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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国家权力论批判_分析个人与国家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9-07-02 03:54:02 影响了:

  中图分类号:D9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7-0149-01  摘要:霍布斯从彻底的个人主义前提出发,认为自然状态中人们不幸的生活中都享有“生而平等”的自然权利,又都有渴望和平和安定生活的共同要求,于是出于人的理性,每个分立、自利的个人为了自我保护而相互间同意订立契约,放弃各人的自然权利,把它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人或集体能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能把大家的人格统一为一个人格,组建国家,那就是“权力”,即将自然状态下个体自然权利集中统一成具有绝对力量的利维坦。
  关键词:自然状态;社会契约;国家权力;利维坦
  一、霍布斯国家权力论的形成背景
  (一)时代背景。
  十六世纪的欧洲已经开始了轰轰烈烈的文艺复兴运动,人们的思想得以启蒙。同时,科学和技术也获得了迅猛发展,科学的理性精神促使人们用新的眼光来重新审视自己和他们所面对的世界。在时代的感召下,新兴的民族国家应运而生,它拒绝教会这“一把剑”对人们忠诚的分享,向教会的权威发出挑战,要求人们的全部忠诚和对世俗权力的垄断。在经济上,新大陆的发现、新航线的开辟,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前景和空间,资本主义的诸多因素已在腐朽的封建制度的躯体内悄然而生。霍布斯敏锐地感觉到了时代的气息,触摸到历史的脉搏,从封建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从中世纪向近代迈进的社会发展趋势。
  (二)理论背景。
  霍布斯的国家权力观根源而根本区别于西方早期的政治思想传统。古希腊的伦理政治赋予城邦至高无上的道德性,人们对它奉献出全部的忠诚。到了罗马帝国和中世纪,国家与教会这“两把剑”分享着人们的忠诚,国家原来所带有的所有道德和伦理的特性已完全移给了上帝,而国家自身则变成了一种不洁的俗物,国家权力只是用于防止人的罪恶,开始产生了“统治基于人民同意”的观念。敏锐而精确地把握这一政治权力演化的根本动向的思想家当属马基雅维利,霍布斯的国家权力观也正是从他及他的思想继承和发展者布丹那里获得了直接的思想源泉。
  二、霍布斯国家权力论的理论逻辑
  (一)独特的人性观。
  霍布斯在《论公民》一书中将人性归结为“两条最为确切的人性公理”。第一条公理是“自然欲望”,首先,为了生存,人需要一些基本的生活必需品。在这一层次的需求上,人类本能地怀有无穷无尽的欲望,人们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所欲之物,自然而然地会想得到更多的获取物品的权利。但是,这样无休止的权力欲望,并非完全仅仅为了获取实物,同时也是出于人的第二个层次的“安全”需要。但超过了必要限度的无尽的非理性追求,是为了满足人的第三个层次“荣誉”的需求,其目的在于以优势的威慑力获取更多的实物,以及用威慑力来减少别人进犯自我的可能性。第二条人性公理“自然理性公理”经过自然主义论证后,归结为自我保存原则。人起初并未意识到自己的生命危险,竞争和猜疑只是为了自身的利益或安全,也无意伤害别人的生命;而为荣誉而战的人倒是更希望对手活着,因为活着是承认自我优势最基本的条件。
  (二)人类的战争状态假设。
  最弱的人也能通过合力或合谋暗杀最强的人;但是,自然却只给他们提供了有限资源。这样就造成了以下的结果,首先,平等的人产生平等的愿望,作为欲望无穷的利己主义者,一方面为了有限的生存所必需的自然资源而竞争。另一方面由于能力的平等,人们也不能容忍被轻视,更为重要的是,人们为荣誉这种有限的社会资源而竞争。其次,自然赋予每个人“按照自己的愿意的方式运用过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的自然权利,使人们拥有同等的相互摧毁的能力,致使他们之间为了自己的安全而相互猜忌,为了免于受到别人的攻击而先下手为强,直至威胁自己的力量不复存在。
  (三)“利维坦”对“狼”的慑服。
  在霍布斯看来,人的理性发现了自然法,只为他们摆脱自然状态提供了可能性条件。为了保障自然法的充分实施,他又付诸由人们互订契约形成的、可以提供足够强制力的作为公共权力的“利维坦”,从而实现安全和秩序,使人们真正地超脱于自然状态。人们通过结盟和让权,形成集团,并形成了公共权力和公共意志,但若这权力和意志只是暂时的,随着敌人的消失,随之出现的意见分歧和利益纷争会将聚合起来的公共权力分解开来,人们又将按照自己的意见行动而重返人人为战的自然状态。因此,要超越人性的“狼”,公共权力同时必须是永久的,即作为国家灵魂的主权,形成有着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和不可分割的主权的“利维坦”。
  (四)专制契约论与主权论。
  霍布斯所定义的社会契约为“权力的互相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在缔约过程中,一方缔约人将其所拥有的自然权利转让出去,以期实现对自己生命的保全。而作为接受转让的主权者,在该契约中却并不是缔约者,反倒是同样也转让出自己的自然权利,所以他们至多是通过主权者这一虚拟的“经纪人”间接地发生了转让关系。霍布斯保证社会契约的措施是以强制力作为保证的,因此社会契约的履行是靠主权者用他从臣民所转让出的自然权利而形成的公共权力来保证的,主权者的权力足以威慑臣民,但又有何人用何种权力来威慑和制约主权者呢?总而言之,霍氏的社会契约因为没有对自然权利的界分、身份合法的缔约人,再加上单方向无制约的强制权力,该契约实质上就是主权者对臣民的强制而已,因此该契约论具有本质上的专制倾向。
  三、霍布斯国家权力论的成就与缺陷
  霍布斯国家理论的逻辑论证包含三个基本环节:首先设定国家创制的前提——自然状态;然后导入国家创制的人性基础——人类的理性与激情;最后在前两个逻辑环节的基础上推导了国家的起源和本质。霍布斯在论证的最后环节将“现实中的人”与“虚拟中的人”未加区分地混为一谈,致使他一开始谨遵逻辑、在“公共意志”价值层面精心建构的“国家”却异化为外在于人民之物,使他本质民主的国家理论不得不“合乎逻辑”地成为君主专制政体的理论根据。霍布斯的理论缺陷极其明显且是致命性的。首先他对自然律的假设在西方的文化背景下是不成立的,自然法的源头并不像他设想的那样冷酷无情,而识时务者为俊杰的机会主义也并不是西方政治实践的本然状态。其次,在霍布斯看来,国家是基于人性而并非改变人性,它一旦产生,就如同人性一样是永恒不变的,从而体现出他的国家权力理论的非历史性。最后,在霍布斯的国家权力制度设计中,安全与秩序始终是唯一重要的,人的自由始终是被牺牲的对象,它与政治权力一样处于了工具性的地位,这样的工具主义权力观又体现着霍氏的权力理论的道德伦理和价值维度的缺失。
  
  参考文献:
  [1]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5。
  [2]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州发展出版社.2003。
  [3]罗素:《西方哲学史》.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76。
  [4]马基雅维利:《君主论》.潘汉典译.商务印书馆.1985
  [5]大卫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97。
  [6]周少来:霍布斯政治逻辑辨析.青海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
  [7]吴增定:霍布斯主权学说初探.天津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
  [8]艾克文:霍布斯与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的兴起.武汉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
  作者简介:
  张耕(1986-),男,汉族,四川成都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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