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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发布时间:2019-08-06 09:42:23 影响了: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

湖南行政学院

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

题 目: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学 区:邵 阳

姓 名:李红坤

导 师:唐世月 教授

专 业:法 律

年 级:二○○六级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独 创 性 声 明

本人申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我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和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党校系统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做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日期:2008年12月22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人完全了解党校系统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本人授权湖南省委党校可以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文档,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

毕业论文题目: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2008年12月22日 作者指导教师签名: 日期:2008年12月22日

论文摘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有其独特的特点与构建途径。一方面,作为一种以西方法治为范式建设起来的法治体系,我们需要充分吸收西方法治的优秀成果;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具有两千年传统法律历史的国家,我们更要充分利用传统法文化中的本土资源、挖掘其中的现代价值,进而实现历史与现代,西方与东方法文化的共融。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显著进步, 人权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明显提高,法治文化的介绍和传播工作日益受到学者的重视。但是,从整体来看,我国社会的法治文化氛围并不浓厚,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现象时有发生,社会对法治的认知程度仍然较低。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消极影响;二是西方法治的移植缺乏亲和力;三是传统普法教育方式有所偏差。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途径有:一是借鉴和吸收适合的西方先进法治思想理念;二是挖掘和提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三是强化和创新对社会各阶层的法律宣传手段;四是重视和加大对社会公民的法律信仰培育。

关键词

法治文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传统法文化 法律信仰

论文目录

引言··················································1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基本概论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

1、法治文化的含义

一是"要素说"

二是"结构说"

三是"综合说"

四是"精神说"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特点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有民族性。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有现代性。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有开放性。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要求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为基础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以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为核心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以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

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意义

(一)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1、法治文化构成和谐社会建设的灵魂与精髓。

2、法治文化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制度支持。

3、法治文化是塑造和谐社会主体法律素质的途径。

(二)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治文化推动

2、市场经济的全球化趋势需要法治文化的保障

(三)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1、法治文化有助于提高法治的理解力

2、法治文化有助于增强法治的规范力

3、法治文化有助于加强法治的推动力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缺失的原因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消极影响

1、“权大于法”的传统人治观念阻挠了法律地位的提升

2、“重礼德轻法刑”的人治意识抑制了法律作用的发挥

3、特权等级观念严重破坏了“法律平等”观念的树立

(二)传统普法教育方式有所偏差

1、传统普法运动缺乏对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

2、传统普法运动缺乏对公民法治理念的培养

3、传统普法运动缺乏对公民主体意识的教育

(三)西方法治的移植缺乏亲和力

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途径

(一)借鉴和吸收适合的西方先进法治思想理念

1、借鉴西方法治文化的优秀成果

2、在借鉴的基础上实现西方法治的“中国化”

(二)挖掘和提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1、提炼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人本思想

2、挖掘传统法文化中的道德价值

3、弘扬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和谐理念

(三)强化和创新对社会各阶层的法律宣传手段

1、重视人才培养,建设高素质的法律人才队伍

2、继续推进普法教育,努力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

3、加强法治文艺创作,努力创造良好法治氛围

(四)重视和加大对社会公民的法律信仰培育

1、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和自我意识

2、将法治精神建设同市场经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3、努力在国民心目中树立起社会优位理念

4、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法治观念教育

结语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引言

法治是一种文化,因为法治的内涵不仅远远超越制度范畴,同时也远非思想、理念、观念等范畴所能容纳,而是已经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和思考方式,并逐渐植入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之中。法治被一个国家或民族的理解和实现程度如何,是这个国家或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作为一种政治制度,法治足以承担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重任;作为一种文化形态,法治文化亦足以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必要的文化支撑、智力支持与观念保障。从这一意义上而言,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是历史的必然、时代的必然。对此,党的十七大报告第一次以党的纲领性文件形式,提出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问题,强调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法制观念教育”。十七大报告对于法治文化建设的强调,标志着我们党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认识上的深化,对今后我国民主法治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们也清醒的看到,法治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组成部分有文化自身的特点,它不像制度一样在短期内能建构起来,必须经过长期的全民族文化的培育与建设。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至今尚未在社会上形成完整的法治文化体系,也没有培育出浓厚的社会法治文化氛围。从我国法学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研究现状来看,不少学者在这一领域的研究已经有所建树,但从总体来看,

还是缺乏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因此,笔者在借鉴吸收国内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我国现代法治文化的内涵、特点和要求入手,重点探讨当前我国法治文化构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希望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基本概论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

1、法治文化的含义

国学大师钱穆先生曾经说过:“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所以,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深入研究法治与文化的关系,重视法治文化建设。法治文化是法治与文化的有机结合,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化的一种具体形态。而文化又是一个很难说清楚的概念,其定义达260种之多,由此导致法治文化概念界定的困难和多样性。目前,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法治文化的理解、阐述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要素说"。它从文化的组成要素入手来解释法治文化。认为法治文化是由技术性和精神性法律文化等要素组成的。技术性法律文化是指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积淀并流传下来的具有历史性、传统性、习惯性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等等。另一方面是法律现象精神部分的法律文化,即指具有历史性、传统性、习惯性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法律心理、法律价值体系、法律思想体系等等。

二是"结构说"。认为法治文化是显型结构法治文化与隐型结构法治文化的统一。在显型结构层面上表现为:制定良好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组织和法律设施,严格的执法和司法程序。在隐型结构层面上主要表现与显型法治文化相适应的社会主体的信法、守法、用法心理;较强的民主意识、正义观念和权利观念;法律的权威至上观念、依法办事的精神和法治的思想等,是一种内容有机构成、结构和谐统一的法治文化。

