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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疾病患者措施

发布时间:2020-11-04 14:29:41 影响了:

  社区矫正疾病患者措施

  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然而现实情况是,一个被鉴定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接受治疗的人员,相较于一般的社区矫正对象。下面是职场范文网小编为家推荐的社区矫正疾病患者措施资料,提供参考,欢迎参阅。

社区矫正疾病患者措施

  篇一

  一、存在问题

  1.接受能力差,社矫要求难完成。《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然而现实情况是,一个被鉴定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接受治疗的人员,相较于一般的社区矫正对象,无论是在定时报告,递交思想报告等一般事项方面,还是在参加教育学习甚至是社区服务方面,都难以正常完成。

  2.实务操作难,监管网络难覆盖。一方面监管网络难以横向延伸,社矫工作缺乏支持。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矫正工作需要村委、家庭等多方参与。然而“人少事多”是基层司法所的现状,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大部分还是由司法人员独立承担,急需社会其他力量尤其是家属的支持;另一方面监管网络难以纵向拓展,社矫工作缺乏合力。虽然法律规定其他部门要配合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然而基层司法所“一家管”仍是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常态,急需财政、卫生等部门的配合。

  3.危险系数高,肇事肇祸难追责。在实际生活中,一些精神病患者为了缓解家庭经济压力,极易从事一些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性的工作,例如常见的驾驶“小飞龙”营运。首先驾驶黑车本身违法,驾驶这类安全性能无法得到保障的三无车辆,更加升级了危险系数;其次在驾驶车辆期间一旦发病,后果难以想象;最后一旦发生人员伤亡,受害者的损失难以得到赔偿。同时对他们的取缔又是非常困难的,一方面司法所没有执法权,需要公安部门配合;另一方面一旦将车辆扣押,当事人往往会情绪激动,极易发病,会导致自残、伤人事件的发生。

  二、建议对策

  1.明确医疗经费的责任主体。笔者认为可参照2011年江西省综治办、司法厅、公安厅、卫生厅、财政厅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保外就医精神病罪犯收治工作的意见》,明确集中收治的精神病罪犯的住院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住院期间的基本伙食费由罪犯管理监狱负担,这样既明确了责任主体,同时解决了精神病患者及家人的后顾之忧。

  2.完善保外就医的“具保人”制度。我国刑诉法对具保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保外就医罪犯与具保人一般都是近亲属关系,导致了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具保人不认真履行保证义务,只保不管。笔者建议完善“具保人”制度,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他们的义务以及可能会承担的责任,对病情稳定的,由社区矫正负责,但须有具保人;没有具保人、具保人不愿继续监管或是监管不到位的,统一收监。

  3.明确检察机关的提请资格。修改后的刑诉法首次提出了检察机关可以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依法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实行法律监督的机关,在目前尚未出台专项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面对实务操作中,认为某一患有精神类疾病的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病情复发,已经实施或是极易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或是公共安全,具有较强社会危害性的,可以向当地司法部门通报,并建议对其强制医疗。

  篇二

  社区矫正人员在服刑期间再犯罪,是对国家控制力和司法权威的挑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笔者通过对山东省曹县近三年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现状进行实证调查,剖析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对刑事执行领域社区矫正制度改革有所裨益。

  一、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的基本特点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的范围主要是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适用缓刑以及处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通过调查,曹县社区矫正呈现以下特点:

  (一)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率逐年上升

  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社区矫正工作实践领域进一步拓宽,难度进一步增大,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率逐年上升。2013年社区矫正人员共610人,其中再犯罪人数8人,占社区矫正总人数的1.31%;2014年社区矫正人员共710人,其中再犯罪人数11人,占社区矫正总人数的1.55%;2015年社区矫正人员共741人,其中再犯罪人数15人,占社区矫正人数的2.02%。

  (二)再犯罪类型主要集中于侵犯财产罪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通过对近三年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进行调研,笔者发现,服刑期间重新犯罪人数为34人,其中犯盗窃罪17人,占了再犯罪人数的50%;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15人,约占再犯罪人数的44%,大部分是寻衅滋事罪。

  (三)再犯罪主体方面,呈现“四多四少”现象

  一是文化程度低的多、高的少。以曹县为例,再犯罪人员的文化程度全部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

  二是年龄小的多、大的少。34名再犯罪人员中犯罪时年龄在35岁以下的青年人有28人,35岁以上的有6人;

  三是社会闲散人员多、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少。犯罪时社会闲散人员有30人,另4人为无业或者待业人员。

  四是大多为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33人,说明社区矫正的真正目的并没有达到;过失犯罪的仅1人(交通肇事罪)。

  (四)在犯罪方式上,结伙作案的多,单独作案的少

  在犯罪方式上,共同犯罪的多。近年来,在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案件中,涉及财产性、暴力性犯罪的主体多以共同犯罪为主。其中犯盗窃罪的17人,16人为共同犯罪,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也多为共同犯罪,故意杀人罪1人,强奸罪1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人,盗窃罪1人。

