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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思考|权责发生制例题

发布时间:2019-06-17 04:00:45 影响了:

  摘要:我国预算会计一直以来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及会计改革的深入,这种核算方式的预算会计存在诸多问题,只能反映政府财政预算收支情况,不能全面反映一个政府所有的资产、负债及费用,不便于政府作出重大经济决策的决定。本文从目前政府财政报告的现状及编制采用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意义两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预算会计 权责发生制 政府财务报告
  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预算会计的“产品”,就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它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助于分析和评价政府的受托业绩及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财务信息,信息使用者可以据此做出相关决策。政府财务报告在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架起一座重要的信息沟通桥梁,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主要内容有政府财务报表、政府财务报表附注、政府财政经济状况和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构成。
  一、目前我国政府财政报告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是1997年确立的预算会计报告模式。目前,我国政府财务报告包括财政总预算单位、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财务报告。它们以财务报表为主要形式,提供政府的财务信息,主要有财政总决算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但这些报表只能简单反映政府财政预算收支情况,不能全面反映一个政府所有的资产、负债及费用,不便于政府作出重大经济决策的决定。具体来讲,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
  (一)预算会计报告内容不完整,提供的信息范围过窄
  在我国,由于地方政府尚不能自行决定发行国债筹集资金,也就不需要评定信用等级,因而外部信息使用者对政府财务报告的需求意识不强,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范围过窄,仅局限于有关预算资金活动提供的信息范围过窄,仅局限于有关预算资金活动。
  (二)预算会计报告体系不完整
  我国预算会计报告体系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及附表、会计报表说明书。虽然有覆盖上百万预算单位和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预算会计体系,以及层层汇总上报的会计报表制度,但从总体上看,预算报告体系比较单一。缺乏有分析性的预算执行报表和系统性的财务报表,以及具有注释性、解释性和分析性的附注说明,难以全面揭示政府受托责任中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
  (三)没有全面反映政府财务状况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因不计提折旧、不进行资产重估等,也存在与价值严重背离的现象。没有反映政府受托管理国有企业产权和收益权的信息,造成占用、使用和管理状况不明,导致国有资产长期流失。负债方面的确认和记录亦不完整,包括公共部门雇员养老金等在内的许多跨年度义务未确认为负债,或有负债不予记录、确认或以其他方式公开披露。没有全面反映社会保障及其他政府债务。没有提供完整的绩效信息,也未提供评估财政绩效所需要的相关信息,特别是关于服务成本方面的信息。汇总合并造成信息不全面,不能真实地反映政府的业绩和受托责任。
  二、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意义
  可以全面反映一个政府所有的资产、负债及费用情况,为领导宏观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
  (一)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能全面反映政府债务
  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能揭示社会保险、雇员养老金等政府长期承诺形成的负债,避免了隐性负债藏而不露的问题。机构管理者也难以将其自身应承担的当期成本转嫁给继任者,有利于政府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提高政府防范财务风险的能力。政府对其负债全面地加以揭示,既有利于今后的预算决定,也有利于政府制定正确的融资决策。
  (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有利于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在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下,可通过资产的摊销和计提折旧来反映资产的使用状况及更新要求。这些信息对于资产管理及资产使用效率评价是十分重要的。收付实现制对资产的管理集中在是否投资于新的资产。权责发生制下政府对资产的管理不仅是增购资产问题,而更应重视如何对现有资产进行养护、改良以及延长其使用年限,对使用年限长的基础设施尤其如此。
  (三)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能完整地反映政府部门运行成本
  权责发生制方法在配比基础上确定产品或服务的成本,这种成本既具有期间可比性,也可与外部竞争者比较,从而有利于鼓励竞争,有助于决定服务项目的收费和定价。同时基于真实成本基础,在管理上就可以要求公共部门以产量(产品或服务)或经营成果来衡量其工作绩效,从而有助于政府部门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为政府会计改革的全面推行探索路子、积累经验,有利于推行政府会计改革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充分暴露出来。
  提高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信息质量真实性,强调相关性,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是确定会计信息“有用性”的质量标志,是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具体表现。它在会计准则概念框架中居于重要地位。
  现在我国推行阳光财政,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可以提高财政的透明度,一是政府与公众这一特别受托责任主体的驱使。我们应该意识到政府这一实体与企业的不同所在,它的责任委托方的性质特别,是最具广泛意义的公众群体。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势必要求对这一重要信息来源施加高要求。同时财务活动具有高度的综合性,政府及其活动的其他方面往往会影响到财务方面并最终通过财务报告反映出来。正是由于这一特殊性,政府就不能同企业一样可以较高程度的满足各种利益群体的要求。尽管提供信息的渠道也日益多样化,但是对于大部分公众,所能拿到的依然只有政府财务报告,甚至只有政府财务报表。所以,对公众来说,政府财务报告是公众作为委托方用来评价受托方的业绩的唯一重要来源。
  综上所述,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深人,现行预算会计报告模式的弊端日益显露,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推行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将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张琦.公共受托责任、政府会计边界与政府财务报告的理论定位[J].会计研究,2007,(12)
  [2]王雍君.政府预算会计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3]王瑶.民主政治制度、受托责任与政府财务报告导向[J].管理科学研究,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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