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发言稿 > 广州铁路检察分院 铁路检察的两个三十年
 

广州铁路检察分院 铁路检察的两个三十年

发布时间:2019-06-27 04:12:02 影响了:

  随着铁路司法机关的发展进入到21世纪,铁路企业化改革带来的“企业控制司法”积弊凸显出来,“改革铁路公检法”的呼声开始高涨,“改革”逐渐成为各方的共识  8月13日,在全国铁路检察机关管理体制改革基本完成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首都大酒店召开了改革后的第一次全国铁检工作会议。
  “很有回归检察大家庭的感觉。”会议结束后,湖北省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肖知选感慨道。曾被当地媒体誉为“铁警儒将”的肖知选回顾起这段历程时表示,虽然不易,终于还是完成了,“现在就等着配合省检察院把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了”。
  30年了。从1982年5月中国铁路检察机关重建后恢复正式办案,到今年6月底全国76家铁路运输检察院全部移交地方,正好30年。
  肖知选说,根据中央的安排部署,近几年,武汉铁检分院一直在为这次移交做准备。比如,2009年起,武汉铁检分院冻结了人事关系,等待移交后由省检察院招录补员;在业务方面,武汉铁检分院也在努力学习适应地方检察院的案件、后勤管理等先进模式。
  “这场改革已经呼吁了很多年,我们早就有了充分心理准备,而且相信会越改越好。”武汉铁检分院副检察长兼政治部主任谢同祯说。
  铁检机关的前三十年
  30年前,二十多岁的肖知选还是郑州铁路局的一名员工,和检察机关没有什么关联。那时候,曾经伴随着全国检察机关一起被撤销的铁路检察,在经历了**期间被撤销的惨淡历史以后,依旧是一片荒芜。
  历史的节点定格在1982年5月1日,是日,刚刚组建完成的全国三级铁路机关,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办案中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指导下,开始了正式办案。
  以这一天为基准,往前追溯三十年,铁路检察机关历经创建、中断、撤销、恢复等多次重大变故,在历史的涡轮里身不由己;往后推移三十年,铁检机关在重建后逐渐恢复生机,虽然不乏争议,但总算在持续的发展中酝酿出一轮新的蜕变。
  我国的铁路检察机关的来源要追溯到1953年。根据全国第二届司法工作会议的决议,最高人民检察署党组向中共中央提出了关于“逐步建立工矿区检察署和铁路水运等专门检察署”的意见,得到中共中央的批准。随后,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检察院组织法,该法首次规定设立专门人民检察院,其中就包括了铁路运输检察院。
  1955年,天津铁路沿线专门检察署更名为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率先在全国成为第一家铁路检察机关。此后,在全国15个铁路局和50个铁路分局纷纷成立了两级铁路检察机关。
  后来,1957年由于“反右”斗争,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和其他监督职能受到直接批判,铁路检察业务被移交由地方检察院管辖。从1968年开始,“砸烂公检法”运动中,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自上而下被彻底砸烂,铁检机关未能幸免。
  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宪法》第25条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至此,铁路检察机关被彻底撤销。
  “**”结束以后,根据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宪法》与第二次会议修正通过的检察院组织法,铁路检察机关被提上重建的议程。
  1980年,铁路系统重新组建了三级铁路检察机关,即在铁道部设立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各铁路局设立分院、分局设立基层院。1982年5月1日,这也成了铁路检查机关最具历史意义的一天,自此,铁检机关步入了一段新的发展历程。
  “此后的30年实践中,铁路检察机关不仅证明了它们的重建和存在是必要的,而且早就成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回顾铁路检察机关30年的发展历程,高检院铁路运输检察厅第一任厅长陈振东感慨颇多。
  全面发展时期的废存之争
  铁路检察机关恢复以后,进入了新的全面发展阶段,过程可谓历经周折,几起几落。
  最初,全国铁路检察系统共分三级,最高级是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下设两级分别为铁路检察分院和基层铁路检察院。1987年,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被撤销,随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铁路运输检察厅领导铁检工作。
  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是按照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地域分布进行设置的。铁路分局下设有政法委员会,主管铁路公安、检察院、法院工作。
  从行政管理角度而言,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是铁路分局的下设单位,人事、劳资、经费全部挂靠铁路分局。铁路检察分院与铁路局的关系亦同。
  在检察业务方面,铁路运输检察分院领导基层院工作,受路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检察院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设的铁检厅领导全国铁路检察机关的业务工作。
  2005年3月,铁道部撤销59个铁路分局,实行路局直接管理站段体制。59个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归于各自的铁路检察分院管理,形成路局直接下设两级检察机关的局面。
  自恢复运行以来,铁检系统的这种体制设置一直饱受外界诟病。特别是1987年撤销了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和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后,各方首先对设立铁路专门司法机关的必要性开始产生异议,争议之声一直不绝于耳。
  有学者提出,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检察院组织法关于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作了修改,相关表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根据这一表述,铁路运输检察院被“等外”。因此,“铁检院的存在缺乏法律依据”。
  “‘等外’的认识是错误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来没有作出撤消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明确决定,‘等’字正好包含了铁路检察院。立法机关修改此处表述时已经考虑到铁路运输检察院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铁路检察机关的存在于法有据。”陈振东告诉记者,个别学者的“等外”论存在思想认识的误区。
  现实中,也有一些人士在与铁路部门发生纠纷后,通过司法渠道往往维权艰难,于是,“铁路企业办政法机关”、“吃铁路的饭、听铁路的话”等一些指责就被转嫁到铁路司法机关头上。

猜你想看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8 - 2022 版权所有 职场范文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号:沪ICP备18009755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