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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博市2021年挥发性有机物整治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13 08:36:08 影响了:

 

淄环发〔20211

 

关于印发淄博市2021年挥发性有机物

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淄博市2021年挥发性有机物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代)

2021116 

 

淄博市2021年挥发性有机物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VOCs污染整治工作,做好“夏病冬治”和“有病早治”,全面提升VOCs 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减少VOCs排放,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要求,全面落实全员环保责任制,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坚持源头管控和末端治理相结合,坚持有组织与无组织协同管控,坚持管理措施和工程措施共同推进,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关键环节,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偷排漏排行为。全市20214月底前完成VOCs治理,VOCs排放量明显下降,为遏制夏秋季臭氧污染、推动全市空气环境质量稳定好转夯实基础。

二、治理措施

(一)提高源头替代率。按照“能减则减”的原则,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源头替代力度,进一步使用低VOCs物料,从源头上减少VOCs产生量。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行业要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汽修行业要推广底色漆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建筑装饰行业要推广低(无)VOCs 标准的涂料;推广农药减量增效技术,减少农田农药使用量,减少VOCs逸出和挥发,加快绿色溶剂替代轻芳烃和有害有机溶剂,大力推广水基化、无尘化、控制释放等剂型。各区县要严格把关源头替代备案审查,原则上现场审查和资料审查都合格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凡是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备案资格。

(二)提高废气收集率。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全面提升废气收集率,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工业企业VOCs物料储存、装卸车、废水处理等重点环节,采用密闭吸收、负压吸收、集气罩吸收等措施。重点是VOCs物料储罐的收集,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要通过充氮、负压吸收等措施,吸收或回收VOCs物料。汽修行业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置于喷烤漆房内,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处理。大型钢构和设备企业应建立专用喷漆房,喷漆作业时VOCs废气密闭吸收。废气旁路管线要用盲板封堵或安装流量计、铅封,并设置醒目识别标志。

(三)提高治污设施运行率。按照与生产设备“同启同停”的原则,加大治污设施运行管理,全面提升治污设施运行率。根据处理工艺要求,在处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处理设施。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停用检修时,对应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企业要充足储备治污设施易损件的配件,出现故障时及时更换,杜绝出现生产设备运行、治污设备故障停产的现象。治污设施关键设备要“一开一备”冗余配备,并设置自动化连锁启动系统,确保治污设施不停运。加强加油站三级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的监管,对不正常使用或检测数据造假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改。

(四)提高废气去除率。按照“适宜高效”的原则,提高治理设施去除率,杜绝VOCs废气超标排放。鼓励和引导企业使用催化燃烧、蓄热燃烧等方式,集中处理大风量、高浓度VOCs废气;其中石油炼化、大型有机化工、PVC手套等行业企业,要首批采用燃烧法处理工艺。采用UV光氧、等离子等单一低效处理工艺的,应增加活性炭吸附等设施进行提升改造。做好源头管控工作,新建项目原则上不能使用UV光氧、等离子等单一低效处理工艺。采用活性炭吸附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并定期更换。

(五)提高监测能力建设。按照“科学精准”的原则,加强VOCs在线监测和现场监测管理,充分发挥VOCs检测体系效能。充分利用激光雷达、VOCs气体红外成像仪相机、风速仪、FIDPID检测仪、三合一油气检测仪等监测设备,做好问题排查、治理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的监测数据支持;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确保能够熟练使用各类监测设备。要严格执行《淄博市LDAR检测黑名单管理办法》,强化LDAR检测机构监督管理,严防虚假检测、虚假报告。持续开展化工园(聚集)区、特色产业集群VOCs常态化、全覆盖走航,全面查找问题企业、问题区域,并及时纳入治理范围。相关企业、加油站要按照《淄博市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要求》,自行开展LDAR检测,检测频率不得低于规定要求。

三、任务分工

按照“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各区县负责辖区涉VOCs企业的治理工作,市直部门负责分管行业领域VOCs企业的治理工作。其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工业企业VOCs治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有害物质超限量标准项目淘汰关停,对涉及VOCs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进行淘汰;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建筑装饰行业VOCs治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汽修行业VOCs治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药使用VOCs治理;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追溯和加油站错时加油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 VOCs 含量标准限值落实情况,负责LDAR检测机构监督管理。

四、工作安排

(一)发动摸排阶段(20211月底前)。

各区县、市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宣贯VOCs治理“21+2”个规范和35条管控措施,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治工作,120日前完成所有企业“一企一策”的制定,1月底前开始整改方案的实施。鼓励企业加快治理工作进度,结合企业实际合理安排工期。同时要按照“边摸排、边整治”的原则,组织执法队伍、监测力量对VOCs治理工作不重视、不积极的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凡是无组织排放和有组织排放不达标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二)帮扶验收阶段(2021420日前)

各级各单位要组织开展专家帮扶服务,在方案制定、安装、运行等过程中帮助企业查找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指导企业“少走弯路”。对于突出、复杂的问题,要指导企业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诊断”,从工艺设备、物料特性、末端处理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彻底解决各类问题。要动态推进整改验收工作,对完成整治任务,具备验收条件的,及时组织专家验收,做到整改完成一家、验收一家、销号一家。

(三)总结巩固阶段(2021421日起)

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要成立督查执法组,对相关区县、行业领域整治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凡是没有达到整治要求的,一律责令停产,经整治并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对漏报瞒报问题的,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要强化VOCs排放监督管理,常态化开展执法检查和监督检测工作,形成监管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全员环保责任制要求,加强本辖区、本行业领域VOCs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本方案要求,进一步摸清VOCs企业底数和基本情况,分别制定辖区和行业领域VOCs治理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细化整治内容,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完成时限,把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责任人

(二)强化执法检查。各级各单位要根据本辖区、本行业领域VOCs治理工作进度,及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凡是没有达到序时进度的,要通过下达执法文书、督办交办和约谈等措施,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加快推进治理进度。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问题突出的企业,要采取果断措施,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同时,要跟踪督办企业整改情况,杜绝一罚了之。

(三)加大社会监督。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微信、微博等方式,加大VOCs治理工作进展和成效的报道,宣传标杆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增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全面监督的良好氛围。要组织媒体记者随同参加督查、帮扶和执法工作,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在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请各区县、市直有关部门2021120日前将整治方案、调度清单报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分别于120日、220日、320日、420日将辖区、行业领域VOCs治理工作总结报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李杰  张泉

联系电话:3183853

邮箱:zbshbjdqk@zb.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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