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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05 09:39:36 影响了: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该条内容规定自施工起重机械使用时必须进行登记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进行详细规定。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做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化在建筑起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建筑起重机械有1)、2)、3)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建筑超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行程安全协议书。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2)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3)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4)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按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建筑起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2)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4)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5)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越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化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临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

护;

4)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5)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使用单位在建筑起承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

可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审核建筑起承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监督检奄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抓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承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建筑超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除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临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食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等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具有相应的责任和职责,违反相关规定,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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