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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义原则] 正义二原则

发布时间:2019-07-25 09:38:32 影响了:

作者:舒年春

荆州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 2002年03期

  正义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意义的基本价值追求和基本行为准则。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 人类对正义的追寻过程就是人类社会由落后到发达、由不合理到合理的无限发展过程,正义 的实现是人类的理想之一。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尽管人们常常说到正义,强调依正义原则行 事,但究竟什么是正义、正义原则,它包括哪些内容,根据什么规定它,正义与非正义的区 分标准是什么等,并未得到清楚的说明。本文试图从分析正义的含义开始,进而探讨正义原 则的内涵、要求及其实现机制,以及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就如何确定完整 的正义原则,实现更大程度的正义等问题发表管见。

  一、正义是什么

  “正义”是一个与公平、公正、平等、正当等概念密切相关的、跨学科(至少是伦理学、政 治学、经济学、哲学等学科关注的重点问题)范畴。一般认为,公平(fairness)是一个经济 学范畴,它为财富的分配提供了基本原则,公平分配的依据在于每位劳动者有差别的实际贡 献 及其努力程度。公正(justice)主要限于法学领域和司法实践中,其要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罪刑相当,即无任何偏见、偏私地对待所有人,而不管其种族、肤色、宗教信仰、出身 、性别、年龄等。平等(equality)则强调被比较的二者在量上相等,不多也不少,即所得不 能比应得多,也不能比应得少,而应得对于所有人在量上经常又要求是一样的。正当(right )是对人的行为和行动方针是否合乎法规和情理所作的评价,正当是对一个人行为最起码的 要求。在我们看来,正义是一个标志合法性、合情性、合理性的最高范畴,其核心意思或者 说进行正义评价所依据的根本标准是:给予每个人应得的东西。实际上,在当前的学术界, 很多人把正义等同于平等或公正或公平,甚至将之完全等同于正当。这种概念界定的混乱对 学术研究是相当不利的。我们认为应由一个最高的范畴将这些内涵相近的范畴统一起来,而 这个范畴就是正义。

  在思想史上,人们对正义的界定也不尽一致。在古希腊哲学中,正义的最初含义是依法行 事。柏拉图认为正义应是一种人类美德的道德原则,体现为各占其位,各取其份。亚里士多 德发展了正义概念,并将法律和正义联系在一起,他认为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邦人 民都能进入正义和善德的制度[1](P.346)。此后的思想家都将正义视为法的目的和衡量法律 优劣的标准。伊壁鸠鲁、霍布斯、斯密等人将履信守约看作正义行为的准则。在这里,正义 就成了一种互惠型的做人原则。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指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 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与此相类似,西塞罗也把正义描述为“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 东西的人类精神意向”[2](P.351~352)。这两个定义强调了正义的主观方面。但是,显而 易见,公正待人和关心他人的习惯若仅限于个人的领域,是不足以使正义处于公共的统治地 位的。所以公平对待的善意,必须被设计成实际的措施付诸实施才能实现正义社会的目标。 于是庞德认为,正义是一种制度,它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的调整和制度的安排,它能使“生 活物资和满足生活在一个政治组织社会中的人们各种要求和愿望的手段”,能在最少阻碍和 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地给人以满足[3]。所以,正义就在于给予每人应得的东西。

  二、正义原则的内涵

  正义原则是整个社会生活领域的行为准则,它与自由原则、平等原则一起构成指导人们行 为的三大准则,但正义原则是最高的,它同时对自由原则、平等原则的施行起指导、补充和 裁 决作用。我们对正义原则的界说如下:

  1.正义原则是秩序原则

  正义状态的实现是人类社会的不懈追求,可以说人类发展史是正义实现的程度和范围不断 提高与扩大的过程。本来,世界在人类出现之前处于一种自在的和谐与平衡之中,自从有了 人,特别是有贫富差距和阶级分化以后,这种和谐便被人类日益发展的实践活动和实践 能力打破,被人对人的不公正对待方式及其结果打破,但与此同时,人类又在对正义的追寻 过程 中,自觉不自觉地造就着一种自为的、有人类活动参与的相对和谐。因此,正义原则的实行 是为了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行,使现实的社会有一个更为良好的秩序。人类所真正需求的是 一个处于正义状态的社会。所谓“正义状态”就是社会处于稳定、有序、不断发展的过程里 ,处于一种合理的、符合每个人愿望(即合乎人性)的状态。这个社会营造和保持着一个有利 于每个人各尽所能、各尽其才的环境,从而使每个人不平等的才能得以最有效、最充分地发 挥,最终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所以人类追求的真正目标是人性的完善和各方面潜 能的充分现实化。所以正义原则是一个追求秩序的原则,亦即一种目的原则。

