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干预之消费者权利保护】 世界上最早提出消费者权利的国家是
摘 要: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消费者权利保护提供了理论上的有力支持。保护消费者权利,是国家的干预手段,为了扶持消费者,抑制生产者与经营者的强势地位,必须进行制度创新。从产品责任制、消费者社团制、产品质量监管制、广告监管制等方面,平等自由的协调规制生产者与经营者,扶助消费者。
关键词:消费者权利;国家干预;扶持;监管;平等自由
消费者权利或消费者权益较多出现在国内经济法的著作及教科书中。①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消费者权利保护中的国家干预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消费者问题反映了消费者权利保护中国家干预的现实需求。为了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途径有二:首先要扶助消费者,国家即不直接干预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交易过程,而要通过相应法律制度的创新赋予消费者权利,给消费者提供必要的援助。其次是规制生产者与经营者,国家通过市场监督管理直接规制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一、产品责任制
产品责任制度通过规定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特别是通过将严格责任作为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增强了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后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产品责任制是民法中侵权行为法律制度易变的一个集中表现。加大保险制度的完善,在责任保险领域内,产品责任保险是发展较为迅速的险种。零售商、批发商和制造商对由离开销售和生产场所的商品的使用或消费引起的伤害被认为是负有法律责任。在德国,其立法例是将服务中具有危险性的积极服务(航空运送等)纳入具有危险性的积极行为,课以无过错责任,以特别法进行规范。②
在商品经济的背景下,生产者、经营者以追求高效的经济效率和利润的最大化为目标,使得其因与消费者需求的不同而处于根本利益的矛后之中。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成为了商品经济中所不可避免的问题。对于消费者在市场环境下所无法克服的弱势地位,国家不能放任不管,而是要承担积极能动的角色,对各方利益以及社会资源进行重新分配与调整。而消费者权利正是为"回复人类合理之经济生活及矫正经济上不公平不正义现象所不可或缺的权利"。③
二、产品质量监管制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如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等。"产品质量的具体标准可以由交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世界各国一般从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角度出发,都通过立法确立了产品质量的基本标准,由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对于产品质量进行监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对于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体制、监督管理机关的权限和职责作了规定,同时还规定了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等一系列产品质量的监管制度,在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管的过程中,使市场秩序稳定,维护了消费者权利。
三、广告监管制
在经济全球化顺利推进的今天,各国市场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连通成一个世界性的大市场,产品、服务早已跨过一国的国界,流通更为自由,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广告已经成为生产者、经营者宣传自己的产品和企业,向社会推销自己的一个重要方法,也是消费者获取商品和服务信息的一个重要媒介。广告在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交易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正如前文所述,由于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导致生产者、经营者利用广告宣传欺骗消费者,损害其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广告市场的不规范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为了规范广告市场,保护消费者权利,我国颁布了一系列规范经营者广告行为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规章,对广告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四、市场竞争监管制
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特征是竞争,竞争督促市场主体通过有效利用资源,技术创新,降低成本,提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等方法来扩大市场,获取利润,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竞争也促进生产者和经营者将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服务提供给消费者,使消费者从中获益。当人类社会的发展进人市场经济阶段,竞争机制尤为重要。
当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进人垄断阶段之后,社会情况发生了变化。市场机制自发调节的盲目性、偶发性、滞后性导致经济危机的频繁爆发,企业在自由竞争过程中优胜劣汰,垄断逐渐形成,市场主体的营利性本质导致垄断以及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生。这一切就打破了经济自由发展的神话,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登上了历史舞台,国家开始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自由竞争的理论也受到挑战。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破坏了交易双方的平等地位,而且损害了消费者权利。国家开始立法对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
对于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各国的立法模式并不相同,但是主要都包括以下三个内容:一是界定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竞争法的执法机构。三是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竞争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责任方式。我们发现在对市场竞争进行监管的法律制度中,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国家介入市场领域,对生产者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直接的监管。如对企业合并的事前审核、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以及对于公用企业定价行为的管理等。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同时,尽力纠正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的不平等,实现了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如美国竞争法的政策目标百多年虽然历经变化,但美国最高法院始终强调对公平竞争者和消费者的保护。而欧盟竞争法的政策目标的特点是十分关注消费者的利益。
五、平等自由的协调
消费者权利保护中的国家干预的两种路径反映了国家在扶助弱者抑制强者,追求平等的价值取向中,发挥了自己作用的两种不同方式。那么,这两种路径在国家保护消费者权利过程中的地位如何呢?二者应该如何协商呢?"消费者权利是以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为基础的,其目的在于对消费者的弱者地位予以补救"。
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新审视也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福利国家的建立,并迅速成为了二十世纪下半叶欧洲社会的时代精神和基本制度。实际上,对于福利国家的概念,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些学者简单的将福利国家的概念与建立包含公益事业、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等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等同。不可否认,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的确是构建福利国家的重要一环。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福利国家就等同于社会保障。事实上,福利国家是通过政府对经济和社会领域中的社会公共事务的积极干预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一种国家形态。也就是说,福利国家理念存在的真正意义在于对现代国家的社会功能的强化,是对国家与社会相融合与渗透的最直接的阐释。④在福利国家这一理念的指导下,国家要将积极促进经济发展、为民众提供社会"庇护"、纠正产生十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不公正作为其责任或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