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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开挖方法及示意图_瓦斯隧道专项施工方案

发布时间:2019-07-28 09:56:59 影响了:

一、 编制依据

1.xx至磨憨线xxx隧道施工图设计文件;

2.昆明铁路局滇南铁路建设指挥部发布的《新建xx至磨憨铁路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

3.国家、行业、铁路总公司现行的法律、法规、施工规范、规程、标准、准则及有关文件;

4.对施工现场的实地勘察、调查资料;

5.我公司积累的成熟技术、科技成果、施工工艺方法及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

6.新建铁路xx至磨憨线YMZQ-8标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7、铁道部2003-3-28发布的《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

9、《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铁路瓦斯隧道技术暂行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和瓦斯突出细则》。

二、编制原则

1、安全目标

始终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落到实处,杜绝瓦斯隧道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总体要求

⑪铁路瓦斯隧道的施工除符合《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外,还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⑫铁路隧道施工过程中,通过地质勘探或施工检测表明隧道通过地层含有瓦斯时,该隧道定为瓦斯隧道。根据地质情况,本标段瓦斯隧道为天然气瓦斯隧道。

⑬瓦斯隧道施工期间,按设计要求进行地质复查工作。必要时钻孔埋管实测瓦斯压力,以及通过通风和瓦斯检测计算全坑道的瓦斯涌出量,根据检测结果核对施工工区和煤系地层的瓦斯等级,必要时进行修正,同时相应修改设计。

⑭瓦斯隧道施工管理等级要根据瓦斯检测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当低瓦斯隧道或低瓦斯工区施工中瓦斯监测结果显示为高瓦斯时,及时调整为高瓦斯隧道进行管理。

⑯瓦斯隧道施工前,严格按照设计和相关验标、指南、规范进行准备,并配足、配强专业人员,加强对瓦斯隧道的施工管理。

3、制度管理

建立和完善瓦斯隧道方案审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日常安全检查制度、瓦斯监控管理制度、有害气体监控制度、通风管理制度、进出洞管理等制度,在施工过程中重点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4、组织机构

成立瓦斯隧道施工安全领导小组,由指挥长任组长,主管生产领导任副组长,安全质量部、工程技术部、物资设备部、计划财务部、综合部有关人员任成员。下设瓦斯检测、通风、防突、防爆及应急抢险等机构,瓦斯检测机构成员必须经过地方安监部门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各机构应明确职责和分工,落实好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5、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编制围绕“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及时救援”的原则;成立瓦斯应急抢险组织机构,明确应急职责;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配备救护队,针对各种瓦斯险情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和方案,组织险情培训,进行相应的险情应急演练;进行瓦斯危险源分析,明确危险源位置和危害程度;一旦安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抢险人员和救护队迅速赶到现场展开抢救工作。

6、技术交底

严格落实安全技术逐级交底制度,使施工技术和作业人员了解设计要求,掌握安全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科学组织施工,确保瓦斯隧道的施工安全。

7、安全培训

开工前必须对所有参建人员进行全员的瓦斯隧道施工安全技术培训,作业人员必须持瓦斯安全培训合格证上岗。

三、编制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新建铁路xx至磨憨线YMZQ-8标xxx隧道DK155+040-155+580段低瓦斯隧道施工。

四、工程概况

根据《DK151+254xxx隧道设计图》DK155+040-155+580段穿越二叠系上统泥岩、砂岩夹碳质泥岩、灰岩、煤线,可能赋存瓦斯等有害气体,为低瓦斯工区(三级瓦斯地段)。

五、瓦斯隧道施工方案

1、瓦斯超前预测预报和瓦斯预处理

⑪超前预报的目的

明确瓦斯隧道超前钻孔探测瓦斯的工艺流程和工艺标准,规范瓦斯探测作业,预测瓦斯涌出、突出危险,防止瓦斯事故发生以及减小施工作业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

⑫超前探孔布设

隧道正洞进行全断面全洞长做超前探测,探孔布设图如下。

2号探孔

隧道中心线

1、4、3号探孔

143

56

5、6号探孔

正洞超前探孔布置图 每个断面布设6个超前探孔(辅助坑道为3孔),孔径为89mm(辅助坑道为75mm),单孔长度为30m,搭接长度不小5m。探孔处设置检测点,以检测是否有瓦斯涌出。若探测有有害气体,应记录详细确定有害气体涌出位置、压力、浓度、有害气体成分等。根据浓度及涌出量决定是否进行压力测定,并给出施工建议。

