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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同业竞争 亲属同业竞争解决之道

发布时间:2019-07-24 09:29:37 影响了:

亲属同业竞争解决之道

一、锐奇股份:亲属同业竞争的解释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兄弟姐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数家从事电动工具生产和经营的企业。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上述公司的股权沿革、实际从事的业务、核心技术、主要产品、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及其对发行人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兄姊)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中,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包含电动工具生产和经营的企业有以下七家:

中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系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明厅的哥哥吴明根及其配偶赵爱娱控股;永康市中坚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永康市大道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中超科技有限公司均为中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根据本所律师、保荐机构的实地走访和现场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永康市中坚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永康市大道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中超科技有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主要为汽油动力的园林工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包括汽油链锯产品、汽油割草机、汽油变频发电机等。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汽油动力工具系以汽油为动力来源,与发行人生产的电动工具产品具有实质性的区别。发行人目前不生产、销售上述产品。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中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在业务经营方面不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上述七家公司中,目前实际从事电动工具业务的有两家,即:浙江金磐机电实业有限公司和永康市精深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曾从事电动工具业务的有一家,即:浙江金华金磐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一)公司基本情况

1、浙江金华金磐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1)股权沿革

①设立

1995 年 12 月 5 日,浙江金华金磐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经磐安县工商局核准成立。成立时,浙江金华金磐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480 万元,其出资方及出资情况为:

②2001 年增资

2001 年 3 月 29 日,经磐安县工商局核准登记,浙江金华金磐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1,200 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其出资方及出资情况为:

③2004 年股权转让

2004 年 8 月 27 日,经磐安县工商局核准登记,吴明根将所持有的 480 万元出资转让给吴宁。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浙江金华金磐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及出资情况变更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吴明芳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吴明厅的哥哥,吴宁系吴明芳之子。

(2)实际从事的业务、核心技术、主要产品

①浙江金华金磐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现经营范围为:电机、电动工具制造;机电产品(不含汽车),金属材料、化工(不含化学危险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销售、出口公司自产的机电产品。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经营项目的项目。

②实际从事业务:浙江金华金磐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2007年以前从事 DIY通用级电动工具生产销售,2008 年起,经过业务重组,其业务整合至浙江金磐机电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不再从事电动工具业务。

③主要产品:DIY 通用级电圆锯。

④核心技术:DIY 通用级电圆锯生产制造工艺,涂刷机等 5 项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

(3)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工商登记的年检备案资料,报告期内浙江金华金磐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2、浙江金磐机电实业有限公司

(1)股权沿革

①设立

2003 年 11 月 13 日,经婺城区外经贸局批准并经金华市工商局核准,浙江金磐机电实业有限公司成立。成立时,浙江金磐机电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20 万美元,其出资方及出资情况为:

②2004 年增资

2004 年 8 月 11 日,经婺城区外经贸局批准并经金华市工商局核准,浙江金磐机电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2,040 万美元,其中中方金华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增加出资 520 万美元,外方 RICHPOWER INDUSTRIES INC.增加出资 500 万美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其出资方及出资情况变更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金华兴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吴宁出资 2,5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1%;吴群英出资 2,4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9%。其中,吴宁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吴明厅的哥哥吴明芳之子,吴群英系吴明芳之妻。因此,浙江金磐机电实业有限公司系由吴明厅的哥哥吴明芳之妻子、儿子通过金华兴业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控制。

(2)实际从事的业务、核心技术、主要产品

①浙江金磐机电实业有限公司现经营范围为:电机、电动工具、机电产品(不含汽车)、金属材料(除贵金属)、化工产品(除易制毒品和化学危险品)、五金、新型建筑材料制造(凡涉及许可证或专项审批的凭有效证件经营)。

②实际从事业务:浙江金磐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为外国品牌贴牌生产 DIY通用级电动工具,产品外销。