三是"综合说"。该观点从法治的运作环节来考察法治文化。认为法治文化是一个大的概念,它并不是指法制新闻、法制文学、法制文艺、法制网络等某项具体的文化活动,也不是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某种具体形式和手段,它与和谐文化相辅相成,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社会法制文明活动的综合体现。

四是"精神说"。认为法治文化是指融注在人们心底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其价值追求,是法律现象中区别于法律规范体系、法律设施、法制运行等外显实体要素的内在精神部分,主要包括人们对现行法律所具有的思想、意识、感情、信仰、知识、理论等内容。

笔者认为,要准确定义法治文化的含义,首先还是应该要从文化的定义入手。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鲁克洪将文化分为显型文化和隐型文化两大类,他认为,文化包含有形的,也包含无形的,有形的是显型文化,无形的是隐型文化。参照克鲁克洪的文化结构理论,我们可将法

治文化分为显型法治文化和隐型法治文化两大类。隐型结构层面上的法治文化主要包括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显型结构层面上的法治文化则由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等构成。据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法治文化应当是显型层面上的法治文化与隐型层面上的法治文化的协调统一,即有形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与无形的法律意识形态的协调统一。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

以克鲁克洪的文化分类说为基础,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应该是一种以正义为价值取向、以西方法治文化为范式、以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为根基的法治文化。它在显型结构层面上主要表现为:制定良好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组织和法律设施;严格的执法和司法程序。它在隐型结构层面上主要表现为:社会主体的信法、守法、用法心理;较强的民主意识、正义观念和权利观念;法律的权威至上观念、依法办事的精神和法治的思想等。

从总体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种内容有机构成、结构和谐统一的法治文化。其中,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主政治,是这一法治文化体系的本质所在;而围绕这一本质展开的各项条件、措施和效果,即以法治为特征的物质文化、政治文化、精神文化的全面生成,则是这一法治文化体系的具体要求和现实标志。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特点

纵观西方法治文化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发现, 西方法治文化的

产生主要依赖于社会内在的力量,即其自身传统社会文明成果的积累,是一个“内生”的过程。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产生却与此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生成实际上属于一种“后发混合式”的模式。这种混合式既不同于现代化起步较早、主要依靠其内部社会经济等要素发育而成的“内生”模式;也不同于现代化起步较晚、主要在外来文明因素刺激下进入法治现代化的“外生”模式。从其生成的动力来讲既有外在动力也有内在动力。一方面,其生成依赖于中国社会的内在力量,这些内在力量就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民主政治、法律、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体需求的转向等社会因素。另一方面,它一直受到外来法治文化的刺激,特别是西方法治文化的刺激,这种刺激表现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各个方面。这种“后发混合式”的模式使得中国的法治文化表现出以下三个特征: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有民族性。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文化传统积淀的产物,经世代相传而取得了稳固的地位,形成了一种“超稳定形态”,即使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它也会坚守自己的阵地,至今仍在影响着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它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思维方式、法律观念、法律情感以及行为模式,并已内化为中华民族的法律文化心理和性格,影响着当代中国人的法律心理、思想意识和行为模式的选择。民族精神的一个重要方面,其要旨在于尊重人的价值,肯定人的作用,关注人的生存与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蕴含了丰富的民族精神,是高扬民族精神的典范。而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撑,面对世界范围各种思想

文化的相互激荡,我们必须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建设极为重要的任务。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有现代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现代性表现在它能与当代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相伴而生,是当代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市场经济呼唤法治文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之相适应,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对法治文化也产生了深刻而全面的影响,法治文化以市场经济为根据,进行理论创新,以一种新的形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以及WTO的加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只有与时俱进,才能形成良好的投资环境,中国才能挤身到国际竞争中,走上赶超发达国家为中心的现代化道路。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有开放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开放性表现在它从不固步自封,善于吸收人类有益的法治文化成果,特别表现在对西方“法治”思想和理论的移植和借鉴。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以及法律趋同化现象的出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西方的法治文化必将互相融合并存,整个人类社会将向“大同法治世界”的方向发展。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要求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为基础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

严、权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集中体现。无论是国家法治体制的完善,还是公民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的增强,都要以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得到切实的保障为前提。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以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为核心

宪法和法律既是规范体系,也是价值体系。宪法与法律的价值性决定了法治不仅仅是服从法律的治理,而且是服从良法的治理。所谓良法,是指能促进一个社会中全体成员共同价值和共同利益实现的法律,是能使每个人与其他人在社会共同体中和谐相处的法律,即体现一个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的法律。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笔者认为,这一概括高度总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所蕴涵的价值,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核心,共同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价值取向,也构成判断法律良善与否的重要标准。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以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 人民群众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主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以人为本”的文化。综观法治文化发展史,我们可以看到,法治文化的形成过程,就是“发现人”的过程,就是人的主体地位不断显现的过程。近代意义的法治文化,是在否定神性、崇尚人性,否定神权、崇尚人权,否定神格、崇尚人格的文艺复兴运动中逐