当探测钻孔使用完毕后应及时用封泥或水泥浆封孔,以防止放炮时引爆钻孔内瓦斯导致隧道瓦斯爆炸。

⑬瓦斯压力测定要求

隧道开挖中,在含瓦斯地段,利用直径Φ89mm的水平探测钻孔,测定瓦斯压力,并详细记录有关参数。瓦斯压力的测定可采用专用的机械装置测压、液体测压、水泥砂浆封孔测压及黏土测压等方法。

⑭钻孔过程中异常现象处理

当发现有以下异常现象应立即报告,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上报有关部门:

①当检测孔瓦斯涌出量大于5L/min,瓦斯压力大于1Mpa时,必须停止掘进,在涌出孔附近施作排放孔,进行瓦斯排放。若24h内不能使其降低,则立即封闭,另做专门处理;

②钻孔时有夹钻、顶钻、顶水、喷孔等动力现象;

③瓦斯浓度突然增大或忽高忽低,工作面温度降低,闷人,有异味等。 ⑮瓦斯探测后的预处理

利用已有的超前探孔进行注浆预处理,把有害气体可能顺着岩层构造裂隙逸出的通道最大限度的封闭。

2、瓦斯监测

⑪目的

防止在施工过程中有害气体浓度超限造成灾害,以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的正常进行;根据监测的洞内有害气体的浓度大小,及时调整相应的技术措施,为瓦斯隧道的动态管理提供依据,确保隧道施工安全。

⑫人员配备要求

每个瓦斯隧道施工工区配备专门的机构进行瓦斯监测,实行三班八小时工作制,每班有两个及以上的瓦检员进行检测。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后在有经验的瓦斯检查员带领下工作不少于10天后,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上岗资格证上岗。

⑬监测仪器配备要求

瓦斯隧道专职瓦斯检查员应配备光学瓦斯检测仪,工班长、放炮员、入洞检

查的管理人员应配备便携式瓦斯检测仪;所有瓦斯隧道都按规定安装瓦斯自动监测报警断电系统,实行瓦斯电闭锁。

瓦斯监测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催化元件的设备,每隔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每隔7天必须对甲烷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①手持式瓦斯检测仪器:采用光学瓦斯检测仪、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和有害气体检测仪等配合使用。

②固定式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也叫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布置在隧道上方,垂直悬挂,距离顶板不大于250mm,距侧壁不小于200mm。

⑭瓦斯检查要求

瓦斯隧道施工必须建立瓦斯检查管理体系,体系中应包括瓦斯检查管理机构、瓦斯巡回检查及台账管理制度、瓦斯分级检查及管理制度。瓦斯浓度检查应覆盖隧道内所有区域。

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和一炮三检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记录。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记录手册、现场牌板,报告洞口值班室人员,并记录在值班室专用记录薄上,如遇瓦斯异常应及时通知现场人员撤离至洞外。

瓦斯隧道的重点检测部位:掌子面拱顶、二衬台车端头拱顶、横通道位置、隧道断面变化部位、坍腔部位和综合洞室部位等。

3、钻爆作业

⑪瓦斯工区钻孔作业必须采用湿式钻孔,且要先开水后开气;当作业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钻孔作业。

⑫瓦斯工区装药与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爆破地点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小于1%;

②爆破地点20m内,矿车、碎石、煤碴等物体阻塞开挖断面不得大于1/3;

③通风应风量足,风向稳;

④炮眼内煤、岩粉清除干净;

⑤炮眼封泥不足或不严不得进行爆破。

⑬瓦斯工区的爆破作业必须采用煤矿许用炸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低瓦斯工区岩层掘进,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②低瓦斯工区揭煤和煤层、半煤层掘进,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③高瓦斯工区爆破,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④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地段爆破,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⑭瓦斯工区爆破应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并使用防爆型发爆器起爆。不应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从起爆到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应超过130 ms,不得跳段使用。

