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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同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烟花爆竹

发布时间:2019-07-04 08:51:19 影响了:
【摘要】: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同政办发[2010]134号大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同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55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同政办发[2010]134号


大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同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55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市《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安监危化字〔2006〕330号)、《山西省烟花销售市场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晋安监烟花函〔2006〕1号)、《关于烟花爆竹经营销售的实施意见》(同政办发〔2007〕202号),《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政办发〔2008〕150号)和《关于做好2010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电同政发1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强化监管、确保烟花爆竹市场安全健康有序发展

烟花爆竹是特殊的危险品,必须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各级各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规范管理,安全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市政府建立由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市安监、公安、工商、质监、供销、城管等部门组成的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协调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审核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规划布局;审查烟花爆竹销售单位的安全条件;发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和网点的安全检查;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禁售区域销售和危害公共安全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查处无证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销毁处置过期和罚没的烟花爆竹;许可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烟花晚会燃放,查处非法生产、买卖、存储、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工商部门凭经营许可进行注册登记,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查处三无烟花爆竹制品销售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经营单位和销售网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占道违规经营,城市社区违规经营和小商小贩走街串巷销售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在禁售区域违规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供销合作社要加强对本系统的烟花爆竹经营和安全管理 二、加强管理,严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准入许可制度 1、安监部门要认真执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准入许可制度,全市所有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实行一企一证、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单位组织的大型庆典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应从有资质的经营单位购进,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操作,并按许可审批规定批准。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2、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由取得批发销售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经营,统一批发。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业务。违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省烟花爆竹办公室有关规定,不得采购、批发销售假冒伪劣和未经省烟花办公室和市安监部门确定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产品。不得将烟花爆竹批发给无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供销合作社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加强管理,规范经营,发挥主渠道作用。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要加入行业协会,接受协会的管理和指导服务。烟花爆竹行业协会要在制定行业规划、产品标准、市场经营、行业自律等方面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发挥好协调服务作用,同时协助指导会员单位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各经营单位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烟花爆竹,不得私设储存仓库,不得在城乡集贸市场、居民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销售烟花爆竹,不得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烟花爆竹产品。 3、合理布局销售网点 按照严格条件、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经营有序、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市安监部门要根据各县区实际需求,严格控制销售网点数量,市区禁止在御河以西、南环路以北、西环路以东、西环路北延段北端起到火车站路以南圈定的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在园林、绿化带附近及名胜古迹、加油站等重要建筑和设施、国道、省道各主要街道设点销售烟花爆竹。上述以外区域及各县区烟花爆竹布点,要按照市安监部门下达的控制指标,由市供销社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报安监部门审核。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必须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和从业标准,临时经营场所要推行使用活动式阻燃棚。 各县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由县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 通知组织实施,报市安监部门备案。 4、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一点一证,亮证经营,不得出示复印件,禁止一证多点。 (2)零售网点的烟花爆竹由批发公司提供,不得自行采购。 (3)零售网点必须设专柜销售,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并与其他柜台保持安全距离,做到专人售货,专人保管。 (4)零售网点烟花爆竹不得与其他易燃易爆货物混放,存放量不得超过20标箱。 5、实行余货回收存放制度。临时销售点在经营许可期满后,立即停止销售,未售出的烟花爆竹交由进货批发企业代为存放。 6、整顿规范礼花弹等A级产品销售渠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礼花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0〕99号)任何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不得经营礼花弹等A级产品,严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礼花弹,只允许礼花弹生产企业将礼花弹等A级产品销售给经公安部门批准的焰火燃放活动或出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其他批零单位无权经营A级产品,如发现烟花爆竹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7、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是安全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批发零售单位都要同属地安监部门签订安全承诺书,向社会做出安全经营公开承诺,自觉接受安监、公安、工商、质监、城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在经营中违反安全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经营者负完全责任。 8、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属地乡(镇)街、社区(村)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监管责任主体,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严格落实烟花爆竹流向等级管理制度 各县区要加大工作力度,督促企业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等级通用规范》(AQ4102-2008)要求,认真执行烟花爆竹流向等级管理制度,健全并保存档案,对已落实流向等级管理措施的企业,要指导其结合实际、对照标准,完善等级的内容。对仍未建立流向等级制度的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烟花爆竹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形成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强化对市场的监督,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要设置公开举报电话并公布于众。 五、广泛宣传,增强广大市民自律、安全意识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深入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意识。引导群众购买质量合格的产品,遵守燃放规定要求,鼓励群众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行举报,坚决杜绝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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