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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规则(2021年)

发布时间:2021-07-07 09:00:18 影响了: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规则(2021年)

 

为规范专家学者、社会组织和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河北省科学技术奖的活动,根据《河北省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冀政办发〔2018〕25号)要求,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奖字[2019]37号),特制定如下规则:

一、提名资格

1.专家学者(以下简称专家)指在河北省工作的专家,包括:两院院士,近十年我省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人,近十年河北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奖人,河北省重点骨干大学书记、校长,中央驻冀院所主要负责人。

2.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组织)指经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认可具有提名资格的省级专业学会、全省性行业协会(联合会)等组织机构。

3.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指各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认可的企业、高校、院所等单位。

二、提名条件

4.提名专家每人每年可独立提名1项本人所从事的二级学科领域范围内的项目。提名专家实行回避制度。提名专家提名项目同年度不能申报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并应回避其提名项目的评审活动。

5.提名组织、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遴选机制,提名本地区、本部门的优秀项目。加强材料审查和把关,在线对提交的提名书进行审核、填写提名意见、确认提名,对纸质提名材料进行审查把关,对知情同意证明等备查材料进行核实。

6.提名者不得提名涉密项目。

三、提名程序

7.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公开发布年度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通知。具备提名资格的专家、社会组织、部门单位,根据提名工作通知的要求开展提名工作。

8.已列入省社会科技力量设奖目录但尚未获得提名资格的学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如果所设社会科技奖励符合省科学技术奖学科要求,且已连续开展3个周期(含)以上的奖励活动,无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可向省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书面申请提名资格。

四、责任与监督

9.提名者应承担提名、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0.提名者应填写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统一格式提名书,并按照省科学技术奖的标准和条件,对提名材料和等级志愿严格把关。

11.提名者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正式提名前,应征得项目主要完成人及其工作单位和完成单位的同意,并协调完成单位组织提名相关材料、进行公示。提名组织和部门单位还应在本组织、本部门单位范围内再次公示。

12.同年度项目或完成人不得被不同提名者重复提名。

13.提名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有关保密规定。

五、动态调整和信用管理

14.连续两年出现形式审查不合格项目的提名者,提名资格暂停一年。违反本规则第9条、第13条规定的提名者,提名资格暂停一年。连续三年提名均未获奖的提名者,提名资格暂停一年。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提名者,暂停或取消提名资格。提名者恢复提名资格时,需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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