⑮瓦斯工区爆破炮孔必须进行填塞封泥,填塞封泥采用粘土或粘土砂子混合物等不燃性材料,填塞封泥材料中不应含有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炮孔的填塞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炮眼深度不宜小于0.6m;在特殊情况下,当炮孔深度小于0.6m时,必须采用特殊的安全措施,并封满炮泥;

②炮孔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炮孔长度的1/2;

③炮孔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0.5m;

④炮孔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1m;

⑤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孔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应小于0.3m; ⑥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应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均不应小于0.3m;

⑦炮孔用水炮泥封堵时,水炮泥外剩余的炮孔部分采用粘土炮泥封实,其长度不应小于0.3m;

⑧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孔严禁爆破。

⑨严禁反向装药。

⑯爆破网路和连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⑪必须采用串联连接方式。线路所有连结接头应相互扭紧,明线部分应包覆绝缘层并悬空。

⑫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若必须在同一侧时,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间距。

⑬母线应采用具有良好绝缘性和柔软性的铜芯电缆,随用随挂,严禁将其固定。母线的长度必须大于规定的爆破安全距离。

⑭必须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

⑮严禁将瞬发电雷管与毫秒电雷管在同一串联网路中使用。

⑰电力起爆必须使用防爆型起爆器作为起爆电源,一个开挖工作面不得同时使用两台及以上起爆器起爆。

⑱在低瓦斯工区和高瓦斯工区进行爆破作业时,爆破30min后由安全员和瓦检员共同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瞎炮、残炮等情况,遇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瞎炮和残炮的处理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执行。在瓦斯浓度小于1%,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解除警戒后,工作人员方可进入开挖工作面工作。

⑲对于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入库、发放、使用、退还、销毁和保管等工作,按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爆破器材统一管理、发放,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使用。火工品进洞必须有专人进行管理,确定爆破器材数量,远离危险源,严禁非爆破人员进行爆破施工,现场监炮,严格按照爆破设计施工,做好监炮记录。

4、施工通风

⑪一般规定

①施工通风设计考虑各工区贯通后的风流调整和防爆要求,隧道施工的任何工作面不得存在通风盲区。

②瓦斯隧道施工期间,建立瓦斯监控、检测的组织机构,测定环境参数、瓦斯(如H2S、CO和粉尘)浓度、风速、风量、温度、湿度等参数。低瓦斯工区、

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除配置便携式瓦检仪外,还应配置高浓度瓦检仪和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并配备专职安全员和救护队。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安设应符合《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附录B的要求。

⑫通风系统

①非瓦斯工区的施工通风方式宜采用压入式或混合式。低瓦斯工区的施工通

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也可采用巷道式。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施工通风方式宜采用巷道式。

②瓦斯隧道各工区在贯通前,应做好通风和安全协调工作。贯通后,应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超限,待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③瓦斯隧道各开挖工作面必须采用独立通风,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④瓦斯隧道需要的风量,必须按照爆破排烟、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以及瓦斯绝对涌出量分别计算,并按允许风速进行检验,采用其中的最大值。独头坑道瓦斯绝对涌出量计算可按《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附录L的规定进行。

⑤按瓦斯绝对涌出量计算风量时,对于低瓦斯工区,应将洞内各处的瓦斯浓度稀释到0.5%以下;对于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其长度较大的独头坑道,应将开挖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稀释到0.5%以下;平行导坑仅作巷道式通风的回风道时,其瓦斯浓度应小于0.75% 。

⑥瓦斯隧道施工中防止瓦斯积聚的风速不宜小于1 m/s。

⑦瓦斯隧道施工中,对瓦斯易于积聚的空间、衬砌模板台车附近和综合洞室区域,实施局部通风的方法,消除瓦斯积聚。

⑧瓦斯隧道在施工期间,应实施连续通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当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并在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l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均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当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必须制定排除瓦斯的安全措施。回风系统内还必须停电撤人。只有经检查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坑道中一切电气设备的供电。

⑨采用平行导坑作回风道时,除用作回风的横通道外,其它不用的横通道应及时封闭。留作运输用的横通道应设两道风门,防止风流短路。

⑩人字坡隧道贯通后,应继续加强通风,防止瓦斯局部积聚。

⑬通风设备

①压入式通风机必须装设在洞外或洞内新鲜风流中,避免污风循环。瓦斯工区的通风机设两路电源,并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当一路电源停止供电时,另一路

