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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协同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24 08:37:03 影响了:

海宁市协同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海宁市推进协同创新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海政办发〔2020113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市协同创新体系建设,鼓励我市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积极开展协同创新,保证协同创新项目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宁市协同创新项目是指在企业间以及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共服务平台间,以打造跨领域、跨行业、跨专业协同创新联合体为手段,开展的产学研、产业链、产业跨界项目。通过项目实施,着力解决共性关键技术难题、突破“卡脖子”技术、实现进口替代等,提升我市产业价值链和产业竞争力。

第三条 海宁市协同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分示范项目和一般项目。市财政设立协同创新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协同创新示范项目开展。经费采用事前支持加事后补助形式下达,财政保障单位不予支持。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立项及实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申报,项目牵头单位须为我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无科技不良信用记录。同一牵头单位每年度只能申报1项项目。

第六条 项目申报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立项背景和意义、项目主要研发内容及创新点、项目各方分工、项目研发目标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项目经费概算、来源说明和工作基础、条件等;

(三)项目协同各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四)项目协同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五)项目牵头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其它有助于项目立项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于初审合格的,按照项目类别、行业领域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组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及行业主管部门专家共同组成,项目评审主要参考以下因素:

(一)项目必要性;

(二)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三)合作各方的利益相关性和协同度;

(四)项目合作预期绩效目标、技术指标、经济指标与社会效益;

(五)经费投入的合理性等。

第八条  项目评审后,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情况,提出立项初步意见,确定示范项目和一般项目拟立项名单,并在政务网门户网站、“海宁科技”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其中示范项目拟立项数量不超过10项,一般项目拟立项数量不超过20项。

第九条 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邀请专家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下达立项文件。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示范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与示范项目的牵头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依照项目申请确定项目的实施期限、绩效目标、技术和经济指标等内容,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示范项目实施中,一般不得对项目目标、内容、关键技术方案进行调整和变更,如有不可抗力因素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必须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到期后无法完成的,项目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一般项目立项后,同步推荐申报海宁市科技计划项目,优先给予重点项目立项支持,并按照海宁市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示范项目到期后,由市科技局统一组织集中验收,一般采用会议审查验收方式。

第十五条 集中验收时,示范项目牵头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合同书;

(二)项目工作总结

(三)项目技术总结;

(四)项目经费使用审计报告;

(五)技术应用证明或用户报告;

(六)涉及技术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

(七)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论文、著作等拥有情况证明。

第十六条 项目集中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由市科技局邀请相关技术领域专家和财务专家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验收专家组对项目合同书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和项目实施达到的高度经讨论、归纳汇总,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和结题。

(一)优秀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指标,经费使用合理规范;

2.经验收专家组审定项目研发投入在1500万以上,或项目列入省级及以上重点研发计划;

3.专家验收分数列项目前20%以内。

(二)良好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指标,经费使用合理规范;

2.经验收专家组审定项目研发投入在1000万以上,或获嘉兴市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重点研发计划;

3.专家验收分数列项目前50%以内。

(三)合格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指标,经费使用合理规范;

2.经验收专家组审定项目研发投入在500万以上。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验收不合格:

1.项目单位、目标任务、指标内容发生变更未经批准;

2.经费管理使用混乱,未按经费来源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的;

3.验收资料存在内容抄袭、数据造假等重大问题,经费使用弄虚作假的;

4.存在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的行为。

(五)不符合优秀、良好或合格条件,且不属于不合格情况的,认定为结题。

第十八条 集中验收后15天内,项目牵头单位根据验收专家意见修改验收资料后,将验收意见、验收组成员名单和整套验收资料报送市科技局,经市科技局审核后,在“海宁科技”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九条 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邀请专家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由市科技局下达项目验收证书。

 

第五章 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 示范项目合同书签订后,由市科技局在市协同创新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中安排每个示范项目30万的经费,用于支持项目顺利开展。 

第二十二条 项目支持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发相关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持经费拨付给项目牵头单位,项目牵头单位收到支持经费后,按照与协同单位签订的协议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各单位收到支持经费后,应对支持经费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保证项目经费的科学合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集中验收情况,按验收合格及以上的项目数*70万确定项目补助资金总额,进行竞争性分配。验收优秀、良好和合格的项目总的分配资金分别为总补资金的50%30%20%,每个验收类别下项目的补助资金再平均分配,每个优秀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核定研发投入的30%,每个良好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核定研发投入的20%,每个合格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核定研发投入的15%

第二十六条 若示范项目列入省级及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除前期立项支持的30万元外,市财政补助经费按就高原则享受。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有权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科技局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出现违反规定的,市财政局可随时终止该单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权,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请和验收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追究责任,记录科研不诚信档案,2年内不得申请市级科技项目或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科技项目。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032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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