渐成熟的。到了现代,围绕在法周围的神秘主义光环彻底隐去,人成为法的唯一目的,“以人为本”也成为法治文化的基本精神。可以说“以人为本”的提出和确立,是人类政治文明演进的必然结果,也是表征政治文明先进与否的标志。我们党提出科学发展观,核心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从人的角度观察世界,用人的思想思考世界,以人的需要作为其产生和发展的目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必然要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要实现好、保障好广大人民在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保障人民权利是宪法和法律的核心价值。宪法和法律中的各项制度,归根到底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而是否有效保障人民权利,则是衡量宪法和法律良恶的重要指标。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社会主义条件下实现和保障人权开辟了新路径,是权利得以彰显的文化。法治之所以备受推崇,并非单纯地在于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而在于它通过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根本的制度保障。

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意义

(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胡锦涛同志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然而,和谐社会绝不会自发生成,也不会自然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依赖于法律制度的推动,必须借助于法治的践行。法治文化作为整个社会文化建设的一部分,其本身就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内容之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1、法治文化构成和谐社会建设的灵魂与精髓。社会的和谐发展,不但需要有物质基础方面的硬件指标,更要有软件精神文化的力量作为其存在的根本。而作为人类先进文化的法治文化,必然成为和谐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精神取向。这一点,可以从和谐社会的内涵要义中把"民主法治"放在首位,而且也将法治文化精神蕴含在了其他各项要件之中这一事实中得到印证。

2、法治文化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制度支持。法治文化,不但作为精神意识构成和谐社会的根本,而且作为规范制度形态,更具有其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它将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长久的制度保障。可以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六个方面要件的每一方面都需要良好的制度性安排,都需要纳入法治化轨道来使之和谐而有序地发展。

3、法治文化是塑造和谐社会主体法律素质的途径。法治文化不仅仅表现为社会的精神理念和规范制度,还更要将这种精神理念和规范制度转化价值信念和行为方式。由于文化是人类社会的特有现象,

人不但是文化的创造者和传播者,更是文化的实践者和承载者。因此,文化涵养着人的素质,素质体现着人的文化;又由于社会一切方面的现代化最终都将取决于人本身素质的现代化,因此,由法治文化涵养、塑造而成的现代公民法律素质,将是保证我国社会法制现代化与和谐社会构建成功的一个基础性、决定性因素。

(二)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是与当代的市场经济建设相伴而生,是当代中国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重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之相适应,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中国经济现代化要求加快法治现代化建设的步伐用法律和规则来维系市场经济,重构一种法律主治的新文化。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治文化推动。市场经济呼唤法治文化,并对传统的错误理论进行革命性变革。市场经济影响我们生活的各方面,对我国法律文化也产生深刻而全面的影响。法治文化应以市场经济为根据,进行理论创新和理论更新,以一种新的形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理论和实践中的许多失误,都是由畸形的法律价值观念造成的。进行市场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必须更新法律价值观念,良好的法律价值观念是制定良法的先导、正确执法的保障、严格守法的必须、防止法律失效的屏障、校正恶法的准则。法治文化是强化法律和法律理性的重要途径,突破法律悖论,推动法律进步的精神依据。

2、市场经济的全球化趋势需要法治文化的保障。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以及WTO的加入,只有具备良好的法律文化,才能形成良好的投资环境,中国才能挤身到国际竞争中,走上赶超发达国家为中心的现代化道路。法律文化建设能否与时俱进,对未来中国的发展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坚持与时俱进,对于中国共产党完成历史赋予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义重大。

(三)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要步入法治化轨道,建成法治国家,不仅要有一套反映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制制度体系,还要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秩序所内含的伦理价值的理解、信仰与尊重。前者可以说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后者则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和法治精神得以形成的关键。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理解、信仰和尊重,那么就是有再多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无法促成一个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事实上,正是大众的法律文化才赋予法律以强大的生命力,使法律深植于一个民族的日常生活,深植于一个民族的心灵深处,并成为这个民族肌体活的灵魂。

1、法治文化有助于提高法治的理解力。法律一般都以官方文件的方式加以公布,法律能否为人们所理解并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取决于两方面:一方面制定的法律是否反映社会发展要求,即是否良法;另一方面取决人们能否理解法的内容并成为自觉行动。法治文化的建设,是推动和提高人们对法治的理解的重要途径。我国是个成文法国

家, 每一部法律都体现为一种制度上的统计和安排, 也就是对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运转制度化、规范化。人们如何理解它、解读它, 直接影响到对它的执行, 影响到按照这种秩序生活的规范程度。法治文化首先要在人们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领会上起到推动和强化作用, 才能保证每个公民的法律素养的提高, 保证法律被人们所普遍接受,成为社会的公共行为规范和准则。

2、法治文化有助于增强法治的规范力。文化使人们确立基本的是非观和价值观,使人们知道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可以做。作为法治文化而言,其在社会规范力方面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法律是一种制度化的规范, 必须通过人们理念上的自觉接受, 外加社会公共约束力才能完成。社会公共约束力有两个层次, 一是来自国家机器的外力约束, 如政府的依法行政、司法机构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等另一个来自包括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在内的文化约束力。后者作为法治文化的特殊功能, 不断地把守法的观念内化为公民的个体思想, 又将这种个体思想汇聚成一种社会价值取向的主导潮流, 反过来影响并规范着人们的思维和行为。法治文化培育的重中之重, 就是发挥这种特殊的约束力, 同国家机器外力约束共同构成法治进程强大的推动力。