应在15 min内接通,保证风机正常运转。

②瓦斯工区,必须有一套同等性能的备用通风机,并经常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③瓦斯突出隧道掘进工作面附近的局部通风机,均应配置专用防爆型变压器、专用防爆开关、专用供电线路、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置。

④瓦斯隧道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的风管。风管口到开挖工作面的距离保证通风效果达到防瓦斯要求,风管百米漏风率不宜大于1%。

5、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

⑪一般规定

①瓦斯隧道施工的运输方式严格按照设计执行。合理优化施工机械设备的配置,不使用的机械设备和材料及时撤出洞外,以保证施工安全和通风效果。

②非防爆型行走机械严禁驶入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装载机、挖掘机、汽车司机应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机械应立即熄火,停止作业,进行瓦斯处理后方可再行作业。

③隧道内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的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必须使用防爆型。

④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供电应配置两路电源。工区内采用双电源线路,其电源线上不得分接隧道以外的任何负荷。

⑤瓦斯工区内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机电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高压不应大于10000V;低压不应大于1140 V;照明、手持式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在低瓦斯工区不应大于220 V;在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不应大于127 V;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应大于36 V。

⑥瓦斯工区内的配电变压器严禁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洞外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瓦斯隧道内供电。

⑦凡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及其带动机械外露的传动和转动部分,都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

⑫电缆

①瓦斯工区内高压电缆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固定敷设的电缆应根据作业环境条件选用;移动变电站应采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电缆应采用铜芯。

②瓦斯工区内低压动力电缆的应选用符合下列规定:

固定敷设的电缆应采用铠装铅包纸绝缘电缆、铠装聚氯乙烯电缆或不延燃橡套电缆;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缆,采用专用的不延燃橡套电缆;开挖面的电缆必须采用铜芯。

④瓦斯工区内固定敷设的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装电缆、不延燃橡套电缆或矿用塑料电缆。

⑤电缆的敷设符合下列规定:

电缆应悬挂。悬挂点间的距离,在竖井内不得大于6m,在正洞、平行导坑和斜井内不得大于3 m;电缆不应与风、水管敷设在同一侧,当受条件限制需敷设在同一侧时,必须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间距应大于0.3 m;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同一侧时,其间距应大于0.1m。高压与高压、低压与低压电缆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05 m。

⑥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必须使用与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相符合的接线盒。电缆芯线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连接。

在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内,电缆之间若采用接线盒连接时,其接线盒必须是防爆型的。高压纸绝缘电缆接线盒内必须灌注绝缘填充物。

⑬电器与保护

①瓦斯工区内的电气设备不应大于额定值运行。

②瓦斯工区内的低压电气设备,严禁使用油断路器、带油的起动器和一次线圈为低压的油浸变压器。

③瓦斯工区照明灯具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已衬砌地段的固定照明灯具,可采用Exd II型防爆照明灯;开挖工作面附近的固定照明灯具,必须采用EXd I型矿用防爆照明灯;移动照明必须使用矿灯。

④隧道内高压电网的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得大于20A。

⑤瓦斯工区内禁止高压电线路单相接地运行,当发生单向接地时,应立即切

断电源。低压电线路上,必须装设能自动切断漏电线路的检漏装置。

⑥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内的局部通风机和开挖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必须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应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区段的一切电源。

⑦为了防止雷电波及隧道内引起瓦斯爆炸,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隧道内的供电线路,必须在隧道洞口处装设避雷装置;由地面直接进入隧道内的轨道和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隧道洞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集中接地;通信线路必须在隧道洞口处装设熔断器和避雷装置。

⑧隧道内36 V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都必须有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值应满足下列要求:

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2 Ω; 每一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与接地网间的保护接地,所用的电缆芯线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Ω。

六、施工安全及事故处理

1、施工安全

⑪开工前必须对所有参建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技术培训。爆破、电工、瓦检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⑫瓦斯隧道应成立瓦斯监控组进行通风、防突、防爆及瓦斯检测工作,设置消防设施。在瓦斯隧道施工中,安全员和瓦检员必须全程跟班作业。高瓦斯工区及瓦斯突出工区应配备救护队。

⑬在揭开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①开挖工作面出现下列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时,应立即报警,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上报有关部门:

瓦斯浓度忽大忽小,工作面温度降低,闷人,有异味等;开挖工作面地层压力增大,鼓壁,深部岩层或煤层的破裂声明显、响煤炮、掉碴、支护严重变形;煤层结构变化明显,层理紊乱,由硬变软,厚度与倾角发生变化,煤由湿变干,光泽暗淡,煤层顶、底板出现断裂、波状起伏等;钻孔时有顶钻、夹钻、顶水、喷孔等动力现象。

②石门揭煤爆破时,应在洞外起爆,洞内必须停电,停止一切作业,人员撤

至洞外。在煤层中开挖时,可在洞内远距离爆破。

③揭煤爆破15 min后,应由救护队员配戴防毒面具或自救器到开挖工作面对爆破效果、瓦斯浓度等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通知现场施工负责送电、开动局部通风机。通风30 min后,由瓦检人员检测开挖工作面、回风道瓦斯浓度,当开挖工作面瓦斯浓度小于1.0%,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时,方可通知施工负责人允许施工人员进洞。

④揭煤时,主风机正常运转,备用主风机及二路电源应保持待启动状态。

⑤揭煤工作应由揭煤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挥。揭煤时救护队员及设备在洞口待命,一旦发生险情立即抢救。

⑭瓦斯隧道施工必须建立瓦斯检查管理体系。体系中应包括瓦斯检查管理机构、瓦斯巡回检查及台帐管理制度、瓦斯分级检查及管理制度。瓦斯浓度检查覆盖隧道内所有区域,检查频次应符合下列规定:低瓦斯工区每班至少2次;高瓦斯工区每班至少3次;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地段,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地段,设专人检查;长期停工重新复工的作业面、处理隧道塌方的作业面,作业前必须先检查瓦斯浓度。

⑮在瓦斯隧道顶部进行作业时,应随时检测作业范围的瓦斯浓度,尤其应注意检测塌空区、拱顶、脚手架顶、台车顶、综合洞室等易于形成瓦斯积聚且风流不易到达的地方,当瓦斯积聚体积大于0.5m3,浓度大于2%时,附近20 m范围内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⑯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开挖过程中,除加强通风外,放炮前后在开挖工作面附近20m内必须喷雾洒水。

⑰隧道内动火作业(包括电焊、气焊、喷灯焊接、切割、防水板焊接、止水带接头焊接、热熔垫片焊接等)应纳入工序管理。高瓦斯工区及瓦斯突出工区,不应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焊接、切割等工作。当情况特殊不可避免时,进行任何一项动火作业必须编制相应安全施工方案,并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监理分站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施工时由安全员进行检查和监督。在焊接、切割等工作地点前后各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5%,并不得有可燃物,作业点应至少配备2个供水阀门和灭火器,并在作业完成前必须由专人检查,确认无残火后方可结束作业。作业完成后喷水浇洒,并观察1h。

⑱隧道内瓦斯浓度限值及超限处理措施应符合表6.1的规定。

表6.1 隧道内瓦斯浓度限值及超限处理措施

⑲在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施工期间,应利用避车洞或横通道设置避难所,并应有向外开启的隔离门和电话,所内应有安全设施和足够数量的自救器。

⑳机电设备应符合下列防爆安全规定:

①瓦斯工区使用的光电测距仪及其他有电源的设备,应采

用防爆型,当采用非防爆型时,在仪器设备20 m范围内瓦斯浓度必须小于1%。

②安装后的机电设备,必须经过外观、防爆性能、操作性

能的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③机电设备应重点检查专用供电线路、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瓦斯浓度超限与供电的闭锁、局扇与供电的闭锁情况。供电线路应无明接头,无接头连接不紧密或散接头,有漏电保护装置,有接地装置,电缆悬挂整齐,防护装置齐全等。 ④电动装碴、开挖等作业机械在操作中,防爆开关表面温度过高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⑤瓦斯工区使用蓄电池机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机车和矿车必须定期检查和维修,保证防爆性能良好;机车的闸、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电气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不得使用该机车。

⑥蓄电池机车及矿灯的充电房应距洞口50m以外。

⑦瓦斯隧道使用的机电设备和电缆,在使用期间,除日常检查外,还要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查,其检查周期应符合表6.2的规定。

