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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6 09:17:05 影响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保障用水户饮水安全,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国家卫计委、环保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3]64号)相关法规、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县城自来水公司管网延伸工程及社会资本建设经营性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能职责划分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依法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1)县发改部门: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规划编制,负责项目的审批及供水水价的核定及监管。

(2)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的筹集、监管;

(3)县卫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监督、水质监测工作;

(4)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设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提供水质抽检、巡检等服务工作。

(5)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拟定和环境管理的有关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6)县电力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全供电,执行有关电价政策。

(7)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饮水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控和治理工作。

(8)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工程选址规划、用地支持、产权确认登记,加强对饮水水源的水资源监测评价及工程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管。

(9)县水利部门:

①组织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展规划;

②履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职责,建成后及时移交受益乡镇;

③负责工程运行的技术指导、服务。组织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从业人员相关技术培训;

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大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审批。

(10)乡镇人民政府:

①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

②统筹管理辖区内的饮水安全工程;
明确或组建本辖区统一管理机构,及时组建各类运行管护单位,落实管理人员;
负责辖区内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的日常监管、矛盾协调以及涉及供水各类安全事件的预案应对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督促运行管护单位财务公开透明并定期公示。

③负责建立和筹集乡镇本级大修基金。落实大修方案的审查、上报以及维修工程实施和验收工作。

④在政策性指导价格范围内拟定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并督促运行管护机构及用水户严格按核定价格执行。

⑤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

第三章工程产权划分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产权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确工程产权。

由国家投资为主的乡镇集镇供水工程,联村、跨村、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资建设的联组、跨组、单组供水工程,工程所有权由国家、集体、个人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阻止和举报。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加强饮用水源的保护。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商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立即采取稳妥、高效处置措施,尽快消除涉污问题,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工程运行的规范化管理,日常工作由政府明确或组建的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督促管护单位按照规程规范建章立制,建立健全包括岗位设置、从业条件、水质检测、设备管护、水源保护、应急处置等内容的规范性制度,加强水质检测和应急能力建设。

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依据发改部门指导价文件合理确定。当制水成本高于指导价上限,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可由供水用水双方协商或者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合理确定水价,报发改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大修基金和管护奖补资金

第九条建立县、乡两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大修基金及县级运行管护奖补资金制度。县政府将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大修基金和运行管护奖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县财政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县级大修基金专户,每年安排100万元进入专户,统一对全县范围内的饮水安全工程的大修进行奖补。乡镇级大修基金从辖区内各饮水安全工程收缴的水费中按10%提取,进入乡镇基金专户。

第十一条申请县级大修基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报水利、财政部门审批。大修工程实施完成后,乡镇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水利、财政部门备案。乡镇提供本级基金支付凭证,县级大修基金原则按1:1(即县、乡基金各占实际投入的50%)予以补助。

第十二条依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际运行情况,县财政适当安排工程运行管护奖补资金给乡镇。奖补原则:弥补工程实际运行管护经费不足。

县级奖补资金兑现与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考核情况挂钩。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制定具体奖补办法,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考核

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进行年度考核;

(1)考核的主要内容:管理机构、管护单位、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水源保护、水质达标率、水费收缴率、基金筹集额度、群众满意度等方面;

考核结果与县级管护奖补资金挂钩。

第十四条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纳入县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会同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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