3、法治文化有助于加强法治的推动力。人们的每一社会行为都是在文化的指令下展开,法律行为也不例外。法治文化可以帮助人们在更深层次上把握法律的要求,根据法治的精神积极地推动立法和执法走向更高的阶段。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缺失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以确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显著进步, 人权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明显提高,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形成,法治文化的介绍和传播工作日益受到学者的重视。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整个社会的法治文化氛围并不浓厚,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现象时有发生,社会对法治的认知程度仍然较低。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消极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指在我国传统社会形态中产生并世代传承的关于法的观念、意识、情感等, 是我国文化生态系统的一部分, 其本质是“人治”文化。近代以前,中国一直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农业经济为经济基础, 商品经济的发展十分微弱; 在政治上实行高度的宗法专制统治, “普天之下, 莫非王土, 率土之滨, 莫非王臣”, 毫无民主可言; 只有家长、族长统治的有着严格等级制度和繁多清规戒律的乡土社会, 而没有形成平等交往、自由交易的市民社会;在如此基础上形成的传统法律文化以伦理思想为哲学根据,以氏族、家族或国家为本位, 以“无讼”为价值趋向, 以惩罚为功能选择, 具有明显的伦理色彩。进而导致法即是刑的观念、尊卑有别的等级观念、权大于法的观念、法律的工具主义观念、道德教化观念、重调解轻诉讼观念等传统法律观念融化于国民的血液和骨髓里,极大的阻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与发展。其消极因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权大于法”的传统人治观念阻挠了法律地位的提升

首先,在国家的治理方略上。人治观点认为不是靠法律、制度,而是靠人,即所谓的“为政在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体现出贤人政治思想,治理好国家必须得依靠贤人,所谓:“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但是,贤人又不常有,所以中国传统政治始终强调为政者要“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强调“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其次,在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上。人治观点认为权力至上,君主不受法律的约束,实行君主专制的政治。基于在专制政体下君主对国家政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贤人”是千世一出,故先秦法家针对儒家的“人治”曾提出“法治”的政治主张。这个“法治”,只是把法作为统治的工具。与现代民主基础上的法治含义不同,中国古代的法律从来就没有也不可能限制君权,反而体现了君主的意志,巩固和强化了君主专制。古代的“法治”也从来没有限制“人治”,而是为“人治”服务的一种手段。因此,“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始终存在。这种“人大于法”、“权大于法”、专制的传统仍存在于现代人的观念之中,与形成中的法治观念产生了激烈的冲突。

2、“重礼德轻法刑”的人治意识抑制了法律作用的发挥

中国传统政治的主要内容就是“治人”。其方式和手段不外乎礼、法、德、刑四种,于是制度建设也包括这四个方面,制度建设的基础是其中的“礼”。这四种手段的价值关系是德礼为主,法刑为辅。在法律实践中有种种具体表现:(1)礼法结合,以礼为主。礼的调整范

围远远宽于法律。原则上“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2)恭行天理,执法原情。法律的适用总是相对的,要符合人之常情,即以血缘伦理亲情为基础的人情,所谓“亲亲相隐”。因此,法律执行的正确性以儒家伦理为标准加以判断。(3)无讼是求。孔子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是儒家宣扬的尧舜之世的理想境界,于是民间厌讼、贱讼。大量的纠纷在提交官府之前已在民间调解解决,即使提交官府,官吏也往往从息讼的角度处理、调解纠纷。

“出礼入刑”、“德主刑辅”、“先教后诛”是历代封建统治者奉行的人治理念。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就提出要“为政以德”、“以德服人”,重视道德感化作用、而轻视法律。长此以往,重礼轻法、重德轻刑就塑造了一种道德型人格,并积淀成为一种顽强的心理意识,法律的作用始终没有得到重视。

3、特权等级观念严重破坏了“法律平等”观念的树立

人治的实现及其合法性的获得主要归功于德治和礼治的实践。儒家“礼”的实质和主要功能就在于分尊卑贵贱。其讲天尊地卑,阴阳五行,目的是要说明等级特权制度的永恒性和合理性。这种等级特权秩序以宗法等级制度为源头。宗法与政治又高度结合,亲与贵合一,家与国相通。社会以家族为基本单位,族长、家长不仅有治家之权,而且代行基层行政组织的某些职权。国是家的放大,君主享有至尊、至贵、至上的地位。可以说,等级特权观念是人治得以实现的心理基础,它不仅渗入到中国传统社会的每一个细胞,而且内化为臣民人格

的一部分,规范着人们的行为。而现代法治文化所倡导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要求对合法权利的保护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援用同一的的法律标准,它是基于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平等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法律意识。但是,传统的惰性作用使得法治理想与现实形成了很大距离。虽然公开的等级特权制度已不复存在,但特权观念却在一部分人的心中沉淀下来。尤其是在大大小小掌权者的思想深处,常常有凌驾于民众之上,不愿受法律、制度制约的意识在作怪。可见,特权意识不破,法治意识难立。

(二)传统普法教育方式有所偏差

法治文化建设是个系统工程,也是一个渐进过程,它不可能一蹴而就。根据文化发展的规律,法治文化应经历法律启蒙、观念变革、确立信仰三个阶段。法律启蒙,就是通过法律知识的普及或法制宣传教育,使人们摆脱法律无知的蒙昧状态。观念变革主要是摒弃或改变各种传统的不利于推行法治的观念,树立符合法治要求的观念。确立信仰,就是超越实用的界限,确立法治的价值精神和对法律的信仰。从法治启蒙到确立信仰,这是一个层层递进的过程,也是法治文化构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制教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长期以来我们的法制教育侧重义务方面的教育,忽视了权利方面的教育;侧重法律知识的传授,忽视了公民意识教育;侧重法律条文的单向灌输,忽视了法律素质的养成,导致国民虽然法律知识有所提高,法律信仰却没有树立。

