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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无证明办事”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1-06-23 08:56:06 影响了:

日照市无证明办事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无证明城市”实施,提高政府办事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印发日照市打造“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日政办发〔2020〕8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打造“无证明城市”,实现“无证明办事”,是指通过全面梳理群众和企业办事的证明材料,对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通过数据共享、部门核验、告知承诺等方式,实现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即可事。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本规则。相关证明材料依规定应当由市外机构或组织出具、且不能通过网络核验的,由市级初审上报省以上或省级委托下放、审核环节在省级的事项,不适用本规则

实现“无证明办事”的事项,申请人主动提供证明材料,办事单位不得拒绝,并做好台账记录,留存备查。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证明办事”,包括政务服务单位(行政机关、依法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服务单位(水、电、燃气、供暖、有线电视、银行、保险、教育、医疗卫生等组织),以下统称办事单位。

第四条  建立“无证明城市”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指导、督导全市“无证明城市”实施工作,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大数据发展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级政务服务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有关改革要求,编制本系统政务服务事项“无证明办事”目录,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公共服务单位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无证明办事”目录,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公布实施。“无证明办事”目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半年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公布一次。

证明材料调整遵循便民、高效、最优、公开原则,依法进行减少、变更、增加,办事单位应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书面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其中涉及证明材料增加的,办事单位自行确定证明材料免提交核验方式原则上不得索取。

第六条  办事单位要根据“无证明办事”要求,强化信息化技术应用,配备人脸识别、扫码枪等设备,引导申请人使用“爱山东”APP“爱山东·日照通”APP等,实现“无证明办事”。

建设“无证明办事服务系统,作为市政务服务平台补充,为办事单位之间开具、调取、核验电子证明等提供平台支持。相关部门建设的证照、证明数据库,按照应接尽接要求,接入“无证明办事服务系统,实现智能匹配、自动抓取。

第七条  办事单位应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核实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

数据共享通过部门业务系统与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对接,推进政务数据“应享尽享”,实现数据共享和证明核验“秒批秒办”。办事人员也可通过“无证明办事”服务系统或直接查询国家和省市开放的相关数据库,实现证明核验并留存备案。

部门核验通过“无证明办事”服务系统等方式进行,对可立即实现部门核验的证明,证明出具单位即时向需求单位提供;对需要一定时限办理的证明,证明出具单位在证明核验规定时限内制作并向需求单位提供。

告知承诺对国家和省市要求实行告知承诺事项,以及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证明,应当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不再索要有关证明。

第八条  市和区县部门自建系统主动对接省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无证明办事”服务系统等,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办理流程,实现申请人网上办事免提交证明。办事单位使用省级以上自建系统办理业务的,通过“无证明办事”服务系统获取相关证明,按照政务服务“一窗受理”工作要求,使用政务服务网综合受理系统,自动抓取或人工录入申请信息,采取“无证明办事”措施获取相关证明,实现申请人网上办事免提交证明。

第九条  通过“无证明办事”服务系统出具电子证明,应当加盖日照市证照数据共享查询核验专用章(适用于数据共享证明材料)或电子证明核实信息专用章(适用于单位核验证明材料),并由系统自动备注电子证明提取单位名称、制作单位名称、提取时间等。

日照市证照数据共享查询核验专用章、核实信息专用章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发起设立,由市大数据发展局按相关规定在市级电子签章平台制作和管理;相关印章仅用于“无证明办事”工作,办事单位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第十条  证明需求单位通过部门核验方式取得相关证明的,应通过“无证明办事”服务系统向证明出具单位发起核验申请。办事单位明确1名督办员负责“无证明办事”工作对接,配备2名以上代办员负责“无证明办事服务系统使用和其他具体应用。

证明出具单位收到核验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核实、开具证明,通过“无证明办事服务系统发送至需求单位。有数据库依托的相关证明材料,尚未实现对接的,证明出具单位原则上接到申请后立即核验,并在30分钟内发送至证明需求单位。办理事项为即办件的,证明出具单位应在接到申请后立即核验,并在30分钟内完成证明发送;办理事项为承诺件的,证明出具单位原则上应在接到请求后24小时内完成核验和证明发送,最晚不得超出该办理事项承诺时限核验时间不纳入事项办理考核计时。对不属本单位职责无法开具的证明,证明出具单位在30分钟内退回证明需求单位,并提出退回理由和转办建议。

第十一条  通过相关系统获取的电子证照、电子证明等,与纸质证照、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明出具单位对电子证照、电子证明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办事单位通过“无证明办事”措施获取的相关信息与申请人填报信息不符的,可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并由证明出具单位核实,以证明出具单位出具的材料为准申请人有异议的,可通过行政复议等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办事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工作规定,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按照《日照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  办事单位根据“无证明城市”改革推进情况,及时调整政务服务网综合受理系统和其他审批系统的办理流程,并更新山东省政务服务网网上办事要素信息和纸质办事指南确保信息准确、更新及时。

第十四条  办事单位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无证明城市”相关工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认真总结宣传相关经验做法,不断提高政策公众知晓度。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要履行“无证明办事”工作主体责任,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建立并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快推进证明、证照相关材料电子化,规范办事流程,加强工作培训,做好系统应用、信息保密和电子印章管理、投诉受理处理等,确保“无证明办事”衔接顺畅、高效运转。

第十六条  “无证明办事”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由相关机关依规依法追责问责:

(一)应参加改革而未参加改革的;

(二)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创设证明的;

(三)有工作职责但拒不参与编制“无证明办事”目录,或事项及证明有遗漏的;

(四)未按要求调整“无证明办事”清单的;

(五)拒不提供证明协助核实、发送电子证明的;

(六)已公布实施的“无证明办事”事项,办理过程中仍索要证明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无证明办事”服务系统的;

(八)提供的电子证照、电子证明内容失实的;

(九)将获取的电子印章和电子证明挪作其他用途的;

(十)其他违反“无证明城市”建设和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

以上行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规依法予以补偿或赔偿。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事单位和人员免于

(一)符合中央决策部署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改革方向;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禁止性、义务性内容;

(三)依法经过科学民主决策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依规依法获取的电子证照、电子证明的内容失实,导致办理结果出现差错,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其他依规依法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信函、邮件、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方式,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第十九条  各区县要参照本规则开展“无证明城市”实施工作,同步推进落实。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加强对“无证明城市”建设工作的督导检查,相关情况纳入全市政务服务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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