  2.正义原则是合乎两类法规的原则

  正义原则是合乎自然道德法规和社会实证法规的原则,对这两种法规的符合是确定正义原 则的重要理由,也是正义原则的基本内涵。

  在当代西方政治思想史、伦理思想史上,有影响的正义理论有三种[4]。

  其一,是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其基本思想体现在《正义论》一书中。在罗尔斯那里,为 了保护或照顾弱势群体(即处于社会最底层的“最少受惠者”)的利益,主张正义优先于效率 ,企图超越“按贡献分配”、“按努力分配”和“按需要分配”等三种模式而建立一种程序 性的分配正义即“差别原则”,也就是说通过再分配,将社会上处境较好者的一部分利益通 过合法的途径(主要是税收)转让给处境较差者。

  其二,是诺齐克(和哈耶克)的程序正义论,其思想主要体现在《无政府主义、国家和乌托 邦》一书中。诺齐克以“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性”为出发点,主张一个人对其持有的东西,只 要来路正当,无论通过合法劳动获取的或是通过继承得到的,还是通过机遇(比如说中了“ 乐透”)获得的,只要程序上合法,就享有所有权,任何其他人包括政府都无权夺走他的财 产,即使是通过税收等合法的途径,财产的处置权在所有者。由此诺齐克认为:罗尔斯的“ 差别原则”实质是通过税收从一些人手中强行夺走某些东西,然后将它们给予另一些人,实 际 上是强迫一些人为另一些人劳动,是对前者权利(尤其是财产权)的侵犯。

  从罗尔斯和诺齐克的主张不难看出,他们都是有道理的,只是前者注重的是可供分配的财 富该由谁来占有,从而倾向于一种平等分配的结果,主张由政府去干预财富的分配过程和结 果;后者强调的是财富从哪里来,从而主张财富由谁创造的就应由谁所有,用权利来对抗平 等。由此可见诺齐克的个人主义色彩更浓厚一些,罗尔斯虽属于自由主义学派,但他考虑更 多 的是共同体(国家或社会)的利益和生存,不管他的“合作”的共同体有无实在性,总是可以 窥出他对个人的自然权利保护的重视。

  桑德尔、麦金太尔等“社群主义”理论的主要代表则试图解决罗尔斯与诺齐克两种正义论 之间的争论。桑德尔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只能建立在“共同体”的基础之上,不然的 话,就不能应对诺齐克的反驳。麦金太尔认为,要贯彻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就应考虑到 “ 应得”的观念,而这种“应得”的观念只能存在于这样的共同体中,即人们对个人的善和共 同体的善拥有一种共同的认识,而每个人都参照这些善来确定自己的利益,也就是说,罗尔 斯要改变自己的根本立场:个人是第一位,社会是第二位的,个人利益优先于并独立于社 会或共同体的利益,变为社会是第一位的,社会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

  可以说桑德尔和麦金太尔等人对罗尔斯、诺齐克等人正义理论的批评和修补是成功的。对 共同体利益(共同善)的关注和维护是一种终极目的的考虑,对弱势群体利益和需要的照顾则 体现着对人类自然权利(尤其是生存权)的尊重,程序正义就是要求财富的取得合乎社会实证 法律规范。总之,正义原则的这三个方面是一个相互补充的统一体。事实常常是这样,用于 判 断什么事物符合或不符合公共福利的不少决定因素最终和我们根据自然权利或根据实证法规 来判断什么是正义或非正义的决定因素一致。也有一些关于正义的问题,我们无法通过参照 自 然权利或实证法规解决,但我们可通过考虑什么事物对达到公共福利或共同善有利来解答它 们。所以,一个健全且适当的正义观念、正义原则是合乎自然道德法规和社会实证法规的。 在两种法规产生冲突时,自然道德法规优先于社会实证法规,因而较为恰当的做法是把 正义理论三个方面的内容贯穿在一起。