1、传统普法运动缺乏对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的社会传播活动,它既包括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也包括动态意义上的法治。是通过各种法律知识、法制信息与观念的传播,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最终实现全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树立法治精神,实现法治社会。其核心内容是摒弃人治思想,确立法治观念。只有变革观念之后,才能真正做到对法律顶礼膜拜,从内心信仰法律、尊崇法律,做到了这一点,才是真正地实现了法治社会的目标。从1986年开始,中国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对全体国民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了大规模的普法活动。但是,在活动中一直把重点放在对现行法、特别是对实体法的知晓和遵守上,没有把法治观念的培育放在首要位臵,造成许多国民只单纯掌握了零星的法律知识,而没有真正了解法律知识背后所蕴含的法律文化。如果说,从“一五”、“二五”“三五”普法所实践的“增强全民法制观念”到“四五”普法“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目标提出是普法工作理念上的一次飞跃,那么,法治文化所构建的人们思想和行为上的守法准则更是普法教育所要追求的目标。从增强法制观念到提高法律素质,再到全社会共同的法治文化的形成,应该成为从“一五”到“四五”,再到“五五”,乃至今后更长时期普法工作的重要的内在脉络。

2、传统普法运动缺乏对公民法治理念的培养

弘扬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要求我们全面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科学回答了什么是法治、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实行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问题,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精神和灵魂。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

就会表现出什么样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行为。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就必然需要在全社会普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转化为执政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以从根本上夯实厉行法治、奉行法治、笃行法治的基础。而这就必然要求行政机关恪守依法行政的原则,认真执行法律,确保行政权的行使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努力建成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法治政府;要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必须公正司法,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忠实于事实和证据,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切实做到司法为民,真正实现司法正义。

3、传统普法运动缺乏对公民主体意识的教育

弘扬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要求我们切实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在公民中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这是因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其实是一种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进行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公民道德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只有更多培养和加强公民的主体意识、参与意识、权利意识、义务(责任)意识、宽容意识等现代公民意识,才能逐渐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才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最为扎实的现实着力点。而这必然要求我们今后采用更为丰富多彩的形式,从多种层次上深入、有效展开公民意识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公民尤其是执法、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增强其形象意识、角色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西方法治的移植缺乏亲和力

中国没有民主法治的传统,这是小平同志的论调,也是国人普遍的看法。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为了改变国家和民族的苦难命运,一些仁人志士试图将近代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移植到中国,以实现变法图强的梦想。然而,中国近代的法治之路却显得异常艰辛和坎坷,其主要的原因在于:近代中国的法律移植有制度移植,却少社会根基;有机械模仿,却无整体共进;有学术引导,却缺民众基础。这种脱离现实与国情的法律移植道路直接导致了近代中国法律移植的失败。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们采取了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陆续借鉴和移植了不少外国的具体制度。应该肯定,我们对西方国家合理而成功的法律经验、制度和措施,吸收也罢、融合也罢,借鉴也好、移植也好,都大大促进了我国立法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不可否认,西方法治模式等世界文明成果对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发挥的积极推动作用的一面。

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因西法移植的水土不服而给中国法制进程所造成的窘境。以西方为蓝本的现代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一套运行成本非常高昂的司法体系之上的,它所倡导的是一种以城市文化为主导,崇尚的是个人主义的现代理念,这是一种严格理性主义“格式化”的运作方式,司法的启动与运行遵循着严格的法定程序,司法解决的常态更多地是在法庭上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相互辩论和质证,是一种对峙博弈而非交涉合作的方式。比较来看,中国人对法律观和正义观是一种以人情为基础,以伦理为本位的法律观、正义观。我们更习

惯于用自己朴素的感觉和直观的感受评价法院对纠纷的处理,人们更愿意从伦理道德、实质合理性及自身利益的角度看问题,而很少从合法性与公共利益的合理性角度来评价纠纷和司法,法律评价标准与社会的道德评价标准常会发生错位的现象,当发现法院的判决与他们的感觉相违背时,他们就会认为法院是不公正的,法律的社会效果是很差的。

比如,《证据规则》要求强化当事人举证,减少法院调查取证范围,规定当事人的举证时限,这体现了先进的现代司法理念,但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面对的现实情况是,很多案件的当事人法律观念淡薄,举证能力弱,在多数当事人特别是普通农民,尚且都无法准确表达自己的意志时,法官却用法言法语、采用控辩式的庭审方式进行庭审,结果和效果是可想而知的。从表面上看起来,我们是在追求程序正义,是在与国际接轨,然而,弄不好法庭变成了诉讼技巧的竞技场,由此可能忽视了对困难群众、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再比如,我们曾经片面、单纯地追求“一步到庭”,强调“坐堂问案”,这可能达到了强化法院权威的作用,但也可能忽视了调解的价值,有可能使一些案件被简单地“驳回”,从而引起上诉、申诉案件增多,在提高当庭宣判率的同时,却又以牺牲案件的实际效果为代价等等。

近代以来,西方法文化冲击,儒家伦理道德治国理想的破灭,中华民族在反思中开始建立法制的历程,一些人寄托于法治来解决中国的出路,依法治国的倡导,带动了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人的法治泛滥。似乎只要建立健全了法律、法制,一切问题也

