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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受困“资金链”】资金链

发布时间:2019-07-06 04:01:21 影响了:

  在8月7日举行的保障性住房政策国际研讨会(以下简称“国际研讨会”)上,一份来自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的《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住房保障问题研究》报告指出,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住房制度改革的继续和发展,按照“十二五”规划要求,到2015年,我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约束性建设指标为3600万套。
  有数据显示,2011年,各地已经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总数为1043万套,2012年实际在建工程量以1700万套为底线,这包括2009年开工、目前将要竣工的项目,2011年开工、目前在建的项目和2012年新开工的700万套。
  虽然与会者普遍认为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对增加住房总量供应、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和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是积极的,但也有学者提出,从2011年建设执行情况看,保障房建设进度并不尽如人意。
  “这既与建设时间紧、前期规划以及拆迁任务重有关,也与保障房建设资金供给力度满足不了需求有关。”
  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科研处处长周江在接受《民生周刊》采访时认为,筹集并合理、高效地运用保障房建设资金是当前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而有效吸引社会力量特别是民间资本投入,则是资金筹集面临的新问题。
  社会资金后劲不足
  事实上,从2008年起,中央政府便加大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规模连年攀升。
  2008年至2010年间,中央政府分别计划建设保障性住房63万套、330万套和580万套。而根据“十二五”纲要规划,明年至2015年,至少要保证1600万套住房如期启建并顺利完成,才能达到规划所提出的在“十二五”末,实现城乡保障性住房覆盖率20%的目标。
  毋庸置疑,目标实现需要大量的建设资金予以保障,但问题的关键是,钱从何而来?
  以2011年1000万套保障房所需资金为例,住建部的数据是1.3万亿元左右。而据记者了解,这其中有8000多亿是通过社会的投入和保障对象以及所在企业筹集的,剩余的5000多亿资金则是由中央、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而来。
  尽管社会投入占比要大于各级政府投入,但在周江看来,目前由于保障性住房投资回报率低,社会资金介入呈现后劲不足的迹象。
  周江分析指出,除了回报率低这个主要因素外,投资回收周期长、经营管理相对复杂都会对社会资金吸引力产生重要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主导尤为关键。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秘书长、“中国保障性住房政策研究”课题组组长卢迈认为,地方政府不够积极主动是目前住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
  他介绍说,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各级地方政府负责筹集保障性住房资金,中央政府只是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
  “由于利益出发点不同,地方(政府)往往是被动执行中央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他指出,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各地政府出于促进经济增长、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的考虑,提供保障性住房意愿不强甚至消极对待,往往把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当成额外的工作负担。
  有资料载明,国家审计署在201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中发现,全国66个被重点审计的市县中,3个市县的95个项目部分用地被用于开发商品房、建设酒店和办公楼等。有的项目被违规转分包或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个人,个别项目已出现明显的质量问题。
  不仅如此,29个单位违规拨付或滞留保障性工程资金23.33亿元;22个单位将29.55亿元工程资金用于非保障性住房建设、公司注册资本验资和市政工程建设等;10个市县的1015.25万元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5个市县向承建单位违规返还5.33亿元。
  财政资金占比偏少
  尽管如此,本次国际研讨会上,有多位与会者表示,目前还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够单独依靠政府的力量来满足本国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但可以肯定的是,政府投入是资金来源的基础。
  北京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平新乔在发言时指出,保障房供给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财力,而财政资金又是当前各地建设筹资渠道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1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强调要从中央财政资金补助、地方财政预算、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收益以及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等五个出口,增加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
  有数据显示,2012年中央住房保障支出安排2117.55亿元,增长23.1%;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适当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提高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扎实推进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安排资金1787.46亿元,增长24.8%。
  以地方统计数据为例,2007年至今,北京市各级财政累计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接近400亿。2011年,上海市级财政向各区县下达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31.3亿元,其中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8亿元,用于公共住房运营机构以及投资项目的本金,区级财政按两倍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
  “综合来讲,目前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财政资金来源比较多,但规模仍然偏小。”周江说。
  他指出,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总体实行“省级政府总负责、市县政府抓落实”的运行机制,如果按照“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比例不低于10%”的要求,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应该是地方政府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
  “但实际情况却并不理想。”周江告诉记者,2010年末,国家审计署公布了19个省市2007年至2009年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审计调查结果,其中北京、上海、重庆、成都等22个城市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资金的比例并未达到10%。
  按照他的说法,三年间,这22个城市少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共计146多亿元。而如果根据《指导意见》的具体要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也应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和廉租房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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