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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境及改善途径|社区矫正思想汇报100篇

发布时间:2019-06-28 03:59:10 影响了:

  【摘要】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还不够完善,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各种不利因素仍然大量存在。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虽然面临很多困难,但是只要社区矫正机关积极努力,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齐抓共管,有计划、分层次地解决问题,社区矫正工作就一定能够摆脱困境,逐步实现社区矫正的法治化。
  【关键词】社区矫正 法制化 困境 途径
  社区矫正工作是当今世界较为先进的刑罚理念,它与监狱行刑相比具有行刑投入成本低、矫正效果明显、罪犯社会化程度高等优势,更加能够体现刑罚执行中的人道主义精神,逐渐成为世界行刑的发展趋势。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还仅仅是刚刚起步,处于不断摸索、积累经验的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还不够完善,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各种不利因素仍然大量存在。尽管展开社区矫正工作有很多优势条件,经过试点、试运行阶段中各级党委、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也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但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仍然面临许多困境。
  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境
  法律依据的支持不足。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若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社区矫正工作也就难以正常开展。当前,社区矫正法律依据支持不足的表现主要有以下方面:
  首先是主体隶属关系不明,权限不清。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规范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立法,社区矫正工作依据的基本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2004年5月9日司发通[2004]88号)。这些法律法规在组织关系上的规定较为模糊,事实上造成了社区矫正工作上下级隶属不明、管理不畅,一些省市区两级司法局没有设立社区矫正处(科),社区矫正工作则是由群众工作处(科)代管,这种由群众工作处(科)管理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则显得名不正、言不顺。全国一些地方为了更好地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往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订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完善组织机构,明确相应的隶属关系,但是这仅仅是地方行为,不具有全国的大局性。
  其次是执法能力受到制约。司法机关即社区矫正机关应当对社区被矫正人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并对其进行矫正教育。这种矫正教育是强制性的,但是这种强制性必须要以相应的强制措施作为后盾。作为社区矫正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必须要求自己严格遵守法律。根据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司法机关以及司法人员应当遵循对于没有规定的权力即是禁止的原则。社区矫正人员为了防止自己工作中违法,对社区被矫正人员的管教往往只能使用说服教育,这也就必然导致社区矫正人员对被矫正人员实施的矫正教育缺乏权威性,也就有可能使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当前我国的各种法律法规规定了社区矫正机关的职责、权限和社区被矫正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纪律,但是又没有明确规定社区被矫正人员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是否可以实施强制措施、可以使用何种强制措施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度。例如被判处管制和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尽管其可能经常严重违反纪律甚至实施违法行为,但是只要其不故意犯罪,社区矫正机关所能采取的办法只能是批评教育,很难产生教育和管理的效果。又例如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打着外出治病的旗号,不经监督机关的同意,擅自离开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针对这种情况能采取的强制措施也仅仅只能是警告,只要其不实施故意犯罪,矫正机关也就很难要求监狱机关将其收监。
  再次是专项经费来源缺失导致社区矫正工作难以落实。由于社区矫正机关的隶属关系不明、经费来源不确定,特别是不发达地区由于经费不足,开展工作也就受到严重的影响。例如,社区矫正人员需要对社区被矫正人员进行走访,针对居住在城镇的社区被矫正人员还比较容易,但是走访从事农业生产而居住在边远农村及山区的社区被矫正人员就显得力不从心。这是由于这些人员居住分散而且地域较广,没有专门的交通工具以及专项经费基本上是做不到的,因此,社区矫正人员由于受到条件限制,只能是减少走访次数,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在降低社区矫正的质量。
  客观条件的限制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发展不平衡。一方面,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均衡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不均衡。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也就必然受到经济发展的影响。我国西部不发达地区,近几年经济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相对于东部发达地区还远远不足。这种不足首先表现在不发达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资金投入远远低于东部发达地区,资金不足造成不发达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难以开展,这直接导致了不发达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
  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工作受到社区居民法律价值取向的影响。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专制统治,在思想领域内具有极为浓厚的集权主义思想和宗法观念等传统思想观念,形成了国家利益高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思维模式。因此,我国民间形成了偏重于犯罪控制的价值取向。严惩犯罪分子,将犯罪分子关押进监狱,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是一种安抚,同时也能够适当地平息民愤。由于受传统法律思维模式的影响,一些社区群众往往对犯罪分子的社区矫正表现出一种怀疑和不理解,这种怀疑和不理解在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思想上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存在着怀疑和不理解,一些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工作表现出来的态度往往是不支持,有的人甚至是表现出抵触的情绪,这也势必给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专业教育的不足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社区矫正的对象是违法犯罪分子,但是这些人不是监狱关押的罪犯,享有相当的人身自由;同时这些人毕竟是违法犯罪分子,在管理和教育上有必须采取区别于普通公民的强制措施。由于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特殊,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极强的专业技能,即社区矫正人员在理论方面不但需要有广博的法律知识,还必须掌握管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多门学科的知识,同时还必须具有极高的政策水平;在专业技能方面除必须具备较高的管理能力外,还必须掌握较高的分析技能、社交技能、口才技能、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技能等实用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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