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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改革对我国税制的影响]我国的分税制改革

发布时间:2019-08-06 09:22:51 影响了:

分税制改革对我国税制的影响

我国从1978年改革开放到1992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一直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转轨阶段。在1986年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中规定:逐步过渡到按税种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的体制。1992年之前的财政体制总的说来就是财政包干,分灶吃饭。虽然这样的体制在开始改革时,依据当时的政治经济条件还比较满足社会的发展,能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生产发展积极性。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地方财政所具有的优势明显好过中央财政,导致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降低,中央调控能力也不断下降。地方上还出现了机会主义、鞭打快牛和地方保护主义,甚至出现了与中央讨价还价的现象。

在1992年这个承上启下的关键发展时期,党召开了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上总结了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社会生产力获得新的解放,十一亿人民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正在向小康迈进。在此次会议上,还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改革目标。为了加速改革开放,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首先对财政体制进行了一番改革。党中央、国务院于1993年着手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时,将财政体制与税收体制一起,纳入了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拉开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序幕。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要财政运用预算和税收手段,着重调节经济结构和社会分配,积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近期改革的重点,一是把现行地方财政包干制改为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二是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同时还指出:推行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对少数商品征收消费税,对大部分非商品经营继续征收营业税。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经济管理权限,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将财政体制改革作为突破口,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财政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为了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能顺利实施,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决定中规定对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政府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分税制改革于1994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其目标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体系。分税制实施后,既考虑地方利益,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又要逐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适当增加中央财力,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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