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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新闻评论与新闻报道的异同]新闻评论和新闻报道的异同

发布时间:2019-06-26 04:03:11 影响了:

  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分属于两种不同的文体。新闻报道是对新近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实的报道,以传播事件性信息为主要手段。而新闻评论则是对新闻事件所发表的言论的总称,以传播意见性信息为主要目的。它们之间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本文以江西宜黄事件的新闻报道和相关评论为例,对这两种文体的异同进行对比分析。
  一、事实的报道和意见的表达
  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都是新闻作品,具有很强的现实性,是基于当下新闻事件而产生的文本。因此不论是对新闻事件的报道还是对新闻事件的意见表达,都必须以事实为本源,任何建立在虚假事实基础的报道或评论都是有违新闻职业道德的。但是它们之间又有所不同。新闻报道强调尊重事件的本来面貌对事件进行客观性反映,新闻的五个“W”是报道的重点,不允许出现作者的主观判断;而新闻评论主观性强,基于事实本源,作者可以提出自己对所涉事件的观点和意见,针砭时弊,正本清源,文章中有论据、论点和论证。
  江西宜黄事件发生后,多家媒体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联合早报网于9月13日发表了题为《江西**致3人自焚警察拒救》的文章,报道围绕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等事件的关键要素进行了报道,从报道中读者能够非常清晰地了解到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况:2007年,宜黄县政府兴建河东新区客运站,项目得到了上级部门的批准,并于2007年开始对涉及该项目的居民住宅进行拆迁,由宜黄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拆迁工作。在拆迁过程中,由于当地百姓对拆迁补偿价格和安置条件不满意,拆迁工作一直步履艰难,一直到2009年年底,才将大部分居民住宅拆除,而钟如田家的三层楼房成为最后拆迁的对象,但协调了多次,双方一直都无法就安置和拆迁条件达成一致,2010年9月10日,当地分管城建、房管的县领导带领40多人的警察、城管队伍来到钟家试图**,引发一起钟家三人自焚事件,自焚的三人被烧成重伤,于当天下午4时许送到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烧伤中心进行治疗,目前仍未脱离生命危险。报道并未对事件涉及的利益双方发表观点和看法,从报道中无法知晓媒体对事件的是非评判。1
  《人民时评》于9月14日对该事件发表了新闻评论,从评论文章的题目《主张权利不能总靠“自伤”》,我们可以明确地看到作者的观点,评论用简短的文字回顾了事件经过之后,提出明确的观点:“以身体当筹码,用生命要权利,无奈的选择,原因就在于诸种公力救济方式的失效”,之后在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公力救济实效的方法:“对于拆迁的种种问题,不能仅仅寄望于某一部法律的完善。更重要的,是疏通各种权利救济渠道。完善的权利救济机制,不仅给被拆迁者的权利主张找到合理出口,也能提高他们的抵御能力和补救能力。权利救济不能等到矛盾激化那一刻。被拆迁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谈判筹码与谈判能力都相对弱小,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其权利救济有积极意义。拆迁房屋评估制度、听证制度等的完善,是在拆迁之前就应有的救济手段。纠纷发生之后,或可考虑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裁决机构,提高行政裁决的独立性和程序正当性。而法律理应为公民提供更有力的救济。突破行政诉讼藩篱,打通‘民告官’的司法渠道,让拆迁的争议可以走上法院裁断。同时,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基金等特殊司法援助手段,也是当为之举。”2
  当然,新闻报道虽然是对客观事实进行传播而形成的信息,可是,被报道出来的新闻其实不是客观事实本身,而是报道者对客观事实进行主观反映之后形成的观念性的信息,也就是说,客观的事实背后也有一定的意见表达。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这种意见表达相比起新闻评论的直接、明确的意见表达来说是一种“无形的意见”,它是通过对事实的选取来达成的,因此较新闻评论的舆论引导力要弱得多。在联合早报网对宜黄事件的报道中,从记者通过当事人的口对事实的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到记者对当时自焚事件发生后现场警察的不作为行为是持否定态度的,对事件中的自焚者持同情态度。聪明的记者很善于利用对不同事实的选择来表达自己的“无形观点”,新闻背景和直接引语的运用就是他们经常采用的方法。
