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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在法学双语教学中的运用:苏格拉底教学法名词解释

发布时间:2019-06-26 04:02:27 影响了:

  摘 要 当今社会尤其需要大批既精通法学专业知识,又能熟练运用外语的复合型人才,因此法学双语教学逐渐兴起。但法律学习涉及很多条文法规,教师若用外语单纯讲解很难讲清法律内在的逻辑关系,而且容易造成课堂气氛沉闷。在法学双语教学中运用苏格拉底式教学法,一方面有利于锻炼学生运用外语思维的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引导激励学生参与课堂学习。
  关键词 法学双语教学 苏格拉底式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 课堂辩论法 模拟法庭
  中图分类号:H319 文献标识码:A
  1 何为双语教学
  关于双语教学的定义,国内学者存在不同的看法。李友霞、聂婴智在《高等院校法律基础课双语教学研究》一文中认为,“双语教学”是在非语言学科(一般是指专业课和基础课)中用外语(通常为英语)进行教学,使学习者能同时使用汉语和英语进行专业思维,能在这两种语言之间对所学的专业和基础课知识,根据交际对象和工作环境的需要进行自由的切换。按照这种观点,首先培养人才的教师必须具备在不同工作环境下自由切换语言的能力,同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思维能力。但现实的情况是,能够自由进行语言切换的人不一定具有应有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思维能力,而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思维能力的人其语言切换能力却很有限。真正能够两者兼备的人少之又少。因此这种观点虽然目标很好,但执行起来却不切实际。
  中国政法大学的莫世健教授结合我国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认为“双语教学”概念应定义为:除外语课程外的,使用以外语为主教授或外语讲授占相关课程50%以上课时的课程;该教学模式的目的是提高本科生的使用外语从事专业工作的能力,以适应我国对外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莫教授的观点更为可取。
  2 法学双语教学面临的问题
  虽然教育部在2001年就提出了双语教学的改革意见,但我国的法学双语教学还处在起步阶段,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急需解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师资水平的限制
  上文对双语教学的定义,也是教育部现阶段对双语教学的基本要求,即要求进行双语教学的课程应以外语为主教授或外语讲授占相关课程50%以上课时。
  针对这一要求,学校在教学人员的安排上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让教外语的教师担任双语教学工作,一种是让具备一定外语水平的法学专业教师担任教学工作。对于前者,教师的外语水平是不存在问题的,但是由于专业水平的限制,其对法学专业知识的理解往往存在偏差,特别是思维上的逻辑关系,绝大部分的外语教师并不能很好地掌握。这就导致学生学到的往往只是一些外语的表达方式,但对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专业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没有很好的效果。另一种方式是让法学专业的教师进行双语教学,虽然专业知识上他们具有很大的优势,但外语水平的限制导致他们在讲授的过程中不得不降低外语的比例,特别是遇到法学上的逻辑关系问题时,想用外语将其讲清楚是有一定难度的。这也是笔者自己在学习和教学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问题,既要把问题讲清楚,又要保证语法上表述的准确性,这对法学专业教师的外语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遇到这种问题时,教师往往采取先用中文讲述,再结合相关术语的外语表达的方式进行讲授。这虽然有利于学生理解,但却失去了让学生用外语进行思维,用外语表达逻辑关系的机会,不利于学生以后在外语工作环境中运用法学专业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的提高。
  2.2 双语教学教材的限制
  任何教学活动都离不开教学的资料,最基本的教学资料就是教材。开展双语教学,自然离不开相应的双语教学教材。
  在进行双语教学时,有些高校选择使用原版教材。使用原版教材的优点很明显,一方面学生可以接触到“原汁原味”的外语,另一方面也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教学理念和课程体系。对于像国际货物买卖法、美国合同法这样的课程,采用原版教材是最佳的选择,因为教材所讲述的法律规则本身就是英文的,这更有利于我们的学习和理解。但是选用外语原版教材还需考虑教师的实际教学能力和学生的实际外语水平,不切实际地使用外语原版教材往往会适得其反。另外有的高校采用国内学者编写的教材,这类教材可以分成三类:一类是对国外教材的摘编,以保持语言的原汁原味;另一类是将中文教材进行翻译;最后一类是中国作者自己的英文著作。对于前者,教材编写者根据国内教学的需求,对国外教材进行筛选。这本来是编写双语教学教材一个有效的途径,但笔者却发现,这种类型的教材有的内容上确实是原汁原味,但却没有突出课程的教学重点,书中用了很大篇幅介绍了许多非重点内容,而且在内容上给人拼凑的感觉,缺乏连贯性。翻译中文教材虽然有利于保证教材的系统性, 其知识体系也较为清晰,符合中国学生的认知规律,但其导致的一个最大的结果就是中式英语的大量存在。对于国内作者自己的著作,这很大程度取决于作者的水平,有的著作相当于外语原版教材,但并不多见。
  2.3 学生外语水平的限制
  要进行双语教学,肯定离不开学生,学生本身的外语水平是影响双语教学成功与否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学生的外语水平参差不齐,教师在用外语讲授法律专业知识的时候,势必会造成外语较差的学生难以吸收,甚至导致学生的两极分化。而如果为了让所有学生都能掌握相关的知识要点,教师的选择无外乎两种:一种是大量使用中文讲解,这便失去了双语教学的目的。另一种是用外语和中文各讲一遍,这势必拉长了上课的时间,也不利于学生外语思维能力的锻炼。
  3 应用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应对双语教学的难题
  所谓“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是以师生问答的形式进行的,所以又叫“问答法”。苏格拉底在教学生获得某种概念的时候,并不是直截了当地把概念告诉学生,而是先向学生“请教”,然后通过讨论问答甚至是辩论的方式来揭露对方回答中的矛盾之处,引导学生思考并提出新的问题,从而逐步引导学生自己最后得出正确答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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