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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险立法冲刺之惑 行政立法

发布时间:2019-06-20 04:12:48 影响了:

  业界呼吁多年的《农业保险条例》(下称“条例”),正渐行渐近。  接近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人士向《财经》记者证实,目前《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的修订版已下发至各地金融局,“程序已经走完,微调之后,条例随时可能出台。”
  这是该条例的第二次立法尝试。2007年,因财政部等部委对农业保险应为商业险还是政策险持不同意见,原本被广为看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草案)》最终流产。
  上述草案被否之后,来自农险公司和学界的立法呼吁不断。获得中央及地方双重政府补贴的农险行业,近年来更呈“星火燎原”之势。最近五年,中国农业险累计保费收入超过600亿元,年均增长达85%,业务规模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
  随着规模壮大,农险领域的法律空白更加明显。农险在政府职责、经办主体、组织推动方式、经费筹集渠道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并不明确,影响了农险制度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行业发展对立法已形成“倒逼”。
  2012年初,履新不久的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表示,今年保监会工作重点之一就是推动农业险、巨灾险的发展,推动在立法层面建立统一的农业险制度框架,并将巨灾险纳入国家综合灾害防范体系。
  事实上,政府各部门早在2011年就已对意见稿逐条进行了评审。将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定位变为“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后,上一轮立法反对声音最为强烈的财政部已没有太多异议。
  不过,在征求意见阶段,农险定位于商业性依然引发了各方激烈争议。据《财经》记者了解,目前这一定位应当是“大局已定”,仍存的变数之一,是在坚持农险商业性定位的基础上,对具体做法进一步修改。
  从实际情况来看,农险条例的出台,并不意味着中国农险发展的一系列体制性问题迎刃而解。
  涉及农险的国家各部委之争、围绕补贴比例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博弈,以及农险承保公司发展的一系列困难,仍有待解决。
  因此有学者形容称,农险条例出台,“既是农业保险立法迈向阶段性胜利的最后一步,也是开始漫长完善过程的第一步”。
  “商业性”之辩
  中国新一轮农险试点始自2004年。三年后,中央财政首次列支21.5亿元预算额度进行政策性农险保费补贴试点,拉开了中央政府补贴农险的序幕。
  与此同时,继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两家老牌农险公司之后,保监会又先后批准成立了四家专业农险公司——安信、安华、阳光、国元。由此,农险业“4+2”格局形成。
  在多方呼吁之下,农险立法于2007年启动。这一年,国务院向保监会提出立法调研要求。次年,18次易稿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草案)》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但因财政部和发改委共同提出了“试点时间太短、条件不成熟”的反对意见,最终流产。
  今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新一轮立法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相关人士向《财经》记者透露,为配合意见稿起草,针对近年农业保险发展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保险监管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农业保险监管暂行办法》,提出相应的监管要求和规范。
  意见稿甫一公布,其将农险定位于“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的提法便引发了激烈争议。
  实际上,关于农险性质到底属于“政策性”还是“商业性”,多年来争议一直不断。
  其中一方意见认为,《农业法》已明确规定国家应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险制度。无论从理论还是从现实来看,农险都属于无利或微利状态,其要得到发展,政府必须承担责任;另一方则认为,农险应是由各级政府补贴的普通商业保险。这样既实惠了农民,促进了农业发展,又考虑到了财政的实际承受能力,同时也调动了保险公司经营的积极性。
  曾先后两次参与农险条例立法过程的中国保险学会理事、首都经贸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朱俊生告诉《财经》记者,两轮立法对于农险定位的差异,有很大一个原因是来自财政部的顾虑。
  财政部认为,假如把农险定位于政策性保险,则意味着:一、财政兜底;二、强制性投保。因此,财政部在两轮立法过程中均反对农险为政策性保险的提法。
  在朱俊生看来,虽然令人失望,但财政部不愿把农险定位于政策性,亦有可以理解之处:因为随着农险补贴范围和覆盖率不断提高,定位于政策性的农险需要财政付出的资金亦会相应增多。
  “实际上这一观点并不成立。”河北经贸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冯文丽向《财经》记者指出,财政部的顾虑实际上可以通过合理界定政府的职责而得到解决。
  他认为,在这方面“北京模式”值得学习推广:政府不直接经营农业保险,只对超赔风险通过市场化机制承担有限责任。针对赔付率在160%-300%的巨灾风险,政府出资购买再保险予以保障。
  依照美国经验,一旦出现巨灾风险,保险公司亦可以通过借款及发债来筹集资金,并不需要财政兜底。
  而在一些学者看来,监管部门反对农险政策性定位的真实理由也值得讨论。现行《保险法》只针对商业性保险,如规定农险属于政策性保险,则意味着其不属于《保险法》规范之内。
  “假如定位于商业保险,监管障碍便能被打破。”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学者表示。
  实际上,无论是从《农业法》、《保险法》、历年中央“一号文件”等相关法规及文件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具体的实践角度来说,中国农险实质上均可被划归为“政策性保险”的范畴。
  不过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结合现实,农险已在“无法可依”的背景下开展多年,假如继续坚持前一轮立法中“政策性保险”的提法,可能会再次因多个部门提出反对意见而再次流产。
  据悉,在征求意见阶段结束后,即将公布的条例应当不会对其商业性保险这一定位进行修改。相关行政立法部门关注的是,要不要让农险学习交强险,将“不盈不亏”作为各家公司的经营原则。
  近期,在相关立法部门和监管机构主办的内部研讨会上,参会者就这一问题形成了对立意见:一方认为,商业性农险可参照“交强险”原则,以“不盈不亏”模式经营;另一方认为,“交强险”并不是成功案例。合理的保费价格须由市场竞争发现,而不是计算后拍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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