③主要产品:DIY 通用级往复锯、电圆锯。

④核心技术:冲击电钻等外观设计专利 3 项。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浙江金磐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主要产品之一 DIY 通用级往复锯,发行人目前不生产、销售该产品;浙江金磐机电实业有限公司另一主要产品 DIY 通用级电圆锯,发行人虽少量生产销售高等级专业级电圆锯,但该等产品在发行人总体业务所占比例较小,非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且基于专业级和 DIY通用级电动工具的不同,发行人生产销售的专业级电圆锯与 DIY 通用级电圆锯在产品质量、性能、单位售价、用途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浙江金磐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在业务经营方面不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3)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工商登记的年检备案资料,报告期内浙江金磐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3、永康市精深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1)股权沿革

①设立

1997 年 12 月 10 日,永康市精深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经永康市工商局核准设立。成立时,永康市精深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80 万元,其出资方及出资情况为:

②2002 年股权转让

2002 年 9 月 9 日,经永康市工商局核准登记,永康市博大电器有限公司将所持的 142.8 万元出资全部转让给叶云新、吴苏窕。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永康市精深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及出资情况变更为:

③2004 年增资

2004 年 6 月 29 日,经永康市工商局核准登记,永康市精深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2,180 万元,由叶云新认缴增资 1,720 万元,由吴苏窕认缴增资 180 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永康市精深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及出资情况变更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吴苏窕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吴明厅的姐姐,叶云新与吴苏窕系夫妻关系。

(2)实际从事的业务、核心技术、主要产品

①永康市精深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现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电动工具,五金产品,铝合金锭,铝制品,运动休闲车、电动车(不含汽车、摩托车)制造、加工、销售;防盗门、

有色金属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详见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凡涉及前置许可或专项审批的凭有效证件经营)。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经营项目的项目。

②实际从事业务:永康市精深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为外国品牌 OEM 贴牌生产铝材切割机,产品外销。

③主要产品:DIY 通用级铝材切割机。

④核心技术:DIY 通用级铝材切割机的生产制造工艺。

发行人虽少量生产销售高等级专业级铝材切割机,但该等产品在发行人总体业务所占比例较小,非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且基于专业级和 DIY 通用级电动工具的不同,发行人生产销售的专业级铝材切割机与 DIY 通用级铝材切割机在产品质量、性能、单位售价、用途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永康市精深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之间在业务经营方面不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3)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工商登记的年检备案资料,报告期内永康市精深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明厅的兄姊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公司从事电动工具相关业务对发行人的影响

1、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

(1)吴明厅及其兄姊,都已建立各自的家庭和事业,在经济利益上均是独立的主体,个人及其各自所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控制、被控制或共同为其他方所控制的情形。

(2)吴明厅的兄姊主要在浙江金华地区(主要在永康市,永康市为金华地区下辖的县级市)从事电动工具相关业务。浙江金华地区五金工具相关产业非常发达,是我国最大的电动工具产业集群地之一,因此相关从业人员数量庞大,其中部分家族在创业早期出于资金和资源互助的目的,因而家族大部分成员从事同一产业的情形较为常见。吴明厅及其兄姊早已经历创业初期互帮互助阶段,目前已建立各自的事业,其中涉及电动工具业务的企业经营状态良好且各自产业特点均基本稳定。

(3)吴明厅与其兄姊均独立经营各自事业,报告期内,发行人没有与吴明厅的兄姊及其控制的企业有任何业务往来、资金往来、业务合作以及相互担保,在各自企业经营和管理上相互独立,互不干预。

(4)吴明厅与其兄姊在人事管理上互不干预,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吴明厅的兄姊所控制的企业在人员方面不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合署办公的情形。

(5)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吴明厅的兄姊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共用资产、互相占用资产以及利用资产相互担保的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吴明厅的兄姊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关联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方面均保持独立性,报告期内未曾发生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

