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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校章程范本【学校章程(范本)】

发布时间:2019-06-30 05:22:49 影响了:


学校章程范例(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xx镇中心小学;
地址:xx镇。

第二条:学校性质:xx局领导下的全日制公办小学。

第三条:为加强学校内部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落实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以及《小学管理规程》及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四条:办学理念和方针,以德育为导向,以教学为中心,以育人为根本。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生动、活泼、主动的发展,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生存、学会健体,充分发挥特长个性。[由整理]

第五条:办学思想: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素质教育为核心,面向全体学生,使学生全面发展,把学生培养成有扎实的基本功、高尚的人格、健强的体魄、具有鲜明个性和创新精神的一代新人。

第六条:培养目标:使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
具有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学会合理锻炼、养护身体的方法,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具有适应环境的本事和广泛的兴趣与审美情趣。团体意识和礼貌行为习惯,具有良好的意志品质和活泼开朗的性格;
具有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本事,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一些生活知识和自然常识,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本事,养成良好的学习方式和学习习惯。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七条:中心小学的组织机构由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教研员、会计和少先总队辅导员组成。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责,党支部起监督保证作用,全体教职工经过“职代会”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根据法定要求和学校实际,遵循有关权限和程序,以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实行聘任、分工和管理;

三、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指示,在充分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四、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决定国家拨给的办学经费及筹集资金的使用方案。

第八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常设机构。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每年召开1次会议。教代会的职权和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监督其贯彻执行,参与学校重大政策方案和措施的制定;

二、对学校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实行评议和其他形式的监督;

三、代表教职工合理权益,协助解决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提案并立项,向校领导提出改善工作的提议。

第九条:教导主任全面负责学校教学工作,

一、制定好学校年初教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落实,组织安排好教学活动,做好教学质量检查、评价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课程计划,执行新课程标准。

三、建立健全教学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对教学档案、学籍、图书、实验、电教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

四、深入课堂听课、评课、指导教学,搞好教科研,组织教师参加培训、进修、教学改革工作,不断总结、积累、交流、推广教改经验,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水平。

第十条:少先总队辅导员工作要求

一、认真实施《公民道德纲要》、贯彻《中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学生的养成教育,树立良好校风。

二、总队辅导员是少先队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负责制定少先队工作计划,要全面关心少先队组织的发展,关心少先队员的健康成长。

三、抓好大队辅导员的政治、业务培训工作,定期召开大、中队干部会,培养、提高他们的工作本事,加强组织建设,做好发展工作。

四、有计划地组织主题班队会活动,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教学和日常交往使用普通话,使用规范字。学校应建立教职工名册、学生名单和其他统计名册,存在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教职工工作制度

一、忠诚事业、热爱本职、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水平,发扬敬业、奉献精神。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到校工作,不无故缺勤,因事、病提前请假,因公外出要向有关领导请示。

三、按课表上课,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深钻教材,要认真备课,进取改善教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四、工作时间教师要在办公室办公,提高工作质量,不得乱串办公室,聚众聊天,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干私活。

五、教师要模范遵守课堂常规,上课不得随便出教室,不准吸烟、喝水、接听手机电话等,除领导允许外,不得坐着讲课,室外课活动,不得离开场地。

六、教师要尊重、关心、热爱每个学生,并教会、教好,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七、全体教师要热爱学校、关心团体,谦虚谨慎、团结协作,要讲师德,严禁拨弄是非、制造矛盾、散布消极情绪、阻碍工作顺利开展的不良行为。同志之间要以诚相待,相互支持与谅解,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文化,注重传统文化的传播

领导作风:民主、求实、勤奋、奉献、创新。

教风:以人为本、以研为乐、严谨治学、为人师表。

校风:团结、敬业、求真、创新。

校训:勤奋、奉献、和谐、发展。

学风:勤学、善思、求实、进取。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

第十五条:学校执行国家的教学计划、课程标准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学科课(语文、数学、英语、科学、品德与社会)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十六条:学校要进取开展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进取推广科研成果和成功经验。将德育工作放在首位,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学校教育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

第十七条:学校使用的教材为国家审定的,上级教育体育局规定的统编教材。

第十八条:学校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教师要同各科任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景,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教育。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表现,做出操行评语

第十九条:学校教育应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提高,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条:教师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法、学习习惯。