  二、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的主要因素分析

  调研数据和案例显示,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有其自身原因和外部环境两大因素。

  (一)社区矫正人员自身因素

  1.无技术特长,缺少谋生手段。一些社区矫正人员尤其是因一念之差误入歧途的初犯偶犯,大多能真诚悔改,争取立功减刑或提前释放,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但是,很多社区矫正人员由于自身文化修养和素质较差,缺少技术特长,加之曾被判刑,社会对这类人群容纳度降低,就业机会大大减少,重返社会后找不到工作,失去了生活来源。同时,在心理上还可能受到歧视,承受精神压力,这双重压力往往使其容易产生自暴自弃的想法,以致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2.恶习难弃,重蹈覆辙。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大多都有一定程度的恶习,主要表现为好吃懒做,贪图享乐,喜欢赌博,经常出入娱乐场所等,甚至一些人染上了毒瘾。这类人群往往缺乏谋生的手段,回归社会后不愿工作,整天游手好闲,在个人的期望不能得到实现、没有收入以支撑其生活时,就会出现心理失衡,从而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3.法律意识淡薄,再次触犯刑律。有些社区矫正人员在监管场所认真服刑改造,思想有了较大转变,回归社会后也能自食其力,但往往因法律意识淡薄,不自觉地又触犯了刑法。

  4.自暴自弃思想作祟。社区矫正人员虽然不在监狱服刑,但仍是罪犯,理应得到家庭、社会更多的关注。然而,现实是在社会歧视和生活压力下,他们容易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消极思想,加之缺乏管教,很容易结伙再次作案。

  (二)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外部环境因素

  1.机制不健全,缺乏科学有效的社区矫正机制。现行法律制度滞后问题日益突出,至今尚无一部“社区矫正法”,我国社区矫正的规定散见于各部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中,直接影响该制度的推行。

  正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社区矫正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

  一是外出审批和请销假制度不规范。许多外出打工的社区矫正人员,因其工作不固定,居住地变动频繁,缓刑判决宣告后,很少有人到居住地的司法所报到,更谈不上履行外出请销假制度。即使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向司法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或者检察建议,也起不到监督作用。

  二是各部门之间衔接机制不健全。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公、检、法司多个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防止矫正人员脱管漏管,防止再次发生犯罪。但在调研中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被交付社区矫正后,法院并未通知司法局有关社区矫正人员犯罪的情况,导致该社区矫正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司法局报到,导致脱管漏管。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本应由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但两部门有时衔接配合不顺,对违规社区服刑人员不能及时处理。

  三是社会调查评估是一项软性规定,是否进行调查评估完全由相关机关(法院、监狱)决定,检察机关对这方面很难监督。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曹县检察院没有在法院、监狱适用缓刑、假释之前得到过相关通知,只是得到最后决定结果的通知。法院依法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调查评估,由于沟通不及时,社区考察常常超出审理期间,使审前调查流于形式。

  2.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低,各类信息资源无法共享。目前,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将大幅提高,跟进管理难,工作量大。传统的社区矫正工作方法主要采取见面谈心、电话沟通、书面汇报等,但对流动性较强的外出务工的缓刑、假释人员、判决地与居住地不属于同一区县的社区矫正人员,难以管控。在信息化飞速发展的情形下,社区矫正工作应顺应这一潮流,实现信息化与社会矫正工作高度融合。

  3.社会矫正机构专业人员缺乏。社会矫正主管机构司法所承担着法治宣传教育、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职能,工作任务重,工作人员较少,力量配备严重不足。如曹县27个乡镇司法所大部分只有司法所长一人,人少事多的矛盾十分突出,且司法所的人员不具备规范化教育监管的能力,普遍缺少刑事执法、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难以适应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刑罚执行要求。

  三、防范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

  建议充实社会矫正工作专业人员,有效整合公、检、法、司及相关社会资源,成立社区矫正对象帮扶基地,集“学习、劳动、教育、管理、帮扶”五功能于一体,精心打造“立体化”监督模式,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过渡安置,帮助其早日回归社会。同时,社区矫正基地可与各企业联合,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心理疏导和法治教育。培训结束后,企业可以为这部分人员提供就业岗位,使其获取生活来源,防止重新犯罪。社区矫正对象帮扶基地的建立,将有力促进驻地企业、居民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认可,使其在政治上不受歧视、工作上能有帮助、生活上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降低脱管、漏管率,对于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完善社会矫正机制和制度,使社会矫正工作有章可循

  建立专职接送制度,即在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之间建立专职接送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对服刑人员的移交进行接送,为接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移送部门应保证将服刑人员及其材料完整移交给接收部门,接收部门要做好对新接收对象的了解、统计及管理工作,实现公、检、法、司四机关无缝隙对接。应严格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汇报自己的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情况,有事需离开本地时必须按规定请假销假,以便及时掌握相关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防范。建议成立专门的调查评估部门,配备专门调查人员。要求调查人员只参与社会调查,不参与后期矫正管理,以便形成客观公正调查评估报告。

  (三)依托信息化管理,提高社会矫正工作科技含量

  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实现重点特殊人群的数字化、信息化管理。

  一是建立社区矫正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将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信息、犯罪情况、矫正情况全部录入网络系统,使社区矫正各参与单位可以准确、便捷地获取有关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信息、法律文书信息以及社区矫正情况的跟踪记录,便于各个单位之间互通有无、实现信息共享。

  二是建立社区矫正群落,实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社区矫正人员之间的信息交互,实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实时交流,了解其现在的心理状态,做好心理疏导工作,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有效预防再次犯罪的发生。

  三是启用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通过给社区矫正重管人员配发具有GPS定位功能手机,从而准确掌握他们的行踪和活动轨迹,并通过实时发送相关法律、法规和温馨警示语等,积极、主动地预防和制止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

  (四)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

  在检察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当在思想上和理念上改变以往侧重于监管场所的派驻检察,而轻视社区矫正的错误倾向和做法,把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工作放在日常工作的重要位置来抓。同时,要加快设立专门负责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部门,没有设立的检察院要加快步伐,积极创造条件设立,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应分派专人负责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履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义务。在实践中灵活运用全面监督、同步监督和重点监督[1],使检察监督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避免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无的放矢,确保实现法律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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