2、对发行人业务经营的影响

发行人的产品主要定位于自主品牌的高等级专业级电动工具,与上述关联公司的产品则存在较大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1)中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公司的主要产品为以汽油为动力的园林工具,浙江金磐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主要产品之一是往复锯,发行人目前均不生产、销售上述产品。

(2)永康市精深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销售 DIY 通用级铝材切割机,浙江金磐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主要产品之一是 DIY 通用级电圆锯,发行人虽少量生产销售高等级专业级铝材切割机和电圆锯,但该等产品在发行人总体业务所占比例较小,非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且基于专业级和 DIY 通用级电动工具的不同,发行人生产销售的专业级铝材切割机、电圆

锯与 DIY 通用级铝材切割机、电圆锯在产品质量、性能、单位售价、用途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虽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明厅的兄姊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公司从事与发行人相似或相近的业务,但发行人与该等关联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方面均保持独立性,报告期内未曾发生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由于发行人主要产品定位于自主品牌的高等级专业级电动工具,与该等关联公司的产品均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发行人和该等关联公司在业务经营方面亦不存在实质的直接的竞争关系。

(三)亲属交易管理制度

1、发行人于 2010 年 6 月 11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上海锐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亲属交易管理制度》。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担任的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该制度于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锐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亲属交易管理制度》有以下主要条款:

①该制度所称的实际控制人亲属,是指: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三代以内

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包括拟制直系血亲及拟制旁系血亲)的家庭成员。

②该制度所称的交易,是指发生转移资源或者设定权利义务的事项。

③该制度规定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兄弟姐妹及其所控制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不得发生任何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的,不属于上述交易事项范畴。)

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交易决策程序或利用其实际控制地位操控公司违反前述规定的,实际控制人应按交易发生金额的 5%的标准向公司交纳补偿金;交易金额难以确定的,实际控制人应按 50 万元/次的标准向公司交纳补偿金。同时,公司因履行或不履行交易事项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利益损失等),均有权向实际控制人追索。

公司董事会应自知晓或应当知晓上述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就公司向实际控制人主张补偿金、追索损害赔偿等相关事宜进行审议表决;董事会怠于行使职责的或董事会审议表决结果与本制度规定不符的,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此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④该制度施行之日起,对于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兄弟姐妹之外的其他亲属及由其控制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电动工具业务相关的交易金额累积达到 1000 万元人民币时,应将该交易方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此后该交易方与发行人继续发生的与电动工具业务相关的交易须作为关联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决策及披露。

⑤鉴于上海通钻工具有限公司、永康市倍力工具有限公司、上海同润工具有限公司曾与发行人发生大额的电动工具业务相关的交易,为加强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重大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充分保护发行人、发行人中小股东的利益,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上海通钻工具有限公司、永康市倍力工具有限公司、上海同润工具有限公司在被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期间,均被视为发行人关联方。

⑥对于已被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由实际控制人兄弟姐妹之外的其他亲属控制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被该等亲属控制期间,均将持续被视为发行人关联方。

⑦该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海锐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亲属交易管理制度》适用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明厅夫妇的亲属及由该亲属控制的法

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交易。该制度生效以后,能从制度上有效地杜绝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的兄弟姐妹及由其控制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交易;同时,依据该制度,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吴明厅夫妇的亲属及由该亲属控制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电动工具业务相关的重大交易将被认定为关联交易,并依此规范此类交易的决策、管理和披露,有效保证此类交易的公允、合理性,更有效地保障发行人、发行人中小股东的权益,确保发行人的独立性。

二、美晨科技:亲属同业竞争的清理

报告期内,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富美投资和富美房地产外,与上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有一家,即山东重橡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披露

