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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执法办案情景案例题_工商执法如何办案

发布时间:2019-07-23 09:41:17 影响了:

情景案例题

注:案例中情景未作具体说明的,后一情景续接前一情景。

【案例1】

甲公司是国内生产胶印机的专业厂家,其“通海”牌胶印机质量好、价格优,胶印机的销售供不应求。注册商标“通海”在国内外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声誉,给甲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甲公司将商标标识同产品技术参数及厂名一起制作成产品铭牌,固定于其生产的胶印机上。同行乙公司规模较小,生产的注册商标“元元”牌胶印机技术含量不高、质量不符合现代工业化生产的要求,胶印机销售不畅。在近两年时间内发生了如下情况(假设下列出现的各主体,除有特别说明外均在同一县区):

情景一:乙公司从市场上回购已使用过的“通海”牌旧胶印机,除去甲公司胶印机上的“通海”商标铭牌,进行整修和重新喷漆后,贴上“元元”商标后,作为自己的新产品进行销售。

问题一:乙公司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如何处罚?

情景二:2008年1月,甲公司与江苏省丙公司签订合同,准许丙公司生产、销售“通海”牌全系列胶印机,销售区域为江苏省。2008年6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胶印机特许经营合同,准许乙公司自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在浙江省境内生产、销售“通海”牌HT47A六开小胶印机。

其间,由于乙公司为了满足某客户要求从丙公司购进“通海”牌HT47A六开小胶印机共计50台,每台平均进价7.5万元。2009年6月21日,甲公司向C县工商局举报乙公司侵权。

问题二:假设你是C县工商局经检大队案件主办人,你将如何处理此事:如果认定乙公司违法,请拟定一份调查提纲,并提出定性意见;如果认为乙公司不违法,请说明理由,并简要提出后续处理意见。

情景三:甲公司的胶印机因其质量上乘,价格实惠,在国际市场上十分畅销。S国商人向浙江M外贸公司以每台6.5万元的价格订了1000台“通海”牌HT47A六开小胶印机。由于订货数量较大,甲公司的存货不能满足这个订单的要求,于是,M外贸公司便在市场上购买了200台乙公司生产的“元元”牌YY-3六开小胶印机,购进价格为每台6万元。委托某商标印制企业丁印制200套通海商标,支付印制费用每套800元;再委托江苏丙公司拆除YY-3六开小胶印机上原来的商标标志,贴上“通海”的商标标志,丙公司收取加工费10万元。事后,乙公司得知此情况后,向C县工商局举报甲公司侵权。

问题三:此情况中违法主体是谁?各主体应如何具体定性(请简要分析)?C县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需要计算相关数额)?

【案例2】

情景一: 2008年11月12日,某工商局接到举报,称浙江宏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大树花园三期商品房中使用了劣质钢材。接报后经检大队迅速来到建设工地,发现工地上堆放着一批螺纹钢,其中10mm规格的30件,14mm规格的40件、20mm规格的30件,分别为江苏胜丰钢铁有限公司、江苏江阴市申港钢铁厂、江苏丹阳钢铁厂生产。经现场初步测量,该批螺纹钢外观尺寸低于标称规格。执法人员对工地上堆放的100件3个规格型号的螺纹钢进行了现场封存,并封样送检。11月15日,经国家化工建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该批三个规格螺纹钢内径和重量等指标均超出下偏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GB1499-1998,为不合格产品。

11月16日,宏达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到某工商局接受询问,称他们是委托浙江天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对于使用不合格钢材的情况毫不知情。张某某同时提供了与天向公司签订的包工包料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17日上午,施工方浙江天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某到某工商局接受询问,承认该公司于今年10月底从浙江广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进共计200件螺纹钢,其中100件已用于1、2号楼基础工程,剩余100件堆在工地上。当时他们公司(甲方)与广达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协议,约定:乙方提供甲方合格钢材,货到工地先查验,查验合格方可使用,如不查验就使用,一切后果甲方自负。钢材查验

如不合格,在没有使用的情况下,乙方无条件退还,往返装车费、运费由乙方负责。钢材到货时,天向公司查看了广达公司提供的厂家合格证和检验报告,还对钢材的机械性能及冷弯进行了检验是合格的,以为质量没问题,没对钢材直径允许偏差进行检验。现在经过检测才知道有质量问题,承认有失误的地方,请工商部门从轻处理。

问题一:根据上述事实,该工商局能否处罚浙江宏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天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简要说明理由。

情景二:17日下午,经检队执法人员又来到浙江广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经查广达公司从08年上半年起,陆续从安徽长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10mm规格螺纹钢60件,每件6750元;14mm规格80件,每件7750元;20mm规格70件,每件8750元,因资金周转不灵,其中10件10mm规格螺纹钢于08年5月初抵给另一公司还债,剩余200件于08年6月以每件加价250元一次性卖给天向公司。

问题二:对广达公司应当如何定性处罚?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应当如何计算?

问题三:江苏胜丰钢铁有限公司、江苏江阴市申港钢铁厂、江苏丹阳钢铁厂生产和天向公司已使用不合格钢材的事实,工商部门应当如何依法妥善处置?

【案例3】

某著名服装商标品牌企业A通过市场调查发现我省某企业B在大量生产假冒其商标的商品,于是于2012年1月8日指派其企业打假部携带有关调查材料和其商标权属资料前来所在地工商局某工商所投诉,某工商所接到投诉后于2012年2月10日指派所执法人员刘某带领二名新进公务员秦某、胡某(尚未领取执法证)一行三人到B企业调查,刘某出示了其执法证件,检查发现生产现场和仓库现场大量使用了A企业商标的服装,于是当即对法定代表人和仓库保管员、生产车间负责人进行现场询问,法定代表人承认其使用的商标未经A企业许可,上述情况由新来的公务员秦某记入现场检查笔录。随后,刘某当即将所有生产现场和仓库现场的商标标识和成品、半成品集中起来,装成11大袋,用塑料绳扎紧袋口,装上汽车,同时将B企业相关会计凭证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随后分别向B企业出具了扣留财物通知书及物品清单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其清单,要求法定代表人在上面签了字,法定代表人提出是否可以将侵权服装封存在企业车间不要扣押到工商所,刘某认为法定代表人无权提出,法定代表人只好签字,现场检查笔录记录了扣押、证据保存的数量、规格、型号等,未记录其他内容。2月11日,某所将该案立案上报,并将扣留财物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二项有关事项同时上报,局长批准该日开始立案调查,指定案件调查人员为刘某、秦某、胡某三人。三人通过近三个

月调查,共查明B企业为获取利益,利用A企业商标声誉,已经销售假冒A企业商标的服装1万件,销售额达到12万元,未销售的服装2千件。期间B企业法定代表人多次到所,表示自己年纪已经五十有五,上有病中老父母、下有一双儿女正读大学,经济不富裕,没有文化,法律意识淡薄,在工商所教育后立即认识并改正错误,要求从轻予以处罚,同时提出将封存在所里的账簿暂时借用几天,待做账报税后再归还工商所。最后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报告认为B企业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建议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拆除暂扣服装上的违法标识,罚款1万元。而账簿因是涉嫌违法物品的重要证据,不能借给B企业,等到县局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发还。请问该案的处理存在哪些问题?请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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