就解决了。不仅如此,有的执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简单地套用西方的一些“法律术语”,有的片面崇尚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国情和实际不加考虑,主张全盘照搬照用,这种简单的认识和粗暴的做法不但没有将西方法治的精髓带给国民,反而使得社会民众对法治产生怀疑,进而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发展。

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途径

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涉及社会各个层面, 有经济因素、政治因素、社会因素及历史因素, 需遵循其固有规律顺序而积极推进。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由于有社会主义显型结构层面上的法治文化的支持,其主导地位已经形成,难以动摇。因此,法律文化建设的重心应放在隐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的建构上,笔者认为,培育法治文化建设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借鉴和吸收适合的西方先进法治思想理念

1、借鉴西方法治文化的优秀成果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开放性使它从不固步自封,善于吸收人类有益的法律文化成果,特别是对西方“法治”思想和理论的移植和借鉴,对西方的法律制度的移植和借鉴,对西方法学教育的交流和回应,与西方发达国家法治接轨。西方的法律文化是以理性文化为基础的,而理性使社会主体意识得以独立,使法律成为必须,使法治成为现实。西方法治文化同时又是西方的市场经济文化,它是以民主共和政体为法律实践的根本政治基础的,所以,西方法治文化还是民

主政治文化。至二十世纪初,非西方的传统法律文化地区成了仿效和移植西方法的实验场所,这是世界法律文化发展过程中最大的一次变迁,也是对人类现今法律建设影响最深远的一次。它使传统社会中丰富多彩的世界法律文化都趋向于以西方为范式的现代型法制。构建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是当代中国社会回应西方发达国家的挑战和经济赶超西方发达国家道路的产物。

世界法治的发展史表明,法律移植是落后国家加速法制发展的必由之路。西方国家为人类创造了发达的法治文化,这是人类的共同财富,法治文化比较落后的我们,应该大胆地移植其先进的成果。改革开放以来,传统法治文化与原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发生了巨大变化。以封建集权为特点、以道德为本位的传统法治文化及以计划经济为特点、以义务为本位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已经难以满足人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建设和法律生活的需要,必须加以变革,实现向现代化的转变。尽管中国法治文化有其自身的某些优越性,但没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天然细胞,移植西方法治文化并使之本土化对完善中国法律制度、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将作为西方文明成果的法治观念与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中国法治文化相融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必经之路。

2、在借鉴的基础上实现西方法治的“中国化”

近些年来, 学术界关于法治文化的著述已不在少数, 可谓成果颇丰, 但由于中国法治文化的缺乏, 对法治文化内涵的研究基本都是以西方的法治文化为坐标的。一个国家的法治思想只有是民族的,

才可能是世界的,只有是“ 本土” 的, 才可能为大众所接受。西方的法治文化需要一个中国化或民族化、“ 本土化” 的过程。中国的法治文化的内涵到底是什么, 还需要学术界在对西方法治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成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以及其他文化形态系统研究的基础上, 结合中国的国情进行自觉地理论构建。

法律移植要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法律是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与一般意识形态与观念的集中体现,任何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样。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因此,外来的法律规则和运行方式等在移植时被理解、消化、掌握和运用的内化过程是不容忽视的。一项外国的法律制度在形成及发展的过程中必然需要与本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相结合才能发挥相应的作用。因此移植外国法应该循序渐进不能急于求成,而是需要一个“本土化”的过程。

(二)挖掘和提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在经历几千年中华文明发展史的背景下形成、积累和流传下来的,至今仍在影响着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它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思维方式、法律观念、法律情感以及行为模式,并已内化为中华民族的法律文化心理和性格,影响着当代中国人的法律心理、思想意识和行为模式的选择。虽然中国传统法文化中存在着诸多与现代法治文化相背离的观念意识,但是不能否认的是,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仍存在着相当一部分今天我们可以继承并创新的法

律理念,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过程中,传统法文化中的优秀成果必然成为我们的历史选择。

1、提炼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人本思想

人本主义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人本主义体现在法律领域,就是主张立法、司法都以民为本。包拯说:“民者,国之本也”。他主张立法当以便民为本。这种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观念,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并不过时。我们知道,法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产生的需要和利益的表现,同时也是对人们的各种利益和需求进行调整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法以确认、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根本目的,因此,在法律实践中,必须时刻关注和尊重人的需要,既不能无视民众的需要,也不能强迫民众接受他们所不需要的东西。在立法上要多听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在司法时更要考虑到人民群众的感受。

当然,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封建社会的人本思想是建立在巩固封建统治基础之上的,这种人本思想与现代的民主思想和“以人为本”思想是不相同的。封建统治者的民本思想是建立在封建社会集权制度之上的,他们认为民穷则变,民变则国乱,因为他们深知人民在国家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然而,统治阶级虽然认识到自己和民众是舟和水的关系,希望民众安居乐业,实现“本固邦宁”的政治目标,但这种愿望在以阶级剥削为前提的封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上的,封建统治者绝对不可能允许民众利用民本思想来危害自己的封建统治。因此,中国虽然有民本却无法产生出类似西方的民主,

重视民本却不可能赋予老百姓丝毫的政治权利。即使像唐太宗那样的明君,虽然关注人民的生活安康,却绝对不可能赋予他的子民丝毫的民主政治权利。因此,在追求民主法治、“以人为本”的今天,我们要充分认清这种区别,在传统民本思想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转化,达到为我所用的目的。