  3.正义原则是行为原则

  正义原则是指导人们行为的原则。根据正义原则,个体应承担三项责任:(1)追求我们自己 的善(幸福),与此同时不能妨碍别人对幸福的追求;(2)合乎正义地对待他人,即平等地对 待所有的人,不能有偏见、偏私,本着不侵犯他人的权利的原则,不妨碍或阻止他人追求幸 福。这表明一个人可以不负任何积极的正义责任去做事,却可使他人直接从他的行为中得到 益处,简单地讲就是“不害人”。在分配和交换中公平地对待他人,即积极地做对自己和对 他人的利益都有促进的事;(3)我们要去为我们所在社会的共同善或共同福利着想,为社会 总财富的增加贡献自己的力量。当然合乎正义地待人和为社会,要遵循所在社会的实证法规 和一部分习俗规则。例如,一位公职人员行使超过宪法赋予的职位权力,进行“权力寻租” 活动,就违背了法律而犯下了严重的非正义之罪,因为他这种行为直接伤害了整个社会,并 且间接伤害了社会的每个成员。在对正义的贡献方面,我们每位社会成员都要各尽所能,想 尽一切办法,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领域积极推进正义原则的实行。

  正义原则不但是个人行为应遵循的准则,而且规范着国家的行为。正义原则要求社会有一 个正义的政府形式、正义的经济结构、正义的实证(由人制订)法律。具体而言,最合乎正义 的政府形式是一个有普选权和宪法的共和国,其中普选权由宪法规定赋予除未成年者和病理 性无能力的人以外的所有人,除此之外,宪法保障所有人的自然权利包括经济权利和政治权 利等。最合乎正义的经济应使所有个人和家庭能够有机会享受普遍的经济福利,至少在基础 线上所有人都拥有足够他们过普通人的生活所需要的财富,没有一个公民因为被剥夺最低限 度的财富而陷入穷困潦倒的地步。当然超出这个基础线以外的部分,则需要考虑附加的正义 ,即按照个人在财富创造中所作的贡献而给予他们较多或较少的份额。目前最合乎正义的社 会是社会主义的民主共和国,因为它能制定和实施促进经济正义和政治正义的实际措施。中 国即是这样的国家。

  社会实证法律能否体现正义,首先要看实证法律中详细列举的自然道德法规,看这些条款 能否保障人的自然权利不受侵犯,保障或促进在交换和分配中的公平。其次要看某些法律条 款能否通过要求人们为某些行为来保障和促进大众福利。税法就是这样一种通过公平地分 配税务任务、公民按规纳税,从而为公共服务机构和政府本身提供资金的法律。最后要看实 证法律有无这样的条款:它们并非来自自然正义,也与道德无关,但遵守它们会对社会的善 有所贡献,而违背它们则会导致相反的结果。交通规则就是这种条款的典型例子。

  从正义原则对个体和国家或政府行为提出的要求,我们知道正义的实现除了靠每位社会成 员的自觉努力,更重要的是靠由人所制订的实证法律来保障。也许,外在的行为规范对于道 德高尚者来说“形同虚设”,因为道德高尚的人会自觉地、习惯性地按正义原则待人处事。 但是,道德高尚者在现实社会中毕竟是“凤毛麟角”,更多的是一些需要外部时刻提醒 、需要各种规则约束的人,更有一些道德低下的人,这些人认为“循规蹈矩”不利于他们幸 福生活的实现,甚至认为妨碍他们活动的自由。所以,实证法律的制订和执行对正义原则的 实现程度是最为重要的。

  4.正义原则是分配原则

  正义原则同时也是分配原则和利益调整原则。不同的人获得的天赋才能不一样,出身不一 样,受教育的程度和先天才能的发展程度也不一样,并且在具体的活动中,主观努力程度和 发挥程度不可避免地有差异,简言之,不同的人投入不一样,因此完全按贡献(劳动成果)分 配不是十分合理的。由于在相互协作条件下对总财富贡献不可能精确量化,由于财富相对于 参与分配的人而言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总是匮乏的,这样,如果某人赚取了与其贡献相等量的 财富,会导致剩下部分不够分配给所有其他人或家庭以使他们能维持在经济基础线上。故需 要补充正义原则作为财富分配的矫正原则,对最少得利者给予适当照顾。至于照顾的量则要 看最少得利者最少得利的原因,是他们主观上努力不够或压根儿没尽力,还是他们已经各尽 所能,贡献较少是由于能力有限。对于那些已尽其有限力量的个体的照顾量要明显大于那些 “有力不使”的个体。正义原则作为一种利益调整原则,不但要照顾到那些有劳动技能且愿 意工作却由于社会经济原因而没有参加劳动、没有贡献的个体,还要照顾那些无力劳动而没 法做出贡献的个体,因为他们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是享受最基本的人权即生命权的,他们有 权也应该获得由社会所提供的最基本的、能够保证其过体面生活的消费资料。当然对社会财 富的分配进行调整,是为了保证和促进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不劳者不得食”、“多劳多 得”、“无力劳动者也有所养”等体现正义的分配原则是有利于促进社会良性运行的。

