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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因素有哪些 [法律中的游戏因素]

发布时间:2019-08-08 09:42:50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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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之翼

唯本自由而务实的游戏精神,才能超然而不超脱,冷静而不

冷漠,平情而不滥情,秉自由心灵而公正处事,融情理法于一炉,向社会制作和运送正义

法律中的游戏因素

谢可训(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游戏接近本能而超乎本能。动物也会游戏,如小猫闲来无事会追逐自己的尾巴,逮到老鼠也要先逗弄够了才下杀手。正是游戏拉远了心与身之间的距离,从而留下了动物发展进化的空间。人的身心距离大于动物的身心距离。本能反应是身心瞬间联通没有间隔的,身心距离越远,就越不为本能所左右,自主选择的可能性也越大。人的身心距离最远,所以人是“万物之灵长”,人是无穷大与无穷小之间的中项,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也大于人与动物之间的差异。人心是理想的、绝对自由的,人身是现实的、相对拘束的。心在前渐行渐远,身在后亦步亦趋,身心矛盾在经调适而获相对调协之后,又将进入新一轮的紧张循环。相比而言,动物是身心和谐的,没有心理疾病,因其身心距离较为固定。至于人,因其心力强大而每欲挣脱身之羁绊,遂常致身心间之疏离脱节而不和谐。小鸟总在歌唱,人却时常叹息,盖因人要在痛苦中求其发展和进步,而法律正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阶梯。

法律是人类的游戏规则

法律是人在社会生活之博弈中提炼出的规则体系。人是思想着的理性动物,也是行动中的感性动物,所以法律经由人之理性和感性的互动而生成运作。法律治理社会生活的独到之处,在于其以对抗的手段达致和谐的目的。从手段上看,法律依靠程序上的对抗游戏;从目的上看,法律追求互利共赢的正和博弈。法律之手段和目的,均与游戏相关。

就目的而言,法律乃人类行为博弈之理性结晶,旨在以自我约束求互利共赢。人最大的敌人不是外物而是自身,人类的终极使命是驯服自己,将身上潜伏的兽性转化为神性而不任其吞噬自我,这就需要人类为自己的行为设定底线并建立规则。由于有限资源相对于无限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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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而言永远稀缺,一味争夺资源难免引起自相残杀,形成一种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本能反应不足以使人类和平共处,在经过试错与纠正的反复博弈之后,人们发现通过分工、合作与交换可以提高效率,而长期的效率则以社会的基本公平为前提。只有理性地为人类社会的全体和未来作统筹安排,并在短期与长期利益、个体与整体利益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才能实现一种双赢或多赢的正和博弈。唯其如此,人类社会才不致沦为弱肉强食的钢筋水泥丛林,而是老有所养、幼有所依、各得其所的和谐家园。

就手段而言,法律依靠程序上的对抗游戏,实现对人之本能天性的疏导指引。《攻击与人性》的作者康拉德劳伦兹认为,正如低等动物的攻击性行为是其生存本能的表现,攻击性也是人的本能和天性。但人毕竟比低等动物高明,他善于将自己的攻击性本能作文明的转化。文明的标志是避免相互伤害。如果说竞技是人类为了避免战争而向文明迈出的第一步,法律就以文明对话的方式实现了对战争的全面替代。在一定意义上说,战争较接近本能,虽然“法律与武力不相容”,但法律不排斥非武力的文明对抗。君不见,立法执法司法诸部门,在法律的统帅之下,于各司其职之余,透过正当程序互相对抗,以自身之善去制约他人之恶,同时也使自身之恶受制于他人之善,在心灵的战场上,展开一次次阳光下的正义之战!再看那法庭上的唇枪舌剑斗智斗勇,不也是一种以语言代替暴力的程序对抗游戏,一种古希腊人所谓“以诡辩来达到真理”的游戏吗?

