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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03焦煤工资纪律教育学习内容摘要】

发布时间:2019-08-04 10:02:58 影响了:

工资纪律教育学习内容摘要

为深入开展工资纪律教育活动,规范工资分配秩序,现将国家、省及集团公司下发的相关薪酬管理文件内容摘录如下,供大家学习、贯彻、落实。

一、工资总额管理

1、各子分公司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核定的工资总额提取发放,不得超提超发工资。

――摘自〘关于下发〖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加强薪酬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山西焦煤发〔2012〕143号)

2、年度工资总额是指集团公司或子分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按照政府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等收入分配政策要求,围绕集团公司改革发展、安全生产及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等目标,根据生产经营完成情况、经济效益增长情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位等因素,对年度工资总额做出预算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4、工资总额管理严格按照《关于下发的通知》(山西焦煤发〔2012〕456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工资水平管理

1、按照“以效定资”、“薪随效动”的原则,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率与劳动生产率增长同步。

2、严格执行工资指导线制度。当年单位效益与同期相比大幅增长,职工平均工资高于集团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工资指导线下线执行;职工平均工资高于集团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下的,按工资指导线基准线执行;职工平均工资低于集团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工资指导线上线执行。

――摘自〘关于下发〖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加强薪酬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山西焦煤发〔2012〕143号)

3、要加强工资水平调控,平均工资增长水平要与单位劳动生产率增长水平同步。

劳动生产率=增加值/平均人数

当年平均工资=上年平均工资*(1+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0.5

超过集团公司平均工资水平二倍的单位,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当年工资指导线下线。

――摘自〘关于下发的通知〙(山西焦煤发〔2012〕456号)

4、操作岗位同岗位之间可以结合个人技能等级和实际工作完成情况拉开分配差距,以简单轻体力岗位平均工资为1,则井下一线、井下辅助、有一定技能和较繁重地面岗位与简单体力岗位的工资比例关系集团公司指导意见为3∶

2.4∶1.4∶1左右。其中,各矿可根据单位人员结构、工龄长短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分配关系。

――摘自〘山西焦煤集团公司2010年工资分配指导意见〙(山西焦煤发〔2010〕386号)

三、领导薪酬管理

1、集团、子公司、煤矿和非煤生产企业三级经营班子实行年薪制度,年薪以外拿任何钱都是严重违纪,一旦发现,要作为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处理、退赔、罚款,严重的要撤职。去年和以前的事情暂时放起来,今年要按照新的规矩办事。只有一种例外情况,就是上级单位既给奖励发钱,又给政策文件,本级内部自己给自己发钱就是违纪。

――摘自任福耀董事长〘在传达学习贯彻王省长官地矿重要指示精神会议上的讲话〙

2、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及矿(厂、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年薪制度;集团公司、子分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处级以上管理人员执行年度绩效薪酬制度。因各种原因不在岗未能履行岗位职责的领导人员不列入执行范围。

3、原则上亏损单位的经营班子成员不实行年薪制度。单位班子成员在减少亏损的情况下按本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5倍,由上一级部门确定工资收入;对亏损增加的单位要减少班子成员的工资。

4、按照上收一级、谁管职务、谁定薪酬的原则,加强各级组织对领导薪酬的管理和监督。领导人员不得自定薪

酬。

集团公司对集团领导班子和集团机关部室薪酬进行集中统一发放管理;子分公司领导班子薪酬根据集团考核结果由子分公司负责兑现。子分公司负责将矿(厂、公司)经营班子和机关职能部门处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子分公司负责对矿(厂、公司)经营班子和子分公司机关职能部门薪酬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矿(厂、公司)科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办法及分配结果报子分公司备案。

――摘自〘关于下发〖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加强薪酬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山西焦煤发〔2012〕143号)

5、如受到经济政策和市场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单位需降低工资水平时,应先降领导人员工资。职工工资不增长,领导班子薪酬不能增长。

――摘自〘关于下发的通知〙(山西焦煤发〔2012〕456号)

6、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

其他收入。

――摘自〘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

[2009]26号)

8、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9、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摘自〘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10、严禁各级领导班子自己给自己确定薪酬、自己给自己发放薪酬。

――摘自〘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勤政廉政的通知〙(山西焦煤党纪发〔2012〕14号)

11、领导人员不得领取规定以外的工资奖励。经批准在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兼职报酬。

――摘自〘关于下发〖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加强薪酬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山西焦煤发〔2012〕143号)

四、奖金管理

1、奖励限制在安全、绩效两个范围。特殊需要设立单项奖励的,煤矿和工厂领导班子研究后,要经过子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形成决议,并向集团公司劳资部门备案;集团机关、子分公司设立单项奖也一样,要经本单位领导班子

集体研究,并通过集团公司批准。

――摘自任福耀董事长〘在传达学习贯彻王省长官地矿重要指示精神会议上的讲话〙

2、强化内部奖金分配管理,建立健全工资奖金的审批、检查和公开制度。要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奖励,奖金项目、预算总额和考核发放要经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以文件形式确定,并报上一级备案。

――摘自〘关于下发〖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加强薪酬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山西焦煤发〔2012〕143号)