表6.2 机电设备和电缆的检查周期

⑴瓦斯工区施工应遵守下列防火安全规定:

①消防设施:

瓦斯工区必须在洞外设置消防水池和消防用砂,水池中应经常保持不小于200m3储水量,保持一定的水压;瓦斯工区内必须设置消防管路系统,并每隔100 m设置一个阀门(消火栓);瓦斯作业区内应设置灭火器及消防设施,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②火源管理:

严禁火源(如打火机、火柴、手机、非防爆型手电筒和其他电子产品等)进洞,洞口、洞口房、通风机房附近20 m范围内不得有火源,当通风机房不在洞

口作业场内时,需另制订防火措施;瓦斯工区洞口必须配备专门的安全检查设备,作业人员进洞前必须经洞口检查人员检查确认无火源带入洞内。

③易燃品管理:

瓦斯工区内不得存放各种油类,废油应及时运出洞外,不得洒在洞内;瓦斯工区内待用和使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张等,必须存放在密闭的铁桶内,并由专人送到洞外处理。

⑵瓦斯工区进洞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进入瓦斯隧道的人员必须在洞口进行登记;严禁穿着易于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瓦斯工区;进入瓦斯突出工区的作业人员必须携带个人自救器。

⑶由于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聚积的处理

首先制订专门的瓦斯排放措施;所有参加瓦斯排放人员必须佩带自救器;在排放瓦斯前,指挥人员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瓦斯,当通风机及其开关点附近10米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通风机;在排放过程中,控制风量,分段、分节由外向里依次排放,严禁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经过排放人员检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不超标,并稳定30分钟后,再经专职电工对停风区域电气设备检查确认完好后,其他工作人员才能进入开展工作。

⑷瓦斯隧道辅助坑道中的防撞墩宜改为避难洞。

2、事故预防及处理

⑪发生瓦斯事故后,应尽快探明事故性质、原因、范围、遇难人数和事故地点所在的位置,以及洞内瓦斯及通风情况,并立即制订抢救方案。

⑫瓦斯工区处理塌方、冒顶应遵守下列规定:

对塌方体上方聚积的瓦斯应进行局部通风排除;对塌方地段的岩隙应加强监测工作,掌握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及时发出险情报告;塌方地段应尽快衬砌,封闭瓦斯。

⑬火灾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瓦斯爆炸引起火灾时,不得停风,但应控制风向、风量;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设置防火墙封闭火区。

⑭火区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防火墙应编号并在附近设置栏杆及警示牌,并经常检查,做到封闭严密;封

闭的火区确认火已经熄灭,达到启封条件方可启封;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一氧化碳浓度,当发现复燃征兆时,应立即停止送风重新封闭火区;启封火区及火区初期恢复通风等工作由救护队进行,火区回风流经过的坑道内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七、质量检验及工程验收

1、质量检验

⑪喷射混凝土和模筑混凝土掺气密剂后的质量检验应包括抗压强度及透气系数两项指标;其抗压强度的检验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的规定。透气系数的检验可采用在位测试或试件检测。试件检测应每50m衬砌制做不少于1组(6块)试件,测试的透气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混凝土掺气密剂后透气系数的测定按《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附录M的规定。

⑫混凝土掺气密剂后施工缝应严密平整,不得有蜂窝、孔洞、疏松裂缝等现象。

⑬混凝土掺气密剂后施工缝气密性的测试,在混凝土硬化两周后,宜采用在位检测法或取芯样检测法抽点检测;每三条施工缝或每100延米(纵缝)制作1组(6块)检查试件。施工工艺变化时,另做1组。

⑭瓦斯隧道除按以上项目进行质量检验外,其他项目按《铁路隧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B 10417-2003)和《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4】8号)的规定检验。

2、工程竣工验收

⑪瓦斯隧道竣工验收时,应达到瓦斯设防标准;在内拱顶以下25 cm处的空气中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5%。在有运营通风条件下,通风后应达到以上标准。

⑫运营通风设施及自动监控系统功能的各项参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⑬瓦斯隧道交付运营前、必须对全隧道讲行瓦斯检测。

⑭瓦斯隧道除按以上项目进行工程验收外,其他项目应按《铁路隧道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TB 10417-2003)、《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4】8号)的规定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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