  二、现象的呈现与本质的挖掘
  从上述对宜黄事件的报道与评论中不难看出,新闻报道与新闻评论虽然是基于事实的消息传递与意见表达,但它们二者之间是有明显区别的,新闻报道往往侧重于报道事实本身,现象的呈现是其关键。而新闻评论不仅报道事实现象,还侧重对事实进行深入思考,透过事件现象挖掘其本质。《人民时评》的评论文章使我们清楚地认识到:自焚事件的发生是被拆迁者在表达自己的诉求、主张自己的权利,是一种自助式的私力救济。但这样做的代价是巨大的,效果确是微小的,对权利的救济应该有更好的途径。
  作者从制度的深层层次寻找了导致被拆迁者用生命要权利的根本原因,在于诸种公力救济方式的失效:“行政救济成为‘自纠游戏’——参与拆迁、甚至在拆迁中获利的相关管理部门,也是拆迁纠纷的行政裁决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样的行政裁决难免失效。司法救济同样‘鞭长莫及’——发生矛盾时,拆迁方往往先申请裁决,使得被拆迁者只能提起行政诉讼,而法院就只能对行政裁决简单做出维持或者撤销的判决,难以真正解决问题。而听证等救济方式,也因为拆迁双方信息、资本等资源的不对称而难以生效。”3据此提出了上文的解决诸种公力救济方式失效的途径。
  由此可见,新闻报道着眼于利用具体事实再现事件的来龙去脉和事件的本来面目,即现象本身,而新闻评论着眼于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地对事件进行分析,引出事件具有指导意义的规律性的认识,引发人们的深入思考。
  三、叙述、描写与议论说理:
  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的上述区别导致了它们二者在表达方式上的不同,前者主要运用叙述、描写的手段,要求事实真实、准确,符合事实本来面貌。后者主要诉诸于议论说理,要求论点正确、论据充分,论证合理。联合早报网在宜黄事件的新闻报道中,报道重事实,重依据,比如:“据钟如翠称……”、“根据记者得到的现场照片可见……”、“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烧伤科主治医师肖主任表示……”,整个报道完全是对相关信息的直接或间接引用,叙述是其主要表达手段。而相关的新闻评论主要是在说理的基础上发表议论,《人民时评》全文对事件的回顾性叙述只有如下简单的几个字:“拆迁再次引发悲剧。9月10日,江西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在拆迁时发生一起烧伤事件,拆迁户三人被烧成重伤。其余的文字基本是议论性的语言:“自焚或意图自焚,更多的是在表达自己的诉求、主张自己的权利,是一种自助式的私力救济。”、“实际上,对权利的救济途径肯定不止这一条。”、“用生命要权利,无奈的选择,原因就在于诸种公力救济方式的失效。”、“对于拆迁的种种问题,不能仅仅寄望于某一部法律的完善。”、“救济,只是权利受损后的补救手段。或许,更重要的,是赋予公众、社会更多的权利,以平等的协商、有效的程序,在不正当行为发生之前,就扑灭可能引燃自焚者的火星。”评论中议论由浅入深,层层深入,一步步深入事件的本质,说理是最终的目的。
  另外,及时性也是新闻报道与新闻评论的区别之一,一般来说,新闻报道对时效性的要求更强,“新闻是易碎品”是对新闻报道时效性最好的解释,随着媒体报道技术的发展,新闻由“今日新闻今日报”已发展到“现场新闻现场报”,特别是面对突发重大新闻事件,时效性更是成为各大媒体报独家新闻,抢占舆论制高点的重要手段之一。新闻评论也讲时效性,但相比起新闻报道,其时效性没有那么强,事件发生了,孰是孰非,意见的表达较之事件的发生有一个延后的过程。必须抓住事件本质,梳理论据,进行合理论证,使表达的意见能够深入透彻,引导正确的舆论方向,使得大多数新闻评论不能在事件发生的同时进行评论。加之有时一个复杂事件的发生常常需要一个过程,因此也限制了即时评论的发展,上述宜黄事件的评论就是在事发四天之后作出的。当然,针对简单事实,事件的发生过程清楚明了,新闻评论的时效性会较复杂事件快一些。
  
  参考文献
  ①丁法章,《新闻评论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
  ②赵振宇,《现代新闻评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
  ③林辉,《新闻报道新教程——视角·范式与案例解析》,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
  作者简介
  邱昊,女,1976年10月生,硕士学历,讲师职称。2005年毕业于中国传媒大学电视系。现任教于云南师范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主要讲授《电视文化》、《大众传播学》、《新闻报道研究》等课程,研究兴趣为媒介素养教育、传媒公共领域、发展传播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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