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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20-01-28 12:10:39 影响了: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原告:常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xx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

委托诉论代理人:王某,x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xx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工业园xx高新大楼。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行,住所地:xx区xx大道某号。

负责人:高某,该行行长。

委托诉论代理人:王某,xx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论代理人:章某,xx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某与被告于某、第三人xx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由审判员郝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于某与第三人xx某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权利、义务由原告常某享有;
2、判令被告于某与第三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中甲方(借款人即抵押人)的权利义务由常某享有;
3、判令被告和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将xxxx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某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原告常某名下的手续;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8年10月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10月分手,2009年9月原告决定购买位于xxxx新技术开发区的一套商品房,由于原告曾有信用卡久款的记录,银行放贷资信审查可能难以通过,为了顺利通过银行的放贷资信审查,原告与被告协商决定借用被告名义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购买房屋,但实际购房人是原告,购买房屋的首付款由原告出资,按揭贷款也由原告按月转账至贷款账号偿还,房屋由原告居住,被告仅仅在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上签字、房屋的实际购买人为原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于某与xx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3日签订的《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经三方同惠,其中由于某承担的权利义务由常某承担;

二、常某分两期向于某支付x元,其中第一期x于2017年9月25日前支付,第二期款x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

三、若常某未按上述第二项如期支付款项,则常某按x元的10%支付于某违约金x元;

四、xx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前配合常某办理位于xxxx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某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将该房产登记在常某名下,办理产权相关费用由常某承担;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已减半收取)由常某负担(已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子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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