2、挖掘传统法文化中的道德价值

中国传统法文化极力推崇道德,但也从不否认法律的作用。儒家关于道德和法律关系的原则,在中国政治中一直被尊奉为一个至高无上的治国原则。在儒家的法律主张中,第一点就是关于“德”和“法”结合的主张。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中华法系,构建了中国古代的法统和治统,放到治国方略上讲,就是礼法结合、德刑相济。儒家法律文化给我们的一个重要启迪就是:法律和道德是可以结合的,也是应当结合的。从法的本源上看,法来自于原始的习惯,而该习惯就是先民的道德,从这个意义上说,法便是来源于道德。

在现代社会中,从世界范围来看,道德作为对法律的补充,不断地被提升为法律,丰富着法律。如美国1976年制定了一部《从政道德法》,接着1984年又出台了《在阳光下的政府法》;我国近几年制定的公务员法、检察官法、法官法等,有很多是由从政道德原则、道德条款上升为法律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法治应该用道德予以补充,法治的进一步发展需要道德的推动。

3、弘扬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和谐理念

“中国古代,作为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评判法律的标准,不是

正义,而是和谐”。以天人合一作为哲学基础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其价值目标是要寻求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秩序和谐。它认为自然界存在一种天理,并包含天、地、人三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决定世界安宁和人们幸福的是和谐。它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一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人们的行为应该与自然秩序相协调一致;二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和谐理念,将“仁义”与“法术”进行相互吸收和调和,它是二种偏颇极端主张的相互吸收与补充。当今社会,稳定成为压倒一切的中心和任务,随着国家之间、民族之间矛盾冲突逐渐趋向缓和,各个国家都在寻求比较公平合理的秩序。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传统法文化所追求的秩序价值将有一个在新的基础上得到重温与复苏,因为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秩序价值有能力对各方面的利益进行调和与平衡,对于人类发展过程出现的动荡也是个有力的修复。

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也说:“人类已掌握了可以毁灭自己的高度技术文化手段,同时又处于极端对立的政治意识形态的营垒中,当前,最重要的精神就是中国文明的精髓──和谐,中国如果不能取代西方而成为人类的主导,那么,整个人类的前途是可悲的。”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是和平与发展。因此中国传统法文化深层结构中鲜活着的这种求和谐、求稳定、求有序的法意识和法心理,经过合理的弘扬,将会是促进世界文明进步的精神财富之一。无论对中国自身的现代化法制建设和社会安定,以至实现大陆和港、澳、台“一国两制”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甚至对整个人类社会面临的重建社会公正的问题,传

统法文化中的和谐价值都有着启迪和指路的作用。

总而言之,法治是一个舶来品,是一种源于西方的文化,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才能成活。在法治文化的建设迟迟不能成功的今天,的确有必要检讨一下对中国传统文化和现实社会的把握是否正确。这是因为“法治之于中国,不仅是一种制度变革和组织重构,而且也是一场文化、观念革命。”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就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本土资源,中国法治建设必须充分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

(三)强化和创新对社会各阶层的法律宣传手段

古希腊的伟大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论述法治时皆强调,为了使全体公民遵守法律,国家必须加强对国民的教育,加强对国民守法观念的培养。法治教育的内容不单单是法律知识的宣传,更重要的是法治观念的启蒙。

1、重视人才培养,建设高素质的法律人才队伍

人的问题在马克思主义的观念中永远是首当其冲最重要最根本的问题。任何完美制度的设臵、执行者都是人任何文化的培植者、传播者也都是人。在今天这样一个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人的主导作用更是不能被忽视的,尤其是具有法律思维的法律人。在国内一些学者的论述中, 法律人被定义为“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一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人”。根据这一定义,法律人并不局限于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者这些人,还应包括政府机构、企业等各行各业中那些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

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人。显然这些处在“高端位臵”的法律人对自上而下的法律文化的培植能起到领导、维护、推动的作用,培养大批具有法律素质的法律人以便担负和实现全民法文化素质培养的任务, 这样才更顺应法文化的培植。在我国要担负和完成法文化建设的繁重任务,必须造就一支讲政治、懂业务、素质高的法律工作者队伍, 因此我们要通过各种途径培育大批的合格的法律人才, 即不但要造就大批精通法理的法学家, 而且一造就大批精通法理实务的法官和律师,现阶段, 尤其要加强对执法司法人员法文化素质的教育和形象教育, 充分发挥其公正执法、依法办事的示范效应, 并以此推动全民文化素质的提高。

2、继续推进普法教育,努力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

在我国,科学文化落后,文盲半文盲占了人口的1/4。人民文化素质的低下,是法治文化建设面临的最大障碍。许多人既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也不知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政治参与、民主监督往往流于形式。这不仅使社会社会主义法治缺乏应有的社会基础,也为一些执法人员“知法犯法”创造了条件。因此,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和科教兴国结合起来,加大普法运动的力度、广度和深度,努力在全社会树立科学精神、创新精神,消除愚昧,反对封建迷信,以发展个性、发挥潜能为基础,全面培养全民族的创造性思维。在提高全体人民科学文化素质的过程中,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同时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公仆意识,法制意识,使其主动维护法律的尊严,发挥他们知法、守法的模范作

