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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集体"三资管理"考核办法|集体三资

发布时间:2019-07-18 09:30:47 影响了:

豆各庄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制度考核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监管工

作,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理顺农村集体“三资” 监管体系,建立起农村“三资”规范运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密切农村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订本考核制度。

一、 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及取得发包及上交

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一)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银行开户及票据管理制度。

1、设置银行基本账户及专款专用账户。2、1000元以上现金支出须开列支票网银形式支付。

(二)现金及备用金管理制度 集体企业的所有现金收入,必须

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收坐支现金。财务库存备用金不超过1000元。对不按规定使用备用金,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坐收坐支的支出单据不予核销。

(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企业在预

算范围内经营性支出,按规定的正常手续办理。1万以下由经理审批;1万元至5万元(不含5万元)的由企业主管领导审批;非经营性支

出,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上报乡政府主管部门,由乡政府办公会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批并附会议纪要入账;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党委办公会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批并附会议纪要入账,经批准后方可支出。农工商公司针对自身支出及下属企业拨款的管理办法。

由公司为乡政府代垫各类支出款项,须有乡政府主管领导审批。

1万元至5万元(不含5万元)的由乡主管财务领导审批;非经营性支出及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上报乡政府主管部门,由乡政府办公会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批并附会议纪要入账;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党委办公会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批并附会议纪要入账,经批准后方可支出。公司为政府代垫各类支出的管理办法。

(四)财务公开制度 严格执行统一审核记账制度。企业的财

务收支明细表每季末15日前在党务公开栏公开。

二、集体企业资产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指村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

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牲畜、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1、集体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及其他物资等集体资

产要确定专人保管。管理人员要建立资产明细帐,登记各种资产的名称、数量、类别、购建时间、原值等。年终要进行一次清理盘点核实,对盘盈、盘亏或报废的资产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经乡党委会议决议通过,进行增减变动登记,报乡经管站审核备案。

2、集体的资产对外承包、租赁、转让的要乡党委会议表决通过

后,才能对外承包、租赁及转让。数额较大,确需进行资产评估的,要通过评估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评估。

3、集体资产实行发包、租赁、转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

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对外公开。

4、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转让经营的,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做好结算兑现工作,提高承包合同兑现率。合同文本由乡村两级存档保管,不得随意出借。

三、农村集体资源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森林、

山岭、旱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

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发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发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2、集体资源经营方式确定后,要及时与经营者签订资源承包合

同,报乡政府备案。

四、合同管理制度

1、集体资产有偿出租、出借、转让、投资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

同;集体村资源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承包或租赁合同;其它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的。

2、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乡经管站备案。

3、所有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

放,严禁企业领导保管。

4、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要求进行

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

5、合同的变更、转包、转让,必须经乡党委会议同意,并对外

公示,否则视为无效。

6、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7天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

7、未经领导审批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借阅合同原件。

8、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豆各庄农工商公司

201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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