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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

发布时间:2019-06-24 04:13:26 影响了:

  一、当前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贷款用途监管不严  中小企业由于其经营的灵活性,存在个别企业以生产经营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而实际上贷款资金被以各种方式挪作他用的情况,改变了贷款的用途,使银行的贷款风险放大。当企业违约时,因失去了资金的第一保障,银行即使通过诉讼,执行效果也大打折扣。
  (二)业务贸易背景不真实
  在贸易融资业务中,按照监管机构规定,银行有审查业务背景真实性的义务。如贸易背景不真实,则属于企业套取银行贷款,必然导致风险增加。一些业务中,即使企业提供了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但由于其缺乏真实的贸易背景,没有质押合同,“保证金”也有可能被法院查封、扣划,无法起到担保作用。在涉及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业务中,个别中小企业通过提前开票、修改账期、虚假应收账款等方式将坏账风险转嫁给银行,或是恶意骗贷。而且,部分应收账款基础合同存在履约瑕疵风险,都使银行面临较大追索不能风险。
  (三)设定的抵质押缺乏合理性、可操作性
  担保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在贷款出现风险时,借助借款人资产或者第三人的力量保障债权能够被足额补偿。由于中小企业普遍缺乏有效担保物,个别机构为追求业绩,在接受企业抵质押物或保证时,放松了要求。从起诉的个案看,一些贷款抵质押的设置缺乏合理性,在贷款出现风险情况下,根本无法处置。比如,建筑物分幢分割抵押,因无独立通道或不能利用公共设施及道路导致无法处置变现。部分业务中抵押物处于异地,抵押物贬值无法及时发现,即使通过诉讼执行,也因当地政府干预而处置困难。
  (四)质押物灭失使银行债权失去保障
  由于商品融资业务法律关系复杂,操作环节多,在质押物监管环节上,为确保安全,一些业务采取了监管公司监管形式。但如果监管人不尽职履行监管职责,一旦质押物被出售、挪用或转让,或者再被设立其他权利,则银行贷款可能失去保障。而且,当银行要求监管公司履行赔偿责任时,监管公司又多会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拒绝赔偿。
  (五)保全措施不及时,抵质押物被其他债权人多次查封,影响处置进度
  部分银行分支机构在中小企业贷款出现不良时不能及时采取法律清收措施,而是一味地转化或转贷,直到贷款再出现更严重风险时才提起诉讼,这时企业往往处于停产或关闭状态,企业负责人或股东已难以联系,资产无从查找,丧失了最佳清收时机。有的企业资产已被其他债权人查封,有的借款人资产甚至已被法院查封多次。在银行抵质押物被其他债权人先行查封的情况下,银行的债权清收过程必然受到其他债权人影响,可能会成为清收阻碍。
  二、加强法律风险防控的建议
  (一)加强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审查
  从法律方面看,要注重对企业提供的报表、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查验。认真核实企业所提供报告、报表、票据、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既可避免对企业偿还能力做出误判,又可掌握了解企业贷款的真实用途。特别对贸易融资业务,更应严格审查对应贸易背景的合同、发票以及相关单据,确认贸易背景真实性。在融资发放后,要严格执行受托支付管理规定,加强贷款用途的检查,确保贷款用途与合同约定用途一致,严防借款企业通过关联企业或者多头开户的方式,将贷款资金投入股市、楼市以及民间借贷等高风险领域。
  (二)确保担保措施真实有效可行
  一是加强对担保物的审查。对法律规定不得设定担保的财产,要依法严格禁止用于担保。注重对担保物变现速度、执行可行性等情况的分析,对不易变现、难以拍卖执行的担保物要求企业予以更换。不建议采取异地抵押方式。要根据抵押物的市场价值,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确定抵质押率,以提高债权的受偿率。二是强化押品的动态监管。在贷款存续期间,担保物的实物和价值上是动态变化的,相应地银行对押品必须进行全过程动态连续监管,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如发现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证明抵押人转让无效,追回抵押物。当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立即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若抵押人的行为已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或丧失,银行应及时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三是采取保证方式担保的,必须以保证人有保证实力为基础。在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情况下,要对关联情况进行调查,判断相互影响的程度,以此对借款企业经营实力作出全面、准确的判断。对一些中小企业来说,常常存在公司资产、资金运用同企业主个人财产、资金运用混同的现象,但法律上企业主个人和其企业又是不同的法律主体。为防范上述问题给银行融资带来的风险,应根据中小企业借款情况,必要时可要求企业主个人、家庭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三)审慎与监管公司合作
  在选择监管公司时,应选择企业实力强、经验丰富、具有相应的监管资质及专业监管人员的公司,降低监管中出现风险的可能性。在开展业务前,银行(质权人)、企业(出质人)、监管公司应明确各自的职责及违约责任。特别强调监管公司在初始及换货过程中接收货物时的验货职责,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种类、规格、质量、数量等重要内容。监管公司对质物的审查义务应该是实质审查,审查的内容及范围应在监管合同中予以明确。若在验收中发现押品不符,监管人应拒绝接收并及时通知质权人,否则应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在与监管公司合作中,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及时跟踪监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商品监管情况,有效督促其履行监管责任,防范监管风险,杜绝过度依赖。在质物丢失、被挪用等情况下,应及时要求监管公司履行监管责任,补充质物。对拒绝履行的,要及时按照相关要求起诉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四)合理把握依法清收时机
  一是迅速保全、及时诉讼。在贷款逾期、催收无望的情况下,要正确把握好诉讼时机,及时保全、迅速提起诉讼。特别是对经营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转移资产及其他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如其不能及时提供有效担保,应立即提起诉讼。要充分运用好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措施,对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股东的动产、不动产、股权等进行查封、冻结,并积极查找可以执行的其他财产,最大限度地保全银行资产安全。二是合理选定被告。除对借款人提起诉讼外,对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或者需承担责任的监管人等也不能遗漏。如查明借款人的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注册资金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或者不实验资报告等情况的, 应追究出资人的责任和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三是合理运用法律,最大限度维护银行利益。对借款企业利用关联企业或其他组织之间的交易进行利润转移、不等价交易转移财产等情况逃避债务的,应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借款企业的行为。对债务人有到期债权并且能行使而不行使的,应积极行使代位权,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
  (五)积极探索依法维护银行权益的新举措
  一般来说,法人起诉案件因受不确定因素影响较大,案件从立案到执行终结至少需要一至二年的时间。而对银行来说,在此期间内抵押物面临贬值甚至灭失的风险。如果有政府干预或者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则贷款清收处置时间更久,更不利于不良贷款清收。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极易在经营出现困难的情况下主动申请破产,导致诉讼程序中止。因此,在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上,要注意诉讼和非诉讼手段相结合,重视采用以诉促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等方式,灵活采取催收函、律师函、支付令等多种法律措施,积极开展执行清收工作,降低清收成本。在胜诉执行工作上,可以借助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高执行成效。鉴于仲裁具有一裁终局、效率较高的特点,可在与中小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时优先选择仲裁条款,约定仲裁方式解决争端,以提高诉讼案件审理效率。
  (责任编辑 耿 欣;校对 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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