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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版药家鑫改判 [“女版药家鑫”的猜测]

发布时间:2019-06-20 04:20:12 影响了:

  山东临沂张姓女教师被封为“女版药家鑫”是基于何种猜测?这一事件又有何普遍启示?  6月17日,山东临沂香榭丽都小区 ,一名女子带女儿外出买菜回家时,被一辆疾驶而来的汽车撞倒。然而事发后肇事女司机不但没有积极救助受伤母女,还脱了衣服躺地上阻止救护车前行,甚至去抢已经被抱上救护车的受重伤小女孩。小女孩送院后不治身亡,其母仍然生命垂危。
  视频被放到网上后激起了人们的愤怒,众人纷纷谴责这位女肇事司机,并把她的行为解读为“撞伤不如撞死”的翻版,叫她“女版药家鑫”。然而这一称呼基于的猜测是否靠谱?这一事件又有何普遍启示?
  真的是“撞伤不如撞死”吗?
  据小区居民介绍,肇事女司机是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一位中医讲师,平时在小区里待人接物都不错,包括与受害者王女士平时见面也都打招呼。“她是不是有精神病?”众人纷纷猜测这位肇事女司机情绪失控的原因。然而受害者家属王乐文认为,张姓女教师所谓的“精神失常”只是她利用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装疯卖傻”伪装自己,以达到拖延抢救时间的目的。
  无论女肇事司机是基于何种原因作出如此异常的举动,可以断定网友叫其“女版药家鑫”是基于“撞伤不如撞死”的猜测。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说法,“把人撞伤了得管他一辈子,撞死了一次性赔偿即可。”然而事实上,“撞伤不如撞死”是一种既不靠谱又不负责任的说法。
  以经济来算,即使是5名法学家同时坐在车中,也很难在撞人后马上算出到底是撞伤赔得多还是撞死赔得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以法律来看,撞伤人一般不用负刑责,而如果撞死人或者故意撞死人则可能面临最高刑事死刑的判决。像是同样在小区内发生的“宝马四次辗压男童案”里,犯罪人触犯的是“因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量刑7年。根据以往经验,如果张某积极赔偿和施救,几乎是不会被处以极刑的,而如果能证实张某的裸身阻车和抢人行为是故意的,并导致了小女孩的死亡,她则很可能面临刑事的惩罚,所以从法律角度讲,撞伤和撞死的刑罚有着天壤之别。
  在大量的报道中,张某都被贴上了“女版药家鑫”的标签,一不小心就先于法院判决之前把她的行为定义为“故意”了。更为严重的是,不少文章还把张某的行为解读为“撞伤不如撞死”。
  关于交强险的猜想
  目前张某还在接受调查,整个事件也都处于侦查阶段,尽管不排除张某是受到了“撞伤不如撞死”这种流言的误导,但我们不能越俎代庖地替司法部门来定性。究竟“撞伤不如撞死”这一说法来源于何处?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中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今年年初,郑州几起案例受到关注,伤者住院花了超过1万,可保险公司只赔付1万。于是媒体纷纷报道这一现象,并表示这是交强险变相“鼓励”“撞伤不如撞死”,甚至有律师问,“交强险医疗费赔偿最高1万,撞死可获11万元赔偿,这不是诱导人家撞伤还不如把人撞死吗?”一些媒体的报道也在痛批这种带来“撞伤不如撞死”的制度根源,变相地让人相信好像真是这么回事,实则不然。
  首先,如果造成伤残,也可能获赔11万。山东临沂一个案子中,一位伤者因大脑受损导致智商降低到62,因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伤残中最轻的),获得了肇事车辆投保保险公司6.3万的赔偿。其次,如果撞死人,赔偿金额要远远超出11万。以山东的最新赔偿标准为例,死亡赔偿金为455,840元(城市),殡葬费为22007.5元(城市),此外还要考虑死者子女抚养费和父母扶养费等项目。换言之,如果撞死了人,就算交强险的11万全赔,肇事司机自己起码也要赔30多万。而如果事故受害人住院,除非是把人撞成植物人等极端情况,肇事司机自己需要赔付的医药费多数情况下远远低于这个数。
  当前的交强险赔偿的确存在医药费赔付限额过低、费率不合理等诸多问题,但这些问题和漏洞并不导向“撞伤不如撞死”这个荒谬的逻辑。制度有漏洞,我们可以提出和推动各种合理化建议与监督,比如提高赔偿限额、加强对交强险的问责以及加快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不可就此误以为制度的漏洞是在鼓励“撞伤不如撞死”,大众切莫被这个误导所迷惑,做出悔恨之举。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疑虑
  记者调查称,张某的丈夫不仅有婚外情,而第三者还怀孕了,事发前张某因此和丈夫有过激烈的争吵,因此人们琢磨,作为一名有着体面职业的大学女教师,当众裸躺这种事情也实在太匪夷所思,会不会是突然精神失常了呢?
  但是人们也担心张某是在用“装疯”来逃避刑罚。如果说之前撞倒母女俩很可能是她因为情绪失控开快车所致,可后面脱衣服、阻止施救这些行为就可能是撞到人后的“表演”了。也许是迷信于“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也许就是为了逃避刑罚,或者两者皆有。当然,这种猜测只是一种未被证实的可能。
  关于女肇事司机家属打算向公安机关提起申请为其做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情况,王乐文不无担心地指出,“她这么恶劣的行径,就怕最后找点关系就以‘精神失常’为由轻饶了。”
  在我国,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是严进宽出的,只有公检法才能批准,犯罪嫌疑人一方只能作申请。公检法出于许多考量,批准率很低,而凡是进入了精神鉴定程序的有六成又都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可以说检出率很高。而目前,因为我国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存在着鉴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统一鉴定标准、主观色彩浓厚等问题,所以,精神司法鉴定存在着重复鉴定、多次鉴定的情况,且多次鉴定的结果之间不一致率较高的乱象。因此,人们对张某“蒙混过关”的担心并不多余。
  具体到这件案子,已经有法律人指出,警方的精神病鉴定不应在当地完成,而是应由省内、全国的专家参与,并且有必要及时引进媒体、当地人大代表的共同见证。警方也有必要将张某在案发之前遭遇的“刺激”、是否有病史,及时向公众披露。虽然更多的官方信息披露,可能会引来更多的质疑,但警方应直面此事,一一释疑,这也是树立司法公信的契机所在。
  而张某到底是不是真的患有精神障碍呢?在法院没有宣判前,在真相没有弄清前,轻易给张某贴上哪个标签都不太合适。因为这些标签有可能一不小心就误导了人们,让人以为“撞伤不如撞死”或者“装精神病很容易逃脱惩罚”这些观念是真的、是能模仿的。当然,如果张某是装出来的精神病,严格的精神病鉴定也能告诉世人,假精神病是能被“揪”出来的,别妄想装病逃罪。
  (摘编自:《齐鲁晚报》、《中国青年报》、北方网、《济南时报》、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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