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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

发布时间:2019-07-29 09:32:44 影响了:

劳动教养决定书

京劳审字【2009】第23xx号

姓名:xxxx,男。19xx年2月x日出生,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高中,职业:无业,户籍所在地:xxxx。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违法犯罪经历:2008年5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0日。

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2009年8月8日21时许,xxx在海淀区学院路768厂宿舍小区16号楼下,以钥匙捅锁方式盗窃事主xxx的凤凰牌自行车1辆及事主xxx的三枪牌自行车1辆,后被抓获。赃物价值共计140元。

审查中,xxx供认盗窃事实。

经本会审理查明:2009年8月8日21时许,xxx在海淀区学院路768厂宿舍小区16号楼下,盗窃事主xxx的凤凰牌自行车1辆(价值40元人民币),盗窃事主xxx的三枪牌自行车1辆(价值100元人民币),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民警xxx,xx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xxx,xxx,xxx及事主xxx,xxx证言证实;起获作案工具、赃物及北京市海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佐证;xxx亦供认不讳。

本会认为,xxx盗窃一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xxx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不思悔改,又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2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第3项、第13条的规定,现决定对xxx劳动教养壹年。决定劳动教养前,羁押一日折抵劳动教养期限一日。劳动教养期限自2009年8月21日起至2010年8月7日止。起获赃物已发还事主xxx,xx。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直接向人们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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