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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疫情对刑事诉讼程序事项的影响两篇

发布时间:2020-05-26 09:29:06 影响了:

新冠病毒疫情对刑事诉讼程序事项的影响两篇



 

  下面职场范文网的小编就给大家分享下关于新冠病毒疫情对刑事诉讼程序事项的影响,欢迎阅读!

  新冠病毒疫情对刑事诉讼程序事项的影响 篇一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与之相应,刑事审判中的程序性事项也会受到影响,需要积极应对。

  一、对期间计算的影响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办案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完成某一诉讼行为必须遵守法定的时间期限,这在刑事诉讼法上被称为“期间”。如《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这里的十日和五日,即属于期间。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这就明确了期间的计算方法。

  此次疫情适逢春节小长假,一些案件就面临如何计算期间的问题。按照原定方案,春节假期至2019年1月30日,1月31日是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如果案件的期间的最后一日处于假日之中,则1月31日为期满日期。但是,由于受疫情影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指出:“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据此,如果案件期间的最后一日在假期之中的,则顺延至2月3日。需要重点关注的是春节之前宣判的案件,十天的上诉、抗诉期间一般可以顺延至2月3日。但是,如果被告人的羁押期间在假期之中届满,则不得顺延,必须在届满当日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据此,如果当事人在2月3日以后由于受疫情影响无法进行诉讼行为而耽误期限的,可以申请恢复期间。法院可以根据其理由是否正当裁定是否准许。

  二、对审理期限的影响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具有法定的审理期间。《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当前的疫情势必影响开庭、宣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专题会议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指出,对开庭等活动原则上推迟,该延期审理的案件依法延期审理,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出行和聚集,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来访群众、法院干警安全和健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告指出:“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相关案件采取延期开庭等措施。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防控不能按期参加庭审的,也可以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如果较长时间内无法开庭、宣判的,则会影响审理期限。遇到此情况,如果案件尚处于审理期间之内,具有充裕的期限的,可以推迟开庭、宣判时间。如果案件审理期限已经即将届满,则需要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延期审理。

  需要探讨的是,对于因为受疫情影响而不能开庭、宣判的案件,能否中止审理。一旦能够中止审理,则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如果被告人因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无法出庭的,自然可以中止审理。而对于其他情形,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能否按照第(四)项“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则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把握的标准在于两点,其一是从情形上,要求确系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开庭、宣判,其二是从程度上,要求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开庭、宣判。

  三、对程序适用的影响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三种一审程序。对于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都规定了绝对的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第225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如果案件不能在前述期限内审结,则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

  如果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不能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审限内审结的,则需要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98条规定:“(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一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一些本来由独任审判员审理的案件则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

  四、对强制措施的影响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五种强制措施。拘传是一种临时性措施,只有12小时。除此之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需在看守所羁押;而拘留、逮捕则属于羁押性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在审判期间违反相关规定的,可以予以逮捕。而对于被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如何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在疫情防控期间,由于案件审理进度受到影响,适时变更强制措施将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第7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4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以上规定为变更强制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以考虑对被羁押的被告人解除羁押,予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罪行较轻,羁押时间达到拟宣告刑期而又不能及时宣判的;(2)被告人患病需要保外就医的;(3)被告人近亲属患病需要其护理照顾,解除羁押没有危险性的。

  五、对庭审、送达方式的影响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应减少人员之间的接触。这就需要灵活采用相应的工作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4条规定:“人民法院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采取视频方式进行。”在当前的特殊时期,庭审、讯问、询问工作要充分利用技术条件,在保障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当地采取视频等方式进行。尤其是对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可以通过网络方式减少人员聚集。

  送达是人民法院常见的诉讼活动,当前以直接当面送达为原则,以其他方式送达为例外。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尽量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8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第170条规定:“邮寄送达的,应当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挂号邮寄给收件人。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在网络高度发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送达。与之相对应,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可以采用能够确认法院收悉的其他方式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

  疫情影响致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大幅下降 篇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2020年1月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今年前3个月,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大幅下降,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132914人,同比下降41.8%,决定起诉275450人,同比下降25.7%。

  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说,刑事案件数量之所以下降,一方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些犯罪的实施条件不具备,犯罪案件发案数降低;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办案也受到较大影响,办案数量有较大幅度下降。

  刑事犯罪案件总数下降的同时,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实施犯罪的数量同比上升,起诉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犯罪18820人,同比上升32.8%。诈骗罪中,利用电信网络手段的情形最为突出,共11414人,同比上升41.6%,占起诉电信网络犯罪总数的60.7%,同比增加3.8个百分点。

  刑事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也发生变化。去年全年受理审查起诉人数最多的危险驾驶罪被盗窃罪代替,受理审查起诉人数排在前10位的罪名中,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降幅最大,受理人数分别为50647人、14554人,同比分别下降40.3%、39.9%。其他像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奸罪、抢劫罪等常见暴力犯罪下降幅度也比较大,合计受理审查起诉58905人,同比下降30.9%。

  疫情期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稳步推进。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黑恶犯罪4319人,批准和决定逮捕3640人;受理审查起诉黑恶犯罪18575人,决定起诉13811人。对黑恶势力“保护伞”逮捕129人,起诉263人。

  从数据上来看,民事、行政检察受疫情防控的影响相对较小。全国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提出检察建议1570件,同比上升21.4%;对民事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1973件,同比下降11.5%。对行政审判活动监督提出检察建议254件,同比上升568.4%;对行政执行活动监督提出检察建议838件,同比上升112.2%。

  该负责人介绍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共涉及97个罪名,以诈骗罪和妨害公务罪为主,审查起诉分别受理1175人、714人,合计占此类犯罪总数的五成以上,其他数量较多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受理审查起诉148人;寻衅滋事罪,受理审查起诉205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械罪,受理审查起诉14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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