用,这是保证我党先进性的基本前提。

3、加强法治文艺创作,努力创造良好法治氛围

理论是实践的指导。要把握法治建设的新特点和新规律,加强法治文化理论研究和解决现实问题的应用对策研究。注重在法治实践中丰富和发展法治文化理论,更好地指导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要鼓励引导支持法治文艺创作,努力为广大群众提供丰富的法治文化产品。重视发挥执法机关和专业文化团体、业余文艺团体、各级文化馆站的作用,贴近法治实践,贴近群众文化生活,积极开展法制题材文学艺术作品创作,让法治文化融入主流文化之中,以丰富生动的法治文化作品吸引人、感染人、说服人,不断提升公民的法治文化修养,从而形成全社会普遍关注法治文化的良好氛围。

(四)重视和加大对社会公民的法律信仰培育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形同虚设。”法治宣传教育应培养公民对法律发自内心的尊敬,进而形成法治文化和法律观念的现代化,因此,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过程中,应该着重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1、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和自我意识

这是培养社会公民法律信仰观念的前提条件。社会公众的权利是一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部没有权利内容的法律就激发不了公众对它的渴望。应该说公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是一种互相推动的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及法律所含的价值的褒扬,从而萌发了信仰的雏形;同样,采取对法律信仰的认同

和鼓励也会引发起社会公众对权利意识的重视。我们说权利意识的培养主要在于主体——社会公众的自我意识的苏醒。然而,在现代社会实践中,立法者一直崇拜和迷信国家政权的强制与威慑,而忽视了作为社会主体的社会公众的主体性与自我意识。社会公众在国家的强制和威慑下,无可奈何地被动服从法律,逐渐麻木了其自主判断的思维,也逐渐泯没了其参与的热情,这样其独立的人格丧失了,而顺从的、充满奴性的依附人格便长成了,权利意识在其心中就荡然无存,那么我们所倡导的法律信仰就无从谈起。因此,我们只有进一步的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和自我意识,才能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

2、将法治精神建设同市场经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这是培养社会公民法律信仰观念的根本基础。我们“必须看到,法治和经济并非是绝对的因果关系,而是一种结构上的功能互动的关系。法治为经济的发展创造提供一种理想的次序和制度环境,经济为法治提供某种基础。”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在对古希腊罗马法治精神起源的考察之后,认为生产要素的流动特别是劳动力的流动带来得最显著的政治法律后果就是打破了以等级和特权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格局,建立了自由、平等、契约的新的格局,从而孕育了和催化了人们对法律神圣、法律至上的精神追求。现在,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状态之下,而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所倡导的是公平、自由的竞争,随之产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度防止社会各种弊端的滋生,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就会使社会公众普遍形成一种崭新的

法律态度,普遍对法律产生一种高度的认同,认识到法律不是自己生活的障碍,反而是与自己生活密切贴近的必备条件了。社会公众没有了对法律那明显的敬畏和距离感,有的只是对法律所产生的归属感与依恋感,从而激发了他们对法律的信任、信心和尊重。这种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成为了构造法律信仰和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沃土。

3、努力在国民心目中树立起社会优位理念

这是培养社会公民法律信仰观念的重要依托。这种生活优位理念应包含以下观念:国家是为社会服务的,而不是社会为国家服务的;社会是目的,国家是为公众服务的工具。潘恩曾说:“政府不过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其目的在于为全体国民造福。”这正说明了社会优位这一理念。现实中,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各项法律是所有社会公众意志的体现,它们是面向整个社会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有序化,而不是国家单方面的命令和国家手中依靠强制力保障的“大棒”。假使法律的出台是国家单方面的命令,这就会使社会公众丧失对它的信任而成了一味地消极服从,从而弱化了他们内心的法律情感。那“没有了神圣的渊源,也就没有了永恒的有效性。”正如伯尔曼所说:“正如心理学研究已经证明的那样,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象信仰、公正、可靠性和归属感,运较强制力更为重要。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是警察。”社会的主体是广大的社会公众,那么树立起社会优位的理念也正是国家为社会、为广大的社会公众服务的理念,这样的一种理念是培养法律信仰、促成现代法治精神形成

的重要条件。

4、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法治观念教育

这是培养社会公民法律信仰观念的有效保证。由于国家公职人员作为由人民委托执掌一定权力的代表和法律的卫士,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假使执法者、司法者自己首先知法执法又犯法,就会“违背全国人民的意志,违背党的领导,也会损害全国人民的利益。”这样的话,就会众叛亲离,甚至会使政府和法律的威信丧失殆尽。这并非是危言耸听。这也诚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因而,为了法律信仰的培养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律素质教育,增强其形象意识和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民主监督、民主考核评估等各种制度,扶正祛邪。 结语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既要经历一个与传统法律文化不断决裂的“继承”过程,又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向西方学习的过程;既要以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为根基,又要以法治教育和全民普法为依托。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大发展、大繁荣的今天,我们必须牢牢抓住历史机遇,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确保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健康发展。

鸣 谢

近两万字的毕业论文终于完成了。笔者之所以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作为研究的对象,跟笔者多年来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考有关。由于法治文化建设的缺失,整个国家社会没有形成浓厚的知法、用法、尊法的法治氛围,严重影响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现。对此,笔者试图以一己之力,研究和探讨了我国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但由于自身理论水平有限,写作起来相当吃力,有时为了查找相关数据,要查找几篇甚至十几篇相关资料。论文的最终出炉,首先应该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唐世月教授,他扎实的作风、严谨的学风让人感动。正是他的精心指导,为我的写作理清了思路、明确了方向,解决了我写作过程中的诸多困惑。

我在研究生学习的三年时间里,得到单位同事及家人的大力支持,对此表示忠心的感谢。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参考并吸收了他人的研究成果,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谢意!

李红坤

200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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