3、严禁各级机关内部乱发滥发奖金。

4、严禁下级部门给上级机关发放奖金。

――摘自〘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勤政廉政的通知〙(山西焦煤党纪发〔2012〕14号)

5、矿(处)级经营班子成员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领取规定以外的任何工资奖励。

――摘自〘的通知〙(山西焦煤发〔2011〕419号)

五、科(区)队工资分配

1、对于各单位的科级、队级管理人员,一是要按照本单位分类人员平均水平与各子分公司核定的各单位科级职数控制科级人员的工资总额;二是要对不在科级岗位的人员的工资进行检查监控,防止单位超职数提拔的科级人员侵占职工工资。

2、各矿井区科级管理人员在完成各项指标的情况下,井区正职的工资收入与本单位全部人员平均工资比例按

3.5:1控制。

3、各矿副总师(正科)工资水平一般按矿处正职年薪的50%-60%掌握;地面单位职能管理副总师(正科)工资水平一般按正处年薪标准的40%-50%掌握。

4、各单位地面车间科级管理人员在完成各项指标的情况下,车间正职工资收入与本单位全部人员平均工资的比例按2.5∶1控制。

5、各单位机关职能管理正科级工资水平原则上与机关管理技术人员平均工资的比例按2:1掌握。其中,从事生产指挥的生产、安全、地质、通风、机电、技术管理与技术创新等单位部门的科级领导可在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的基础上提高10%。

6、井下队长、书记年收入与全队平均工资的比例按

2.2∶1执行,副队长年收入按正队长75%的标准控制工资总额,根据每个人承担的工作和绩效合理拉开分配差距。

7、加强队组(车间)工资分配管理。为做到工资分配公开、公正、合理,队组工资分配要有民管员参加,要加盖民管委员会公章。工资分配要实行“三签字、四公开、五上墙”制度,即队长、书记、工会主席当日工票(验收记录单)签字;分配办法、记分标准、记分台帐、奖罚标准公开;出勤工数、平均分值、个人得分、奖罚记录、工资帐目每月上

墙公布,以增强工资分配的透明度。

――摘自〘山西焦煤集团公司2010年工资分配指导意见〙(山西焦煤发〔2010〕386号)

六、工资支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代扣职工工资:

(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要求代扣的赡养费等。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其它费用。

2、因职工个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从职工工资中予以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本人当月应领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月(非全日制用工十五日)足额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开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4、用人单位应按统一的工资计算程序和表式由专人负责计算职工工资,并在计算表上签字盖章。

5、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按规定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摘自〘关于下发〖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岗位绩效工资管理办

法〗的通知〙(山西焦煤发〔2010〕552号)

6、进一步推行工资奖金支付采用银行卡形式,逐步把各种奖金也通过银行卡支付,做到基层工资奖金支付无现金。(第七条)

――摘自〘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搞好工资分配的意见〙(山西焦煤发〔2009〕466号)

七、监督与检查

1、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组织、纪检、监察、财务、企管、审计、工会、安监等部门定期对领导人员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摘自〘关于下发的通知〙(山西焦煤发〔2011〕418号)

2、集团公司结合财务决算报告,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和税法相关规定,组织人力资源、财务、企管、审计、组织、纪委、工会等部门对子分公司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年度决算审计范围。

――摘自〘关于下发的通知〙(山西焦煤发〔2011〕421号)

八、处罚规定

1、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1)工资管理不规范,未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分析报告制度或未按时上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

(2)预算严重脱离实际,指标弄虚作假的;

(3)工资性支出应列入工资总额而未列入的。

――摘自〘关于下发的通知〙山西焦煤发〔2011〕421号(第二十三条)

2、各子分公司年终工资结算以集团公司核定的工资总额在财务列支。超过核定总额的,超额部分财务不予列支。否则将根据超提和超发比例,扣减子分公司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薪酬5—10%并给予通报批评。

――摘自〘关于下发的通知〙(山西焦煤发〔2012〕456号)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摘自〘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

[2009]26号)

5、对班子成员以各种名义领取的规定以外的工资奖励,由劳资、财务部门进行扣罚。纪检、组织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双方当事人相应纪律处分。

――摘自〘的通知〙(山西焦煤发〔2011〕419号)

6、按照省国资委的要求,对领导人员的收入实行总额控制,保证所有收入的合法性和唯一性。各级领导人员的奖金和补助标准、奖金项目设置、奖金额度确定,要坚持下管一级的原则,不得擅自决定奖项,不准巧立名目滥发奖金。各级领导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领取报酬,确需兼职的,必须经上级领导批准,但不准领取任何报酬。违反规定的,除责令上缴兼职所得报酬外,并视情节给予免职或降职处理。各级领导人员未经所在单位党委和行政批准,不准在小煤矿或其他企业兼职,一经发现,先予免职,并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摘自〘下发的通知〙(山西焦煤发〔2005〕340号)

7、对违反以上薪酬管理规定的领导干部,一经查实,按照严重违纪对待,一律免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摘自〘关于下发〖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加强薪酬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山西焦煤发〔2012〕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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