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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均衡原则【高等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双方利益均衡的研究】

发布时间:2019-06-26 04:03:33 影响了:

  摘 要: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等职业院校在与企业合作的过程中,存在合作的表面化、形式化的倾向,模式单一,其最主要原因是校企双方在合作中未能实现其有效利益均衡。发挥政府主导协调作用,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合作模式,使校企双方利益均衡,是提升校企合作水平的关键所在。
  关 键 词:校企合作 利益均衡 机制 形式
  引言
  日本经济产业研究所所长青木昌彦在《校企合作的发展方向》一文中把校企合作定义为“通过分属不同领域的两个参与者——大学与产业的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协同效应来提高大学与产业各自潜能的过程。”当前,校企合作是我国高职院校谋求自身发展、实现与市场接轨、有针对性地为企业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重要举措,其初衷是让学生在校所学与企业实践有机结合,让学校和企业的人力资源、设备、技术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以切实提高育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质量。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对高职教育明确指出:把提高质量作为重点。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高职教育中的校企合作被提升到了重要位置。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对技能人才需求度加大,能否实现有效的校企合作,对高职院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企业的良性发展都至关重要。然而,在现有环境下,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深层次发展困难重重,其主要原因是校企双方利益不均衡,校企合作仅停留在表面化、形式化,未形成校企合作的办学体制机制。为此,分析校企合作利益不均衡的表现,采取必要措施构建平衡的利益机制是一个重要的现实命题。
  1 利益不均衡的表现
  1.1 合作模式的单一性,未形成有效机制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模式单一,里外不受益。模式是内部因素相互之间关系的外在表现,是由内而外的,它是由系统内部因素所决定,同时又受外部条件影响的。所以说,高等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的理念指导下建立或重构办学模式时,要根据学校自身的条件和潜力来重构办学模式,而不能为了形成某种模式而生搬硬套。近几年在国家大力鼓励和推动下,因为教育教学评估和示范(骨干)院校等指标的需要,各高职院校纷纷在办学模式方面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认为聘请了几位企业技术专家或是送学生去企业实习,就建立了产学研相结合的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其结果往往是学生苦、学校累、企业勉为其难。“其中,企业追求物质利益和经济效益而产生了应付现象与短期行为,学校为了解决学生实习和就业问题而出现了急功近利和形式主义。”【1】虽然高等职业院校也意识到顺应市场需求培养人才的重要性,但受到我国长期以来"学术至上"的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高等职业院校在人才培养过程中重理论知识、轻实践技能,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相脱节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再加上客观因素的制约,高职院校与企业的合作模式单一,未能形成有效机制,有效合作难以实现。
  1.2 企业利益不明显,缺乏合作动力
  所谓“校企合作”,校企双方应该是合作关系,实现互利互惠和双赢。我国校企合作遇到的最大困难是企业没有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主要任务是生产市场需求对路的产品,以追求最大的利润,至于与高校合作培养人才,并不是企业直接追求的目标。企业对与职业院校合作培养人才的动力,来源于企业自我发展和在市场竞争中获胜的需要。只有在这种需求的强力驱动下,企业才会考虑与高等职业院校合作,便于为它们输送生产一线急需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大力推行“校企合作”,但很多情况下,是学校方一厢情愿,企业方却缺乏合作的动力和愿望。企业无意参与或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不高,一方面是企业为学校提供实训、实习机会,多数不仅不能为企业创造利润,有时还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企业每日忙于追求利润,无暇关心学校专业的设置、教学计划的修订;另一方面是职业教育培养的学生是面向全社会、全行业的甚至可能面向企业自身的竞争对手,人才竞争又抑制着他们参与的积极性。有的企业干脆不想参与校企合作,或参与了校企合作但不让学生接触企业的核心技术。在企业提供实习岗位方面,多属于技术含量低的“劳力型”岗位,甚至学生的实习岗位与所学专业完全不对口,实习难以达到锻炼专业技能的预定目标。许多校企合作是通过行业关系、人脉关系进行的短期合作,甚至有相当部分的校企合作只停留在协议上,长期稳定的战略型校企合作项目急待开发。
  2 实现均衡的思路与对策
  2.1 统一领导,发挥政府主导和协调作用
  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政策措施的统筹管理,为职业教育提供强有力的公共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 政府应该加强立法,从法律角度来规范校企合作,从政策角度来充分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从而调动双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政府应该充当企业与职业学校联系的桥梁,以保证双方培养目标的一致。如德国职业学校在专业教学计划的制定上,由文化部下属的教学研究机构根据企业提出的要求,向文化部提出建议,州文化部根据建议制定专业教学计划,再由学校根据专业教学计划执行教学;要提高院校有效实现校企合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细化合作指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与院校发展有效对接;政府要敦促企业加强自身的社会责任,从为社会培养人才的角度重视校企合作。政府通过有关立法加强对校企合作的干预,在政策上建立激励机制,如出台免税政策,鼓励行业企业深度参与高职教育过程,形成互动、双赢的校企合作机制,并在经费上给予支持。政府要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可通过制定系列政策法规,设立各类"基金"、进行舆论宣传、组织和实施校企合作计划,并提供政策与技术咨询等措施来推动校企合作培养人才。如果企业和学校联合培养人才,政府可出台适当的优惠政策。企业针对自身需要对学生进行强化训练,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对企业的情况熟悉,很快就能适应岗位。发挥政府在校企合作的主导作用,政府可建立专门的“校企合作教育基金”和主办产学研对接大会,切实鼓励和帮助高校进行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比如,安徽省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安徽省每年举办产学研对接大会,充分实现了校企合作,促成了合作成果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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