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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22 08:52:49 影响了:

南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维护良好城市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由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用于经营目的投放,向用户提供租赁服务的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6个城区(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2个国家级开发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青秀山风景区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

第四条  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遵循规范有序、企业主责、属地为主、多方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市交通运输局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发展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建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和运营服务考核制度,负责车辆投放配额管理,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二)市公安局负责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查处道路车行道内车辆乱停放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对已获主管部门批准,且符合新国标的共享电动自行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属地城管部门对道路人行道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规停放、占道经营,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负责道路人行道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南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做好非机动车停放区的施划工作,并统筹全市非机动车停放资源,作为确定南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总量的依据。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划指导全市新建市政道路的自行车道建设工作,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负责指导各区(县)住建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共享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维保仓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抽查。

(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标准制定以及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建设。

(七)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依托市电子政务大数据和云平台建立全市信息管理共享平台,为各部门提供统一整合共享信息服务,为交通大数据分析、政府监管执法等提供数据与信息支撑。

(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据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九)市金融办负责协调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加强对运营企业资金专用账户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

(十)市城市管理监督评价中心负责做好相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放、不按规定骑行、损坏等城市管理案件信息采集、派遣等工作,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相关考评及将考评结果定期向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及企业监管部门通报的工作。

(十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并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十二)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筹协调辖区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调度、转运、回收等运营维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占道经营、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十三)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本市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总量控制:

(一)由市交通运输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共出行需求等情况,合理测算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并实行动态调整。市人民政府根据测算结果,科学确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方向及总量控制规模。

(二)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根据总量控制规模,制定运营配额投放计划,进行车辆投放配额管理,并与运营企业签订投放管理服务协议书。

(三)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核定配额和协议约定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辆的投放和运营管理。

第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满足车辆停放、维护、充电需要的场所及专职管理人员,每150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至少配置1名维护人员。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管理等制度,包括服务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车辆维保管理、处理投诉和纠纷等相关管理机制。

(三)有完善的运营企业信息平台,具备对车辆和运维人员实时监控、定位、统计、精确查找等功能,运营数据可实时传输至市交通运输局行业监管平台。

第八条  运营企业在本市投放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性能安全可靠,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车身保持整洁干净,禁止张贴未经审批的商业广告。

(二)按市交通运输局的要求进行统一编码,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电子编码,在行业监管平台申报的车辆编号与实际运营的车辆编号一致。

(三)须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安装有精准定位的芯片设备,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

(四)车辆限载1人,禁止配备儿童座椅等搭人装备或者安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

(五)共享电动自行车车体应当使用阻燃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必须满足本市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管理要求,经公安机关上牌登记后方可投放。

第九条  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本市注册并依法纳税。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与用户签订格式规范、内容公平合理的租赁服务协议。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自行车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应采用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执行和落实服务协议和禁止对象的管理要求,对用户骑行实施有效引导和监督。

(二)应当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用户骑行过程发生伤害事故时,及时救助并协助办理保险理赔。

(三)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管理,保持车辆干净整洁、摆放有序。运营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划设的可停放区和禁停区,通过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规范用户停放行为,按照规定及时整理违规停放的车辆,及时回收故障、破损车辆。

(四)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调度,及时调度车辆,缓解车辆使用的潮汐现象。在轨道交通站点、商业区、办公区以及大型活动场所等人流密集区域,运营企业应当建立专人巡查、疏导和处置制度,避免车辆过度集中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五)应当按照要求接入市交通运输局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如实、准确地录入运营责任人联系方式、运维人员名单等运营企业基本信息以及投放车辆的电子编码、车辆编号等,实时接入车辆运营、定位、电子围栏等信息。运营企业应及时响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依法调取、查阅运营企业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的要求。

(六)应当建立用户信用约束机制,对存在违规停放、损毁车辆等行为的用户应采取限制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措施,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

(七)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相关责任人,确保共享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安全,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再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制定退出方案并向社会公示,明确资金清算处置和用户权益保护措施,确保用户资金安全,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及相关设施拆除工作。

第十条  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约定,安全骑行、文明停放。禁止不符合骑行年龄人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禁止成人或家长通过手机注册开锁后向不符合骑行年龄人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禁止违规载人,使用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引发交通事故的由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

(一)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统筹全市非机动车停放资源,根据《南宁市人行道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及管理标准》指导、督促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南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做好辖区内非机动车停放区的施划、设置工作。

(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督促属地城管部门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执法工作,市公安局做好道路车行道内违规停放行为的查处工作。

对未将车辆投放、停放至依法划定的停放泊位内,停放朝向不统一、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市公安局依职责责令运营企业限期改正。

(三)沿街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门前三包的管理责任要求,劝阻、制止管理责任范围内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违规投放和停放行为,及时整理管理责任范围内未按规定停放的车辆,确保车辆摆放有序。

(四)鼓励住宅小区设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泊位,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二条  运营企业违规投放和停放车辆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市公安局应依职责责令企业在24小时内进行违规车辆清理,逾期未清理完成的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实施代履行后,应当通知运营企业限期取回车辆并接受处理,运营企业逾期不取回车辆的,依法对滞留车辆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通报至市交通运输局纳入服务质量考核。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建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综合监管服务平台,与企业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车辆投放、使用、停放、更新、退出等信息的实时查询、动态监管和智能调控。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电子围栏的核查工作。

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应当向负有管理职责的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机构以及运营企业开放相关功能。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市公安局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定期对运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停放维护、数据接入、社会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考核。

管理和服务质量考核可委托社会第三方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动态增减配额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用户以及其他个人、单位发现涉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运营企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处理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协调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推进经营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相关信用记录归集到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广西南宁)统一向社会公示。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运营企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4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南宁警备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市工商联。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3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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