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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业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窘境及对策] 行政执法人员犯罪的对策有

发布时间:2019-02-13 04:28:28 影响了:

  一、县级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作用及意义      县级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执行农业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种子、农药(含杀鼠剂)、肥料等农资产品方面的制假售假、坑农害农行为,查处违禁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行为,化解农资纠纷和矛盾,保护农业生产者、农资经营者、农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它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农村社会稳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对外农业贸易等一系列国计民生问题。同时,依法行政,开展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将极大地提高政府的威信,增强农业综合竞争力,为营造一个健康稳定规范的农业市场经济秩序创造条件。
  
  二、县级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
  
  1.安县概况安县位于四川盆地西北边缘,地处龙门山脉中段,东临绵阳市、江油市;西与罗江县相邻;南连绵竹市;北接北川县、茂汶县。县城距成都110km。全县有20个乡镇,275个行政村,2 706个村民小组,幅员面积1 404km2,总人口50余万人,其中,农业人口43.54万人,汉族占99%以上,少数民族有回、羌、藏、苗、满等12个民族,耕地面积57.3万亩,2007年粮食总产276 671t,农民人均纯收入4 247元。安县是四川省商品粮基地县,国家级杂交水稻制种基地县,中国最大魔芋精粉加工集散地。全县己建成基地粮田35万亩、杂交水稻制种基地5万亩,魔芋种植基地2.0万亩。安县地形复杂,自然资源丰富。县境内山丘占43%,丘陵占38%,坝区占19%,形成不同农业生态区域。常年使用种子1 700t、化肥11.5万t、农药350t。
  2.安县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情况
  (1)机构性质、人员安县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始于1999年,2000年3月成立农业行政执法大队,2001年10月农业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设农业法规股(行政股站),编制4人,2002年4月农业法规股增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牌子,农业执法工作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目前,农业法规股在岗工作人员均属事业编制人员,全局共有持证行政执法人员14人。
  (2)职能①宣传贯彻执行涉农法律法规规章。②负责农业行政审核,依照法定程序审核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资格证及其它行政许可,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③负责农业法制建设,完善农业执法的有关制度,做好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做好执法人员岗位培训。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以及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农业承包经营合同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违反农业法律法规的案件进行查处。⑤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涉及农业法律、法规管理范围内的投诉、举报、调解纠纷。⑥承办有关方面交办移送的违反农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3)取得的成效①建立与完善了行政执法的各项有关制度,包括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农业行政执法的程序和制度、农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等。②积极开展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近几年来,我们抓好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近几年来,利用培训、讲座、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现场咨询等形式共培训干部职工1 100人次,农资经营人员2 300人次,向农民散发宣传资料45 000份。③加大了市场执法监管力度,保护农业生产安全。近几年来,共开展“农资打假、送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绿色护农”活动及“毒鼠强、甲胺磷等高毒农药专项整治工作”23次,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13次,开展农资进销货台帐检查3 020家次。共出动执法人员
  4 790人次,执法车辆1 227台次,受理来信、来访、投诉、举报650人次,检查农资生产经营单位3 000家次,办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448起,查处违法种子56 000kg,打击杂交水稻制种基地窜贩种子违法行为75起,没收假劣农药5 100kg,没收剧毒鼠药“毒鼠强”100kg, 没收高毒、高残留、剧毒农药670kg,查处劣质化肥70 650kg, 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600万元,罚款9.8万元,全部上缴国库。特别是在“5.12”地震灾害后,积极按照上级的统一安排和部署,认真搞好了灾区“敌敌畏杀虫剂禁止使用和销售”工作,加强了对灾区农资市场的执法检查,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投诉举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行为,有力地保护了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村社会稳定。④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增强,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在处理农业行政执法案件时,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引用法律条款准确,程序合法,公开、公正、公平执法,无冤假错案发生,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发生,调解纠纷率达100%。2001年、2002年、2003年、2005年、2007年获市农业局、县人大农业行政执法先进单位。
  
