坎400多名村民打砸警员、警车的恶性群体事件,是继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之后又一大规模的群体事件。网络群体事件应引起政府管理者的高度重视。美国心理学家尼尔·斯梅尔塞所提出的“价值累加理论”极好地诠释了集体行为机制。本文即运用该理论分析在乌坎群体事件中各要素的传播特征,以期诊断群体事件产生的症结。
  一、 集体行为机制理论的提出
  自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社会集体行为的频繁发生就已引起了许多社会学家的关注,也因此产生了许多分析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学理论。“所谓集体行为,就是有许多个体参加的、具有很大自发性的体制外政治行为” [1],也即是指人们在暂时的、无结构的、非制度化的社会聚集人群中相互影响而产生的共同行为。在不可预料、自发、无组织的以及不稳定的情况下对某一共同影响或刺激产生反应的行为,如集群、骚乱、时尚流行与恐慌等。将网络舆论中潜伏的危机扼杀在萌芽状态是保持社会稳定性的前提,是消除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社会运动的根本保障。美国心理学家尼尔·斯梅尔塞(Neil J.Semelser)提出了一个解释群体行为的“价值累加理论”(Value-added theory),分析造成群体性事件发生所需的社会条件。斯梅尔塞认为,所有的群体性行为、社会运动甚至革命的发生,都是由6个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而产生的,这6个因素即是:结构性诱因、结构性紧张、一般性信念、触发因素、行动动员、社会控制的疏忽或失效。当这些因素以孤立的形式出现时并不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只有当它们按照一定的顺序出现时,它们的价值才会被放大,群体性行为出现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
  二、乌坎事件的集体行为机制分析
  回顾广东乌坎事件的始末,这起群体事件始发于2011年9月,400多名村民因土地问题、财务问题、选举问题对村干部不满,到陆丰市政府非正常上访,由于群情激愤,随即便发生了打砸警员、警车的恶性群体事件。此事件在网络上产生了较大的舆论反响。在事件发生的前半期,相对于互动媒体关注度略微爬升的幅度,传统新闻媒体一直保持缄默的态度,直到11月底才开始报道。在前期,由于信息真实性无法得到确定,缺乏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程序,无法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导致网络中流言四起。相反,在事件处理后半期,政府的公开应对和表态促进了媒体关注度的突飞猛进,在传播中把握了信息主动权。
  广东乌坎事件并非偶然的个案,而是集中体现了近年来群体性事件的本质特征——农民的利益剥夺感集聚到临界点后集中爆发。类似的事件在全国并不鲜见,“这些问题交织着个别利益和公共利益、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 [2]。这起看似“偶然性”的冲突背后存在着争夺利益的“必然性”动因。
  斯梅尔塞认为,结构性诱因(structural conductiveness)是导致网络群体事件的一个首要因素,“特定的社会结构是造成特定群体性事件的温床”[3] 363。当前,我国的经济繁荣与贫富悬殊的现实造成了群体事件的结构性诱因。社会结构的不完善导致网络舆论“一边倒”的集体行为频频发生,由此引发现实社会中的群体性事件。如近年来频频发生的网络群体事件,其根源在于利益分配不均,贫富分化差异导致的民心不稳,当民众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往往激化干群矛盾,诱发群体性事件,广东乌坎群体事件的发生即是社会矛盾酝酿至临界点后引发的官民冲突。
  其次,结构性紧张(structural strain)是群体事件的又一诱因。斯梅尔塞认为,结构性紧张“是人们普遍感觉社会在某些方面出了问题,如社会压迫与剥削等。而既有的社会权威与制度体系被认为可能无法解决这些问题”[3] 364。网络群体事件中弱势群体是极易感到结构性紧张的,他们往往觉得自己的利益被剥夺,从而希望借助网络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2011年11月21日,400名左右的乌坎村民聚集到陆丰市政府门口非正常上访,有村民在上访中打出“打倒贪官”、“还我耕地”的标语[4]。正由于常规路径无法舒缓村民们的紧张感、利益剥夺感,他们才会做出对抗政府的过激行为。
  第三,一般性信念(Generalized beliefs)是群体事件产生的必要因素。群体行为的参与者必须对他们诉求的社会问题达成一种一般性的共识,这个共识的产生要被所有参与者清晰的理解并赞同。社会意识系统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当民众无法通过主流媒体了解事实真相时,只有依赖互联网上的小道消息,结果产生的“一般性信念”即是对政府和主流媒体的不信任。在乌坎事件中,事发两月后,有少数村民在互联网上发帖《“乌坎村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计划组织村民于11月21日游行上访,并请中外记者报道》。11月21日下午及第二天,在组织者策划下发生了几次数百人在村内的聚集活动。
  第四,触发因素(Precipitation factors)是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即直接诱因。斯梅尔塞认为,导火索事件往往具有偶然性,并带有一定的戏剧性色彩,直接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提供一个真切而敏感的具体刺激。有时这个导火索未必是一个重大事件,它的意义不在于事件本身的显著性和重要性,而在于出现的时机。乌坎事件中村民薛锦波死于看守所是一个触发因素,而官民之间的长期矛盾是导致民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越来越低的真正原因。村民之死便成了民怨沸腾的“导火索”,人们认为之前对政府的怀疑得到了事实肯定,个人利益的表达得到了大家的支持,助长了普遍的社会情绪。直到12月20日,由中纪委委员、广东省委副书记朱明国带队的该省工作组进驻汕尾陆丰,调查处置乌坎事件,恢复乌坎法治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工作的展开,该事件才逐渐实现了舆情的降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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