第二十一条:学校不得随意停课,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活动,参加其它活动以不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时间五、六年级至多不超过6小时,其他年级应适当减少。课后作业资料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保证学生学业负担适量,不可增加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的要求,评测教学质量,结合阶段验收,经过平时考查和阶段考查评定成绩,毕业考试由县局统一安排。

学校要建立德、智、体全面评估教学质量的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体育和美育工作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经过体育课及其它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确保学生每一天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上好音乐、美术课,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展美育功能,结合学生日常生活,对学生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审美情趣。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学生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本事,养成劳动习惯。

第二十六条:加强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注意与学生家庭、校外组织联系,开展有益的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遵守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学生管理与教师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每年秋季开始招生,招收年满6周岁半的儿童入学,入学率达100%,招收适龄儿童区域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学校采取班级授课制,组织形式为单式,取消复式,班额以不超过45人为宜。学校规模以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便于管理,有利于提高办学效益。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有县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准其休学。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及监护人的意见后编入相应的年级。非户籍所在地的适龄儿童可就近借读。

第三十条:要做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进取争取随班就读。小学阶段取消留级。

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批评,对犯严重错误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但不得开除。

第三十一条: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小学教师的达标学历是中师(中专),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力和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二条:加强师资队伍管理,按国家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聘用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职业道德教育,对认真履职的优秀教师给予奖励。

加强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培训与继续教育,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所教学科为主。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是办好学校的根本保证。教师要认真钻研业务,做到业务精湛、师德高尚。发挥自已的特长,在常规教学中有独到之处,在课外活动和班级管理上有自我的特色。

第五章:校舍、设备及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归学校专用。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途或改做他用。

定期对学校校舍、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维护,发现危险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侵占和损害。对损害或侵占行为,学校有权向侵权者索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保护和法律救济。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建立统一的账目,分级管理,负责到人,及时清点,及时履行变更手续。

学校的教职工和学生应当爱护公物,对故意损坏公物的行为,学校能够视其情节和损失情景,要求行为人赔偿,对情节严重的能够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加强学校教学仪器、设备、图书、文体器材、卫生设备等的日常管理,健全管理和使用制度,提高使用率。

第三十七条:加强学校经费管理,按照《章丘市学校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实行经费予、决算制度,理解“职代会”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监督。学校理解社会捐助,捐助款项纳入学校账目,专款专用,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费。

第三十八条:学校资金实行校长专人审批制度和经手人、财会人员联签制度,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大宗支出经班子会研究,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学校要节俭开支,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搞好学校建设规划,力争到达净化、绿化、美化、香化,加强学校文化建设,构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六章:学校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四十条:学校应认真执行《学校卫生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卫生工作制度,有专人负责,建立师生健康卡片,对学生进行定期体检。

第四十一条:学校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贴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管理,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有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发现疫情,控制疫源,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各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安全无小事,负责大于天”。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制度,设立“安全公约”,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本事。安全教育进课堂;
每学期聘请法制副校长上6小时安全教育课。

第四十三条:加强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打更人员职责制,实行领导干部值班制度,确保学校24小时有专人负责。

学校组织课外活动、学生外出活动有安全保卫预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职责人,对学校设备、设施、校舍、场地等安全负有重要职责,要经常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档案。学校校长要确保24小时信息畅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是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及《小学管理规程》,结合本校实际情景而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职代会审议经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长。校长可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对本章程提出修改意见,报请职代会讨论经过后实施。

xx镇中心小学

2018年10月6日

序言

中国xx大学创立于19xx年,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

学校秉承“xxx”的创校宗旨,遵循“xxx”的学科发展思路,坚持“xxx”的总体发展策略,“xxx”,发展成为学科门类齐全、xx和水产学科特色显著的高等学校,为国家培养了大批专门人才,为国家xx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特殊贡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权益,实现办学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中国xx大学。

第三条:学校注册地址为xxx。学校设有xx校区、xx校区和xx校区,地址分别为xxx、xxx,在校区外也设置实习、实训场所和教学、研究机构。

第四条:学校由国家举办,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学校是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自主办学,独立承担法律职责。

第六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七条: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第八条:学校遵循“xxx”的理念,坚持“xxx”的价值追求,以“xxx”为发展方向,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九条:学校的校训是“xxx”。

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条:学校举办者及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学校拥有指导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与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配置和调整学校必需的教育资源,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事项,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及调整等职权。