  应当明确的是被分配的对象并不限于物质利益,在政治和社会生活领域所涉及到的权力、 责任和义务也应该合乎正义地被分配。这些分配问题会涉及到当事人的物质利益,因而分配 活动参与者往往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决定权力授给哪个人,选择承担哪些责任、履行哪 些义务。这样,他们的选择便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而正是这些行动者基于自身利益的行 为导致或加剧着社会的不正义。为了减少这种主观随意性带来的不正义,掌权者应该依正义 原则主动承担与自己所掌握的权力相当的责任,对下属的激励和肯定要根据下属的实际表现 及其情绪状态,而不能仅仅依照他们与自己的私人关系;根据下属的实际能力和道德水平授 予其适当的权力;个人应根据自己在行为中的实际作用和参与程度,主动承担应当承担的责 任;根据自己应对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贡献,履行自己的义务。

  5.正义原则是评价原则

  正义原则是对所作所为及其结果进行评价的原则。正义是属人的,它是与人、与人类活动 紧密相关的范畴,对社会正义的一代又一代的追求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精神动力。 人是生活于一定的社会中的,而社会是人生活于其间、思索于其间的一种客观存在,人置身 于其中必然会对它有所感想和评价。人类关于一个社会是否正义的评价是最基本的评价。人 之所以会对社会、某种行为或某项制度作出是否是正义的评价,是因为有存在诸多不正义现 象 的社会现实,因为人是一种不满现状,对一切有着“应然”视角的万物之精灵。正义原则作 为一种要求一切处于理想态、合理态的原则显然是指导这种评价的总原则。必须指出的是, 每个人都对社会中的一切所作的正义与否的评价是有巨大差异的,因为虽然评价遵循的总 原则一样,但不同的评价主体会有不同的具体标准,最主要的是现实与个体所期望的状态之 间的差距。个体的合理期望与个体的出身、个体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在社会财富和权力分 配中的所得,甚至与个体某一时期情感状态有关。人们在正义问题上是无法达成共识的,正 义和非正义互相依存,能为一切人认可的正义是不存在的[5](P.33)。于是对同一制度,有 人认为是合乎正义的、有人认为是背离正义的,如奴隶制的拥护者和资产者对奴隶制的评价 。在当下中国社会里也存在着一种初看起来难以理解,但仔细琢磨起来却完全可以接受的现 象:社会成员普遍有一种不公平感,低收入者如此,较高收入者有的甚至更甚,这是一个心 理公平问题。总之,虽然有关正义的具体评价是因人因时因地而有所变化的,且正义原则的 具体内容会随着经济关系的变化以及由此导致的社会集团的变化而变化,但不论具体标准怎 么变,正义原则总是一个人们进行评价的相对稳定的参照系。

  6.正义原则涉及到代际正义和国际正义

  正义原则的关涉范围在时空上是可以延展的。正义原则不但涉及个人对他人、对社会的行 为,涉及社会对其成员的态度,即不仅涉及到同代人之间、一个社会之内的行为、态度,而 且涉及到代际(两代人之间)的正义问题,国际(国与国之间)正义的问题,它作为一种行为准 则,现在一代的所作所为不但要有利于同代人的幸福生活的实现,还要有未来的考虑视角, 即不能妨害未来的一代的生存与发展,这就是我们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因。“前人栽树 ,后人乘凉”、“不要吃子孙饭,断子孙路”等都体现着一个着眼于未来的代际正义问题。 国与国之间的发展也有一个正义问题,先发展国家要考虑后发展国家的生存与发展才能保证 自身持续发展,否则后发展国家的不安定肯定会危害到发达国家,在当今的经济全球化时代 更是如此。

  三、正义原则的践行方式及其与理想态的差距

  对正义原则在整体上有了一个把握之后,我们应该知道它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践行的,以 及 它的践行现状为什么与我们的理想态有相当大的差距。

  1.正义原则的践行一系列规则的具体施行过程。

  正义原则的具体践行是一个过程,它由机会平等原则(事前正义原则)、规则公平原则(过程 正义原则)、分配公正原则(事后正义原则)等具体原则的实施所构成。

  机会是社会成员获得现实发展的可能性,它直接影响着未来的分配状况。机会是否向所有 社会成员平等的开放是一种相对于结果分配的事前“安排”,它对整个正义原则的实现具有 极其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它影响个体实际能力和潜能的发挥,机会的提供是一种很好的 激励方式。

