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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_不同类型企业出口退免税政策及会计核算比较

发布时间:2019-06-26 03:58:09 影响了:

  我国从1985年4月1日起,对出口的产品实施出口退税政策。在1988年明确了“征多少退多少,不争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1994年结合增值税制度的全面实施,重申了对出口产品实行整体税负为零的税负政策。在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进一步完善。但由于各企业的类型、出口方式、出口货物种类不一致等原因,导致了各企业适用的出口基本政策及会计处理方法差别很大,容易造成相关人员在进行业务处理时的混乱。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进行梳理,以便于进一步明确各类型出口企业适用的出口政策及方法,并对实务操作提供一些借鉴及帮助。
  一、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我国出口货物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和消费税。依据出口货物是否是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及货物出口前是否含增值税和消费税,我国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政策采用出口免税与退税的方法,具体有以下三种政策: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不退税、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出口免税针对的是出口环节本身,是指对出口货物(国家没有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在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针对的是出口以前的环节,是指对出口货物在出口前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按照规定的退税率予以退还。而出口不退税主要是因为出口前货物本身不含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出口时就不需要退税。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主要是指对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在出口时视同国内销售,要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前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也不予以退还。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规定:除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的货物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外,凡已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在计算退免税时,具体有两种退税计算办法:第一种是“免、抵、退”办法,第二种是“先征后退”的办法。下面就分别对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免税政策及计算方法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增值税退免政策 依据企业类型的不同,企业可分为生产企业、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及其他非生产企业。(1)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在出口环节予以免税并按规定退税率退还以前环节负担的增值税,退税的计算方法为实行“免、抵、退”政策。但如果生产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出口环节增值税给予免税,但不予退还以前环节的增值税。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给予免税并退税,退税的计算方法为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但要注意的是,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并且发票为普通发票的货物(不存在进项税额),增值税实行免税但不退税的政策。但对列举的12类(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质品)出口货物特准退税。(3)其他非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退税也不免税,这是对无进出口经营权的非生产企业进行出口贸易的限制。
  (二)消费税退免政策 依据企业类型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类:(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免税不退税”政策。免征消费税是指对生产型企业按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是因为消费税仅在生产企业生产完工后的国内销售环节征收,生产企业此时并未缴纳消费税,出口应税消费税出口时并不含消费税,所以也无须退还消费税。(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实行“免税并退税”政策。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免税不退税”不同,因为外贸企业购进的货物此时已包含消费税,所以实行“免税并退税”政策。但值得注意的是,外贸企业只有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才可办理退税,如果外贸企业受其他类型的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是不予退免税的。(3)其他非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不予退税也不免税。这个政策与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政策是一致的。将前面的要点进行总结,形成表1:
  三、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的会计处理
  (一)生产企业的会计处理(免、抵、退)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核算
  [例1]某生产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退税率13%。该企业当月报关出口一批货物,离岸价300万美元(汇率7),该批货物成本150万元,内销货物400万元,购进货物1000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的计算如下:
  出口货物不予抵扣的税额=3000000×7×(17%-13%)=84(万元)
  当期应予免抵退税额=3000000×7×13%=273(万元)
  当月应纳税额=680000-(1700000-840000)=-18(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8(万元)
  按照应退税额计算公式,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所以,当期应退税额=18(万元)
  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货物出口时:
  借:应收账款 2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1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
  贷:库存商品 150
  出口货物不予抵扣的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8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4
  申报退税时:
  借:应收出口退税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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