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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权力天上掉馅饼 [绝对权力下的社会契约能否维持国家的统治]

发布时间:2019-07-03 04:12:21 影响了:

  摘要:霍布斯在《利维坦》当中推崇社会契约,强调了社会契约中主权者的绝对权力。这种绝对权力下的社会契约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是什么,这种绝对专制能否维持国家的统治。本文通过对比寻找其缺陷和合理性,从而获得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对社会契约的描述的更深入地认识。
  关键词:霍布斯;社会契约;绝对权力
  霍布斯的《利维坦》诞生在英格兰政治土崩瓦解的年代。在这个年代,各种势力纷繁芜杂,宗教权力扩张,国家主权受到严重威胁。《利维坦》的出现正是为了维护主权者的绝对权力,防止主权者被推翻和国家内战的发生,为新生的资产阶级寻找政权的合法理论依据。霍布斯通过社会契约的运用,展示“人造国家”的伟大:由于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利益的不到保障,为摆脱这种自然状态,人们订立契约,把所有的权利托付给一个人,并服从他的统治。从这可以简单地看出,霍布斯主张个人主义,个人利益至上,同时力求维护君主的至高权威。他认为,只有维护君主的绝对权威,在人们中间形成凝聚力,才能防止国家解体、秩序崩溃,人们也不用回到战争的自然状态中。
  那这种绝对权力下的社会契约能否维持国家的统治?对当代国家,这种契约是否有所借鉴?本文将通过对比寻求答案。
  一、社会契约的内容
  1.契约的制定:服从契约?主权在民?
  霍布斯认为“为了结束人与人的战争的状态,以便保障大家能通过自己的辛劳和土地丰产为生并生活的满意,只有一条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 “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个人都对他授权,以便使他能按其认为的有利大家的和平与共同的防卫方式运用全体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各种的一群人就成为国家。而卢梭关于契约的制定,他认为 “要寻求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人与全体相联系的个人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
  此处,霍布斯的社会契约像是一种服从契约,当国家形成时,社会契约的主体——共同人格就发挥其统一意志的作用,人们必须服从。这种统一的服从,实际上就是一种专制政体。从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我们就可知道,专制政体的原则是畏惧,而制订这个原则的目的是安定,他无法像卢梭所主张“契约的行为是作为主体的人民形成的行为,主权是人民的共同权利,强调主权在民”。事实上,霍布斯这一专制思想在后面的主权者权利和政府的统治中一直存在,这里作为开端,一步一步揭示他对君主专制的推崇,而这是正是当代民主国家所批判的。
  2.主权者的权利:绝对权力?有限权力?
  人自私的劣根性,使得人们之间总存是有这种或那种的怀疑,契约犹如一纸空文。为此,霍布斯诉求与主权者的绝对权威和力量,用强权和残暴的惩罚以暴制暴,强制人们履行契约。因而主权者的主权就是决断和处理国家一切事物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灵魂’。主权者接受人民交来的权力,成为了人民普遍意志的化身,它是国家的本质和人民的利益的人格承担者,它体现他们的利益、意志和要求,使他们成为全权的代理人。
  这是后人对霍布斯批判的最多的地方。主权者掌握至高的权利,臣民必需绝对服从主权者,无论政治上,还是思想上;即使主权者屠杀人民,也不得处死主权者。没有得到主权者的同意,不能撕毁契约,与另一个人订立契约,因为主权这是普遍意志的代表,因此“主权者所做的任何事情对任何臣民都不可能构成侵害,而臣民中任何人也没有理由控告他不义,因为一个人根据另一个人的授权做出任何事情时,在这一桩事情上不可能对授权者构成侵害。”我们可以看到,这种绝对的权力使主权者获得至高无上的地位,一旦订立契约,人们便再也无权过问国家和主权者的任何事情,实际上是让渡了所有权利。卢梭对此曾有这样的评价:“霍布斯的思想的实质,就是把人类便成为一群群的牛羊,每群牛羊都有自己的一个‘首领’,而首领他们的目的上却是为了把他们吃掉。”此外,霍布斯认为主权者的行为都是正义的,那怎样保证他的行为全部是合乎理性的,是正义的?人性的缺点在主权者上就毫无表现吗?这种绝对权力的结果是“对于主权者任何的不满,权力任何削弱都是违背契约精神,都是有害的,都是非正义的,国家又会陷入无序的自然状态,人们只能在恐怖的自然状态和主权者绝对的统治之间选择其一。”
  因此,我更加提倡斯宾诺莎的有限权力,这种政府更像是一个民主制的政府。对于主权者的权力,斯宾诺莎给予一定的限制,尤其在统治者的欲望上,这方面更应绝对限制。统治着可以恐怖等手段镇压人民,但是如果统治者违背公意,国家最高权力侵犯了人民的个人的权利,按照契约,人民是可以推翻主权者的。后来洛克把它发展成为“有限政府”的思想,其主要思想也是为了限制主权者的权力。
  3.权力的行使:少数决定?多数决定?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体现了他的共和主义思想。他肯定每一个人都具有天赋的自然权利,每一个人都应当承认他人和自己生来就是平等的。当人们对国家提出意见和建议时,应该分开听取他们的意见。因为人民的聚议,必定会有某些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相冲突,这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在会议上大放厥词,一部分野心勃勃、滔滔不绝的人就会运用自己的口才牵动多数人的思想,最终导致多数人只是唯唯诺诺地提出意见,不能表达自己的内心想法。但分别听取意见则可以避免从众心理。因此霍布斯最后总结“大的会议有必要交给最精通而又最忠诚可靠的少数人处理”。可以看出,霍布斯反对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认为这样的原则会导致少数人的意见不能正常地表达并且导致决策的错误。这种精英式的决定确实能够保障决策的质量和效率,事实上当代许多国家的政治决策也是往这个方向发展的。但是,如何保证少数人决策的正确性,如何防止权力的滥用?这又是问题。但是多数人的决定难以保障决策的针对性和决策的效率,正如上述所说,只能导致混乱现象或者从众心理,结果只会更糟。因此,关于此问题,在西方政治思想家中,我无法寻找到一个较好的制度,只能留待后人继续的摸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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