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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有法不依现象的历史根源及对策】三老现象存在的根源

发布时间:2019-07-24 09:35:04 影响了:

  法律作为有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国家意志,需要全社会按章遵守,努力践行。然而,在调整、规范社会关系过程中,却往往会出现种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反常现象,这不得不引起人们的重视、关注和思考。这种现象与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相背离,削弱了法律的权威,阻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勿庸讳言,其危害极其严重。因此,探讨有法不依的历史根源,寻找解决这种现象的方法与对策,应是每个社会和法律工作者的职责。   首先,中国古代农耕文化的代代传承,阻碍了依法办事的法制化进程。   具有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中国,一直以农业经济为主,这种农业经济的代代传承,曾经成就了某些领域的盛世,也为将来的法制化进程设置了坎坷。农耕经济的那种“种豆得豆,种瓜得瓜”的思维定势深深地熏陶与造就了这样的民族心理:注重现实的、直接的利益。这体现在政治法律生活上,就表现为重视直接上司、直接领导的指令,而对相对间接的法律规范却轻视甚至规避。此外,农业经济分散、落后、封闭的特点,使得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人们缺乏商品经济中的自由竞争精神,缺乏追求共同统一市场的行为,从而导致行为的放任与散漫。于是,就出现了公共秩序、公共规范、公共价值等观念的淡薄和责任心不强的表现。所有这些都给法的统一、规范与有序的调整与作用带来困难与阻力。   其次,中国古代“以礼入法,出礼入刑”思想,使有法不依成为一种常态。    在中国古代,规范与调整人们行为的主要不是法律,而是“礼”教。法只是礼的附庸及补充,法本身没有独立价值。礼的主要功能在于“别贵贱、序尊卑”,维护纲常等级秩序。即所谓“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即仁、义、礼、智、信)。它不仅占据了人们的思想,指导人们的行为,而且经统治者的渲染和发展,已变成“天理”,谁违反之,便是反天之道。由于纲常是“天理”,这样,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就只能是礼的附庸了――以礼入法,出礼入刑。于是,中国古代社会就有了“德主刑辅”的司法特色。这种稀薄、脆弱的法的文化不但使人对法知之甚少,而且削弱了法的执行力。在这种背景下,有法不依成为一种很自然的现象。    第三,中国古代“法自君出”的权力支配思想,导致法律执行受制于政治权力。    具有二千多年的封建史的中国,皇帝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权威,“朕”就是国家,凡事皆决于上。这种超常的皇权,不仅使国家制订的法律出自于皇帝,而且,皇帝颁发的“制”、“诏”、“圣旨”也同样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自君出”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的奇观。在这种专制的政治体制下,大小官吏拥有各自的特权,他们尤如一个个小皇帝,专横骄跋、胡作非为。于是,权力支配法律,“专横破坏国法”也就成为古代中国的政治特色。在强大的无时不在的专制政治影响下,人们对权力的追求、崇拜与服从,自然就远远超过对法律的追求、崇拜与服从。因为,权力渗透的面太广泛、太普遍,并直接决定了人们的前途、命运及利益。权力的能量使得人们不再需要按章办事,法律形同虚设。    上文从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角度,分析了当前社会广泛存在的有法不依现象的历史根源。而探讨与寻求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则是当前我们必须着手努力的重点。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粗浅的思考,以供借鉴。    一方面,应大力发展商品经济,为依法办事构筑人文环境,促进法律的推行与适用。商品经济与农耕经济的最大区别在于:商品经济是为获得交换成功和取得社会认可而生产的。商品经济这一特点决定了社会必须按照共同的社会劳动时间即共同的价值标准来衡量和利用它,否则它的价值与作用就会受到影响与损害。因此,它在客观上要求其流通及交易渠道畅通无阻,市场统一。这种客观情形就为国家制订统一的法律规范奠定了基础,也为法律的贯彻执行提供了良好的人文条件。因为商品经济不仅激发了人们对利润的追求,而且激发了人们对独自立精神的向往,于是,人们在共同的经济条件下向往与遵守公共规范、公共准则就成为可能与必要。因此,大力发展商品与市场经济,加速改革开放,使全国范围内迅速形成统一的商品市场体系,是解决有法不依问题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前提。   另一方面,加速政治体制改革与民主法制建设步伐,使宪法与法律成为人们行动的最佳价值导向。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应是确定人大的权威,使政党和领导者的意志服从于人大的决断。因为法律是以人大通过的方式形成的,人大的决断和权威是法律的最基本的权威。要尊重法律、准确地贯彻法律首先必须以尊重人大作为前提与基础,因此,必须完善现行的选举制度,使直接选举进一步扩大,加强人大独立的监督和质询权力,切实行使其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改变人大成为一种形式,而且这种形式很多时候又得不到尊重的状态。人大的权限加强了,则由其通过的法律就会产生巨大的权威与效力,任何政党、集团、个人都不得不服从这种代表国家意志的权力机关所作出的决定,决议及相关的法律。   另外,还要确立尊重与服从司法权威的体制,形成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法律争议的合法机制。当前,行政指令干涉司法程序,审判主体之外的人审批、指示、授意对案件的审理等现象广泛存在,因此必须彻底改革这种不尊重司法规律与司法独立的体制,真正确立法院、检察院独立的法律地位及法官、检察官独立的司法人格之体制,确保国家法律的依法执行。同时,由于司法程序能赋予法律的履行和救济的机会即涉及其法律方面的矛盾纠纷可起诉,生效的判决裁定可执行,错误的裁判可上诉、抗诉等等,故,任何一部法律如果要想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的话,则唯有通过司法程序来促进才有效。   有法必依是构建法制社会的基本途径,只有正真解决依法办事和执法过程中的不和谐因素,才能将我们一步步引向法制化和谐社会的康庄大道,而这个过程是缓慢的,需要我们法律工作者的集体努力,更需要全体民众的共同响应。党中央历届领导正在努力引导我们一步一步的接近这一目标,相信这一天不会太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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