法律游戏之善莫大矣!在它被发明出来之后,人类自我驯服的阵地,便由原来的战场转移至竞技场、进而转移至议会和法庭。在法律游戏过程中,必要的对抗使情绪得以宣泄、真相得以展开;平等的对话使规则逐渐确立、理性不断升华。通过法律游戏,真善美被弘扬,假丑恶受抑制,人性之善压倒人性之恶,正能量向社会传递,正义得以伸张。每一场法律游戏结束,参与其中的每一个体,如同剧院中散场的观众,带着净化了的心灵回归人群,也将规则之治的意识随之带入社会,如此潜移默化,循环往复,使法治精神终能播于大

法律更远离本能,而竞技居于两者之间。众而传之久远。

法律之中的游戏精神

法律的外在表现形式为规则,但规“诗人视一切外物,皆游戏之材料也。然则的条文背后及其运作之中应有精神,其游戏,则以热心为之。故诙谐与严重也即使法成为活法的东西存在,精神缺二性质,亦不可缺一也。”又说:“诗人失的法律仅是一纸具文。虽然法律处理对宇宙人生,须入乎其内,又须出乎其庄重严肃之事务,但一定的游戏精神却外。”究其精神实质,即在倡导以游戏精不可或缺。王国维在《人间词话》中说:神做人间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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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和诗人面对同样的人生素材,界。”法律人虽崇尚理性,但不学圣人之忘

都是现实生活中的艺术家,如同戴着镣铐情,更不做心如铁石的无情汉,乃不失为的舞者,要在现实重压下发舒其自由心灵,一有血有肉、爱憎分明之性情中人。正如《菜并运用心血将现实净化提纯,以诗意的理想来规范现实的不理想。所不同者,在诗人则激情常多于理性,在法律人则理智更重于情感。“情”、“理”之比重不同,但其游戏精神并无二致。唯如此,才能以出世的心态做入世的事务,悠游于理想与现实之间而不偏执一端。法庭是社会的缩影,从中可以窥见人生。人生如戏,法槌、法袍与假发便是演戏的道具,法庭便是演戏的舞台。两造各就各位,分饰角色,慷慨陈词,声情并茂;法官居中危坐,旁观者清,察言观色,持两用中。一旦帷幕拉开,演员粉墨登场,舞台上就演绎一出出充满悲欢离合、爱恨情仇的人间悲喜剧,其人物血肉丰满、个性鲜明,其事件跌宕起伏、扣人心弦,其情节错综复杂、扑朔迷离……但真假是非善恶美丑,终将昭然于落幕之时,正义也必将大行于天下。戏亦如人生,法律为我们提供人生舞台上的游戏规则。但法律人不仅遵守游戏规则,还参与推动游戏规则的制定。他既演戏又看戏,既入戏也出戏,怎能没有既“入乎其内”,又“出乎其外”的游戏精神呢?唯其“入乎其内”,才能以感性的温度,对他人的境遇投以“同情的关切”,才能以忘我投入的认真态度,洞察事实的细节与真相,敬畏天理法意公道人心。每个人都是有故事的人,每个人身上都活着相同的性灵,每个人的独特性都值得尊重。有道是,;对于其人,己即世根谭》所说:“君子不能无情,惟事平情而已”。己心若是无情,怎能同情他人?唯其“出乎其外”,才能从理性的高度,与观照之物保持适度“审美的距离”,才能超越功利计算并跳出一己之私,以铁肩担道义,正心诚意而不固执偏见谬见成见,“以理化情”而不被过多激情蒙蔽双眼。

须知热情也要服从理性的引导,没有理性的指引,灵魂之舟便如无舵之船,只能在茫茫大海上漫无目的地随波逐流。游戏精神,其实是一种有所寄托的自由探索精神。游戏中的人性最为和谐完整,因为游戏是对身心间张力的一种重新调适,正是在游戏之中,心部分挣脱了身的束缚,获得了较前更大的自由,从而尝试并实践着新的可能性,到更广阔的天地中去上下求索。有所寄托,则使这种自由探索得以回归本真而不致漫无边际。人性包含来自动物本能的“情”和来自群体意识的“理”两部分,合乎人性的法律则是理性与感性、规则与裁量、逻辑与经验的结合,法律的践行者也须以高超的技艺把握好这些对立物之间的微妙平衡。然则如何能致之? 唯本自由而务实的游戏精神,才能超然而不超脱,

冷静而不冷漠,平情而不滥情,秉自由心灵而公正处事,融情理法于一炉,向社会制作和运送正义。诚然,人生不过是人心之反映,人之幸福在于心之幸福,社会之和谐也寓于心灵之和谐。难怪黎巴嫩诗人纪伯伦要这样吟唱:让我们的心灵——L e ga l I n f orm at i on //2013.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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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世界,其唯一人“安息在理性中,运行在热情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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