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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保密协议_中介不绕过和保密协议

发布时间:2019-08-07 11:07:16 影响了:

独家授权委托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

以及 公司以及二者的关联公司或个人拟收购

项目或者参与与该项目有关的获利行为。

为保证相关事宜不被泄漏,保证中介方的权利。

为明确各方当事人之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协议各方就上述事宜特订立以下协议:

本协议由下述双方于 月 日在北京签署:

1. 目的 为保证该相关事宜不被泄漏,保证中介方的权利,对各自提供的各种合作方案和意向严格保密,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各自向对方披露本协议所定义的保密信息。

2. 授权: 甲方委托乙方安排、促成甲方与该单位达成交易,实现该产权转让。,因此中介方义务为促成产权持有单位与甲方或相关方达成交易合同,该委托为独家授权委托。

3. 定义 “保密信息”指任何信息、立项报告、可行报告、财务分析、行政批准、股东结构、项目有关的一切文件,相关方的任何信息也在保密信息之内,包括收购主体、财务报表、资金来源。这些信息是可以根据其性质或根据其被披露时的情况,在披露时一方以书面确认为保密或专有的。

4. 披露 双方特此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约定保密信息,除非其获得披露方的书面批准;

5. 责任的排除:

i) 与此项目以盈利为目的其他相关活动

6. 资料的返还 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对披露方的任何记载、体现、反映保密信息的载体进行复制。应要求或在本协议到期或提前终止时,接受方应立即将所有记载、体现、反映保密信息的载体的复制品和摘录和所有包含任何该保密信息的任何部分的文件或事物返还给披露方。

双方在办理相关收购审查、监管以及行使债权的需要时,可以占有,保管,合理地复制该等文件和资料。

7. 法律要求的披露 下列任一行为不应当被视为侵权行为及(或)违约行为:

i) 依照法律的规定披露或递送披露方的保密信息及其载

体;

ii) 依照政府行为(要求)而披露或递送披露方的保密信息

及其载体;

iii) 依照法庭或仲裁委员会的裁定、命令或诉讼仲裁所

必需而披露或递送披露方的保密信息及其载体。

8. 不可绕过 在乙方向甲方披露关于该合作项目的相关信息后,甲方不绕过对方,也不把任何与第三方的交易自行实施。除非事先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或授权。对于乙方介绍安排的客户不论是当时还是未来甲方相关该项目的任何合作、合约或获益都当然是乙方工作的自动延续和成果,同时乙方不承担因甲方绕过乙方联系乙方推荐客户所产生的任何不利责任。

9.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如果不能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则应被提交给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10.责任范围 为本协议的目的,甲方的关联方系指并包括该方和该方的任何关联企业的董事、经理、雇员和财务上的、法律上的、技术上的顾问和其他专业顾问,为执行本协议和因确定和实施而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该等人士

促成的相关交易甲方仍应承担支付责任.

11.违约责任 违约金为中介费用的25%,支付中介费延期一日支付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12.期限 除非本协议通过双方的共同书面协议被提前终止或被双方的共同书面协议所替代,本协议自本协议签署日期之日起在壹年内有效。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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