  机会平等大致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机会资源共享从总体上说给予每个社会成员大致相 同的发展机会;二是同一机会对不同的个体而言有不同的意义。因为对机会的把握需要特定 的条件,而这个条件又不是每个人都现实地具备的,机遇只偏爱那些有准备的头脑;另外, 机会作为一种资源总是有限的,即是说无法充分满足每位成员对机会的各种需要,所以机会 往往实际地提供给那些具备条件的人。从机会平等的含义,我们可知,在机会方面绝对均等 是不可能实现的,诚如恩格斯所言:“两个意志的完全平等,人只是在这两个意志什么愿望 也没有的时候才存在,一旦它们不再是抽象的意志而转为现实的个人意志,转为两个现实的 人的意志的时候,平等就完结了。[6](P.142)

  规则直接规范每位社会成员的行为尤其在经济领域内的行为,这些规则主要来自实证法律 和惯例。活动领域内的规则同游戏中或竞技中的规则一样,能够有效地保证着正义原则的实 现 。应当明确的是,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人们在天资或造诣方面的不平等(差异),不 论他们是贫是富,也不论他们属于哪一个种族团体等,规则对他们都一视同仁。由此可见, 规则为正义原则的实行提供了必要条件。

  在前文的论述中,我们知道,“按贡献分配”有一个前提条件的限制,即罗尔斯所主张的 ,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社会利益的分配做到使最少受惠者得到最大利益。[7](P.292)这是一 种福利社会主义的观点。这个前提条件要求,按贡献分配要照顾那些不能劳动的社会成员、 有些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工作但由于外部原因而没有参加工作的人的利益。因为,在广泛的意 义上,他们对社会财富的增加也是有一定贡献的,起码这些人的存在对劳动者能形成一种无 形压力,使得他们最大限度发挥才能而不是偷懒怠工,同时对无劳动能力者照顾也使劳动者 有一种满足感,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需要而干劲倍增。如此进行分配的话,整个社会里的每 位成员都能得到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照顾弱者的权利和利益要求,就不可能做到绝对按贡献 量分配,因为必须留出一部分财富进行补缺,即分配后的调剂。

  2.正义原则的践行现状与其理想态的差距

  在现实的社会当中,正义原则的要求与其实际兑现之间往往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原因在于 :第一,正义原则的各项具体要求的充分兑现,需要有足够的物质资源和社会资源作基础。 而这一点,是迄今为止的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具备的,但是没有这充分的资源或财富便无法满 足分配后调剂之用。

  第二,国家作为有组织的社会共同体,在每一具体时期都有急需解决的问题,因而其中心 任务会因时而异,正义原则的全面施行应当是有步骤、有重点的。以中国现在的情况为例, 由于整个社会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时期,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的遗留 影响还未清除干净,所以从操作的角度看,应当强调按贡献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此 时如果过于强调全面实施正义原则的各项具体内容,则有可能在不小程度起了保护平均主义 并使“共同贫穷”重新回潮的消极作用。

  第三,社会成员对正义原则的具体内容的认同与接受有一个过程。对于切身利益有所损失 的那部分社会成员来讲,认同正义原则的具体内容就是要求他们认可现实,这显然需要经历 一个逐渐适应、逐步认同的过程。所以说,正义原则的实现过程,是逐渐调整利益分配的过 程,它与我们正在进行的经济现代化与市场化过程相协调。第四,正义原则往往是社会成员 的一种理想预设,只能无限增大其实现的程度,不能充分兑现。

  弄清了正义原则的践行现实与其理想态之间出现差异的原因,我们应确立一个有关正义问 题的现实的、合理的态度,首先不能用过于理想化的眼光来看待现实社会中存在的非正义现 象,否则这种态度有可能转化为某种反社会的态度。而我们需要的是,以自己的积极作为促 进 正义原则的施行;其次,应注意正义原则践行所取得的实际效果(包括已经取得和预期可取 得的),我们要保持一种积极为社会的心态,分阶段地通过某些途径有效地兑现正义原则。 因为,对每位社会成员而言,现实社会中的正义原则实现的程度更具有真正的、现实的意义 ,而不是在思想中把正义原则设计得多么完美。所以消除非正义的努力应建立在已经取得的 成果的基础上,即在更高的物质条件起点上社会成员通过各自的努力,逐步实现正义原则, 从而使整个社会能够在全体社会成员获得逐渐多的利益的基础上形成新的动力而向前发展, 向着理想态迈进。

作者介绍:舒年春(1976-)男,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湖北 武汉 43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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