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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专家证人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英美陪审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发布时间:2019-06-28 03:58:45 影响了:

  【摘要】专家证人制度是英美法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是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控辩双方最为有利的武器之一。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英美法的专家证人制度不断完善,然而其固有的缺陷,如费用高昂、诉讼延迟以及专家证人的证言在某种程度上缺乏中立性等都与我国法律环境不相容。因此在借鉴其优点的同时,中国还应坚持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
  【关键词】英美法 专家证人 司法鉴定
  英美法的专家证人制度概述
  专家证人,区别于普通证人,也不同于大陆法系中的“鉴定人”。这里的“专家”是指在某一特定的领域内,具有高于普通人专业技能和知识的人。另外,《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七百零二条规定,“凭其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教育,在科学、技术或者其他专业知识方面能够帮助事实裁判者理解证据或者确定争议事实的人,就有资格成为专家。”一般来说,专家证人的选任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当事人聘请,如《加拿大证据法》第七条规定:“在任何刑事的和民事的审判或其他程序中,若原告、被告或其他当事人依法或者根据惯例意欲让专业人员或者其他专家提供意见证据,无须法庭、法官或程序主持人准许,各方最多可邀请5个这样的证人参加。”①另外一种是法庭指定专家,相比于当事人聘请的方式,这类专家往往倾向性比较小,给出的意见相对客观中立,澳大利亚的这类专家证人相对比较多。
  在英美法系国家要想成为专家证人,必须在某一特定方面具有超过普通人的知识、经验、技能,使其能够在法庭上解决一系列出现争议的问题。目前各国普遍认为,专家证人的门槛并不高,只要具有一技之长能为当事人所用,就是专家证人,这与需要经过登记审查的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大大不同。与此同时,法官检验一个专家证人是否适格,看重的是一个专家是否能够很好地解决现实问题。虽说这样一种宽泛的专家证人资格的要求有利于当事人最大限度为自己辩护,但激烈的对抗背后也为法官带来了无尽的烦恼,如耗费司法资源巨大,延长诉讼时间。为了减少这些负面影响,英美各国开始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限定专家证人。以英国为例,在1999年的《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中,增设了“单一联合专家证人”,即让专家证人站在中立的角度对问题发表专业意见,这对于提高专家证人的客观性有很大的帮助。再比如,为了加强登记管理,2000 年英国成立了全国性的鉴定人执业登记委员会(CRFP),其职能是对所有的司法鉴定人进行登记管理,目前登记工作正逐步展开。②
  通常情况下,影响英美法中专家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主要有以下三个因素:第一,专家证人的必要性。专家证人费用的高涨以及诉讼时间的无限期延迟使得专家证人的使用是否有必要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针对这一问题,英美法官提出了“利益衡量”原则,具体说来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所预计使用的专家证据是否具有较强的说服力;二是所使用的专家证据是否对解决争议有帮助;三是使用专家证据所花费的金钱和案件的标的额。③这一办法的实施主要是为了衡量专家证人使用的意义在哪里,防止不必要的金钱和时间的浪费。
  第二,专家证人的资格问题。司法界最重视的往往是专家证人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评判专家证人的资格方面,实际经验和现实解决问题的能力远远比那些所谓的资格证明或者高尚的身份地位重要的多。
  第三,专家证言的相关性和非普通知识性。专家证人的证言必须与证明的事实相关。与此同时,只有相关性是不够的,当案件争议的问题是运用大众的普通知识就可以解决时,即使在缺少专家的帮助下,依然不会影响到判决,此时专家证人的意见也不会被采纳。
  
  英美法专家证人制度的缺陷
  专家证人制度是英美法主要的诉讼制度之一,拥有与生俱来的优越性,它配合了当事人主义模式,最大限度地发挥了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案件的实情在专家证人证言等证据和双方激烈的辩护下被揭露,公正、合理的判决也成为了理所当然。然而,英美法的专家证人制度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它也具有一些固有的缺陷。
  首先,聘请专家证人的费用高昂是众所周知的。专家证人制度,从最早在英国适用至今,费用就在不断上涨。应该说,高昂的费用并不是专家证人存在的初衷,但是当事人为了赢得诉讼,在客观上促进了专家证人费用的飞速上涨,专家证人对于老百姓来讲成为了彻头彻尾的奢侈品。
  其次,诉讼的延迟,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是费用高昂的必然结果,当然,这不是诉讼延迟的唯一原因。《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开示专家报告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不得使用未开示的专家报告,也不得传唤专家证人出庭以证词方式作证,法院同意的除外。”这一规定客观上使得专家证人的报告必须准备充分完善,在法庭上当事人不被允许使用未经开示的专家报告,同时为了应对交叉询问,当事人以及专家证人会不遗余力地准备专家报告,这样专家报告的准备时间就被延长了。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当事人主义的对抗性,控辩双方的律师都会尽最大可能在交叉询问阶段质疑专家证人证言,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况经常发生。再者,因为专家证人的服务是按小时收费的,所花费的时间越多,他们所获得的报酬就越高。所以不管是在准备专家报告还是在法庭询问阶段,专家证人都有可能有意延长时间,将简单问题复杂化,以谋得报酬的最大化,然而这就导致诉讼时间被无故延长了。
  最后,专家证人必须忠于客观事实真相,运用其知识发表最客观中立的意见,这是无可置疑的共同准则,然而现实生活中,这样的要求对专家证人来说似乎成为了一种奢望。专家证人在法庭上发布的所谓“专业意见”往往偏离了客观中立的准则。在这里,我们不应过分指责专家证人的道德水平和职业操守问题,把任何一个普通人放在这样的环境下,可能所得到的结果也并无大差。应该说若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分离专家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而这一做法却又违背了当事人主义的原则。解决专家证人缺乏中立性和客观性的问题任重而道远。
  中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概况
  中国的司法鉴定一般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事人委托,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做出判断的一种活动。”④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总体上偏向于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模式,但与之又不完全相同,就其存在的形式而言,零散地分布于各个部门法中,并未形成一套独立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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