第十一条:学校举办者及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制止任何侵犯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并为学校的改革发展供给必要的支持;
为学校供给必需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
保障学校的学术自由,支持学校成为国家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基地;
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xx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学校各项具体运行管理制度按照“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社会监督”的原则予以建立和实施。

第十四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学校党委职权。

第十六条:学校党委实行“团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规则。

第十七条:学校党委全委会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实际到会人数到达应到会人数的23方可召开。党委全委会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决定事项赞成人数到达实际到会人数的23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经过。

第十八条:学校党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礼貌建设和文化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建设和谐学校;

(五)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

(六)党内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中国xx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相关职责,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推进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二十条:学校设校长一人、副校长若干人、总会计师一人,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任免。

第二十二条:学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运行管理等各项工作;

(三)组织拟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推荐副校长人选;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

(五)组织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筹措办学经费,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校长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亦可就专门问题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采取“团体研究、校长决定”的方式议决事项。

第二十五条:校长办公会成员为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校长助理、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学校党委书记参加校长办公会会议;
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根据需要参加校长办公会会议。工作需要时,由校长或校长委托副校长确定有关专家学者、单位负责人、师生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由学校领导班子团体研究决定。需要党委全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党委常委会提交党委全委会审议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不一样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和公平公正的遴选产生。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
未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以及不是院系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多于委员总数的23。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

第二十八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行使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依照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校下列学术事务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学科、专业建设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二)教学、科研成果与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学位授予标准及学位授予实施规则,学历教育标准及人才培养方案;

(四)学术道德规范与学术评价规则;

(五)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规程;

(六)学校认为需要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三十条:学校下列学术事务在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先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评价:

(一)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

(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教授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类人才计划人选;

(四)重大学术活动计划和重要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计划;

(五)重要学术成果的评价和推选;

(六)校长办公会委托审议评价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一条:学校在决策下列事务前,向学术委员会征求咨询意见:

(一)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总体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在各自学院和有关学科的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科建设、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行使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三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代表学术委员会承担相关职责,处理专门领域学术事务。

第三十四条: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理解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校内外著名专家、知名校友、社会贤达、共建单位代表、捐助者代表等组成。

第三十六条学校理事会是学校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负责为学校规划重大发展战略、决策重大办学事项供给咨询,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等事项。

理事会依照《中国xx大学理事会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修订及执行情景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提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教职工队伍建设、学校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提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提议;

(四)讨论经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景报告;

(七)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对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提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中国xx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我的群众组织,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统一战线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党委部门和行政部门,并根据实际情景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四十三条:学校独资或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单位,在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下,依法按照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学校按照学科专业性质和教学科研的需要设置学院和研究所等教学科研机构,承担学校办学各项具体工作。

第四章:教职员工

第四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队伍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依据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员工的高、中、初级工作岗位。

第四十七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八条: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等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学校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制度,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平等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在品德、本事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提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未经学校批准,不在校外兼任实职;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供给必要的条件,保障教师在学校办学中的主体地位。

第五十三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四条:学校向教职员工供给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工资与福利待遇;
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表彰奖励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

第五十五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提议。

第五十六条: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供给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章:学生

第五十七条:由学校依法录取并经过资格审核获得学籍的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理解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供给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依照有关规定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等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三)平等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身心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到达学校规定的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学生切身利益事项的知情权;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提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等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由学校依法录取并经过资格审核获得学籍的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二)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友爱互助;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十条: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供给必要的指导和帮忙。

第六十一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团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三条:在校学习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等,由学生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章:学院

第六十四条: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工作。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指导和监督学院开展工作。

第六十五条: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团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

第六十六条:学院党委负责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履行职责。

第六十七条: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由校长聘任或任命,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学校、本学院教职员工大会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八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学院和有关学科的学术性事务。

第六十九条:学院根据需要成立由院内外专家、学者组成的院务委员会,对学院工作供给咨询和指导。

第七十条:经学校审核同意,学院可设立、变更或撤销学院下设学系、研究所(中心)等机构。

第七十一条: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部)、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与学院享有同等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其负责人由校长聘任或任命。

第七章:财务资产后勤

第七十二条: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进取争取社会支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汇聚办学资源,增加办学投入。

第七十三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原则,建设节俭型学校,完善资源使用监控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保障财经工作规范有序。