  三、安县农业执法工作面临的窘境
  
  1.执法软环境
  (1)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不完善,想作为,却不能作为
  ①肥料方面。《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产品的总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的相符,而产品个别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这一现象。这样,肥料产品质量的均衡性就很难保证的。由于该条对此情况没有明确细化,所以在执法中无法处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有关单位并不积极履行这一义务,而是经常采取拒绝和隐瞒的方式。由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对此行为无相应的处罚规定,因此,执法机关对此违法行为也只能听之任之,无法处理。
  ②种子方面。《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在对标签标注内容制作形式上,规定了三种形式,“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固定在包装物外面的印刷品;放置在包装物内的印刷品”。该项内容就没有明确说明喷墨印制是否符合要求。在实际执法工作中,经常可以发现种子外包装上有喷墨印制的内容。而喷墨印制的内容在使用中极易出现模糊和脱落现象。但因无明确规定,执法机关难以处理。《种子法》对无证无包装无固定场所经营种子的,只是规定“责令改正,及处以一千元以上至一万元以下罚款”,但在实际执法中却不好操作。因为许多这样的经营者,一般销售的种子数量为几十公斤至一百公斤。一旦被查获后,当事人便舍弃经营物品,并不来接受处罚,而执法机关却不能正常结案,因为针对此现象,法律法规中没有“没收”这一规定。
  ③农药方面。《农药管理条例》对擅自经营农药的行为没有制定相应的处罚规定。只是在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而在实际执法中,经常会遇见一些个体销售农药者(乡村),其销售数量一般几包、十几包,乃至几十包。销售额少则几元,多则几十元或上百元,数量虽然不大,但影响很坏。一旦出现农药事故,极易造成几千甚至上万的损失。这些人当然是不可能有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对这种违法行为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处罚,罚款少则几十元,多则三五百元。这不仅造成执法成本的浪费,也不能达到对违法者实施有效惩诫的目的。更别说树立农业执法部门的威信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指明了农药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是“……等单位及其下设网点”,而并没有允许个体可以经营农药。但在实际执法中,却经常发现工商部门为一些农药经营者办理的农药个体营业执照。这样,农业执法部门无形中便丧失了对农药经营者的资格审核管理。《农药管理条例》对未建立农药经营档案的无相关规定和处罚依据。只是在第二十条、第二十二规定,“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和销售农药产品时,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等内容。同时,罚则中也无对违反此两项规定的处罚依据。
  ④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情行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该条只是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违法农产品有处罚规定,却没有对农民个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这样,在实际执法中,面对屡见不鲜的此类现象也根本无法进行处理。
  ⑤查处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措施未落实。由于制假售假隐蔽性强,难度大,要查处此类案件,除一方面依靠群众的被动投诉外,很大程度上要依靠群众的积极主动举报。而没有相应的举报奖励措施,许多老百姓并不会积极主动举报。
  (2)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身份不明确,思想负担重农业部门在岗专职执法人员身份全部属事业编制,而不是行政编制,不能享受行政编制执法人员的同等待遇。经常担心因执法处罚后,调离执法部门受到打击报复,所以不能放开手脚大胆开展执法工作。
  (3)农业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亟待提高
  农业执法人员大多是专业技术人员出身,有着过硬的农业专业技术知识和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在处理一般性农资纠纷方面是轻车熟路。但由于没有经过比较系统的法律法规专业学习,在处理难度较大的案件时,就显得有些畏手畏脚,不敢大胆执法。
  (4)政府重视不够,执法工作缺少创造性由于我县农业执法工作起步较晚,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还没有被一些领导重视。一些领导的观念还停留在出现农资纠纷才重视,未出现就不重视的状态。在日常工作经费、办公设施设备、执法人员待遇等方面没有给予必要的政策解决。这样,就使许多工作没有做到未雨绸缪,从而给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埋下隐患。当然,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要期望农业执法部门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就显得勉为其难了。
  2.执法硬环境
  (1)执法办公设施设备差,执法手段落后,执法效率低执法机关无执法交通工具,无便携式电脑、数码摄像机、复印机、传真机等执法设备设施,严重影响了执法效率和水平。
  (2)执法经费无保障,工作主动性差
  多年来,执法机关就一直为执法经费着急。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农资纠纷案件调查、投诉举报查处等,需要必要的车旅费、种子农药肥料质量抽样检测费、执法文书资料打印费、通讯费等工作经费。但由于这些执法经费迟迟未予解决,导致许多执法工作大打折扣,严重地影响了农业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如日常执法检查的次数偏少,对农资投诉举报的应急反映慢,对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执法检查大多停留在对外包装和标签的管理上,而对其内在质量的监管却做得较少。
  
  四、解决当前农业执法工作中面临窘境的对策
  
  1.进一步制定和修订完善相关农业法律法规,使农业执法行为更具可操作性。
  2.由人事部门积极出台相关政策,确定县级专职农业执法人员的行政编制身份。
  3.分期分批实施县级农业执法体系建设项目,为县级农业执法队伍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和设施。
  4.各级政府部门积极出台有关政策,落实开展农业执法工作的必要经费。
  5.由政府制定政策,建立农资投诉举报奖励基金制度。
   (通联:①四川省安县农业局622650②四川省绵阳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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