第七十五条:学校实行综合预算和全面预算,强化预算执行控制,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六条: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开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理解监督。

第七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经营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校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七十八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九条:学校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供给图书资料、档案管理、网络信息、后勤、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公共服务机构依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能。

第八章: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八十一条: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理解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八十二条: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推动协同创新和技术转移,开展多种类型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经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并进取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忙。

第八十三条:学校加强与国家xx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涉海政府机构和社会团体的沟通与合作,努力为国家xx事业发展供给支持和服务。

第八十四条:学校加强与所在省市的沟通与合作,努力为所在省市的发展供给支持和服务。

第八十五条: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本事,进取开展面向欠发达地区的对口支援。

第八十六条:学校依法成立山东省中国xx大学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服务学校事业发展。

第八十七条:学校成立中国xx大学校友会,负责校友的联系和服务工作。在学校各个时期学习或工作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荣誉博士学位和各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均为校友。

第九章:学校标识

第八十八条:学校徽标为环状圆形,外部环状部分底色为白色,上部环绕红色的黑体字体“中国xx大学”,下部环绕蓝色的黑体字体“OCEANUNIVERSITYOFCHINA”;
内部圆形部分上部天蓝色代表天空,下部海蓝色和三条白色波浪线代表xx;
天蓝色部分上部为白色的横排华文新魏体字体“1924”,表示学校创立的年份。

第八十九条:学校校徽为写有“中国xx大学”的长方形金属证章,字形为邓小平书写,红底白字、白底红字和蓝底红字样式分别供教职员工、本科生和研究生佩戴。

第九十条:学校校庆日为xx月xx日。

第九十一条:学校的网址是xxx。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经过、党委会审定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九十三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章程范例(三):

序言

xx大学始建于xx年。学校遵循“xx”的校训精神,秉承严谨求实、艰苦奋斗、协同创新的办学传统,坚持面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面向重型机械行业、面向国防科技工业,切实推进特色鲜明、国内外知名的研究教学型大学建设,坚定不移地向建设以工为主、以重型机械和亚稳材料等为优势、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水平大学的宏伟目标迈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xx大学。

学校网址:xxx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西段438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学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河北省人民政府共同举办,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的,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组织。学校的主管部门为河北省教育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负责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校供给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职能,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依法理解河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领导、管理、监督与考核,履行办学职责。

第六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职责。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xx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理解监督。

第八条: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学校进取开展国际教育,经过多种渠道拓展国际化合作。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第九条: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完善和强化学研产互动的办学特色;
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科研创新为重点,以队伍建设为关键,努力培养具有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学科专业本事和社会职责感的高级专门人才,服务地方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建设。

第二章:学校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条:学校按照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管理,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供给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一条: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或其监护人了解其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景供给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实行校务公开制度,依法理解监督;

(七)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生和学员

第十二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供给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本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提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学员是指依照协议在学校理解非学历教育、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校与学员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教职工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七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以下聘任制度:

(一)全员岗位聘任制度;

(二)教师的资格认证制度;

(三)管理人员的教育职员制度;

(四)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五)工勤人员的劳动合同制度。

学校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十八条:学校的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本事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提议;

(五)学校规定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本事和服务质量;

(二)育人为本,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爱校荣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组织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中国共产党xx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进取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xx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职责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学校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进取作用。

(九)推进党内民主,进取探索党内民主制度建设。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健全团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团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由委员会团体讨论,做出决定;
委员会成员要根据团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我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到会常委人数到达应到会常委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务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经过;
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采取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经过;
对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处理决定,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经过。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校长一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部署协调全校行政工作;

(三)拟订校内行政管理机构、各专门委员会及十分设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吸纳资源,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根据实际情景设副校长和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学校设立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是由校长召集和主持的研究、审议、决定学校管理和发展方面问题的会议。校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

校长办公会实到会人数到达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会议按照团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党委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中国共产党xx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景,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异常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三,保证必须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景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提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学校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提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提议;

(四)讨论经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景报告;

(六)按照学校民主评议的有关要求评议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七)经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提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提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或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到会代表数到达应到会代表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超过代表大会代表总数二分之一经过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提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景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中国教育工会xx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工作,依法行使工会权力,履行工会职责。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xx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并开展工作,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并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制定《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并开展工作,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工作。

第二十九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xx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团委有关规定开展活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xx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在党的领导、团的指导下,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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