1、山东重橡的基本情况说明

山东重橡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汽车零部件(不含铸造、电镀、电泳漆等工艺),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8 月 13 日,成立时注册资本 500 万元,其中张海帆出资 300 万元,股权占比为 60%,管延云出资 200 万元,股权占比为 40%。2010年 4 月 16 日,山东重橡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增资 200 万元,增资后注册资本为 700 万元,其中张海帆出资 400 万元,占比为 57.14%,管延云出资 300 万元,占比 42.86%。因张海帆与美晨科技实际控制人张磊系兄弟关系,且发行人与山东重橡的业务存在一定的重合,因此二者之间存在同业竞争情形。为解决该等同业竞争情形,张海帆和管延云夫妇于 2011 年 3 月 21 日将其共同持有的山东重橡的 100%股权全部转让给其无关联第三方——舜邦投资。

2、山东重橡与发行人之间的独立性说明

(1)在股权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山东重橡不具有控制关系

山东重橡股权转让前,由张海帆实际控制;山东重橡股权转让后,由舜邦投资实际控制。虽然张海帆与美晨科技实际控制人张磊系兄弟关系,但张磊、李晓楠及其控制的企业对

山东重橡无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舜邦投资系国有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因此,在股权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对山东重橡不具有控制关系。

(2)山东重橡的业务、人员、财务、机构和资产等方面均完全独立于发行人

山东重橡不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独立面向市场经营,有其独立的业务、人员、财务、机构和资产。山东重橡股权转让前,执行董事、总经理为张海帆,监事为管延云,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包括厂长王仲民、销售经理夏明星、财务经理韩海生;山东重橡股权转让后,执行董事为王金军,监事为赵顺利,总经理为王仲民。上述人员均未在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领薪或持有股份。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未在山东重橡兼职、领薪或持有股份。

(3)山东重橡的原实际控制人张海帆对发行人不具有重大影响

自发行人 2004 年成立以来,张海帆及其配偶管延云从未持有发行人股份,也未在发行人处领薪或担任过任何职务,对发行人不具有重大影响力。

(4)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山东重橡之间的关联交易很少,且定价公允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山东重橡之间的关联交易很少,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价格公允,不存在向对方输送利益的行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山东重橡与发行人的业务、资产和财务完全独立,不存在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山东重橡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等方面均相互独立。报告期内山东重橡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较小,且定价公允,双方不存在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山东重橡不存在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行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山东重橡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和财务方面完全独立,不存输送利益的行为。”

3、山东重橡收入和利润的匹配性说明

(1)毛利率、费用率和净利润率的变动分析

①毛利率变动

2008 年~2010 年1-9 月,山东重橡的毛利率分别为9.99%、11.56%、11.31%,整体呈上升趋势。2010 年 1-9 月毛利率较 2009 年略有下降,主要原因是进入2010 年以来,主要原材料价格有所上涨。

②费用率变动

2008 年~2010 年 1-9 月,山东重橡的期间费用率(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和财务费用率三项合计)分别为 9.17%、9.79%和 8.83%,基本维持在 8%~10%之间,较为稳定,未出现大幅度异常波动情形。

③净利润率变动

2008 年~2010 年 1-9 月,山东重橡的净利润率分别为 0.41%、1.06%和1.61%,呈逐步上升趋势,未出现大幅度异常波动情形。逐步上升的原因为山东重橡的毛利率总体为上升趋势,同时费用率保持在较为稳定的水平。

(2)毛利率、费用率和净利润率的绝对值水平分析

①毛利率水平分析

2008 年~2010 年 1-9 月期间,山东重橡的综合毛利率水平仅维持在 10%~12%之间,与发行人同期的综合毛利率水平(30%以上)相比,山东重橡的毛利率水平较低,盈利能力较弱。毛利率较低的主要原因为:山东重橡的产品主要应用于农用车和低速货车等,该类车辆的售价较低,因此该类车辆的生产企业对供应商采购报价都比较低;另一方面,山东重橡所从事生产的主要产品技术含量不高,加工设备相对简单,因此行业进入门槛较低,价格竞争激烈。以上两方面因素都导致山东重橡产品售价较低,仅能保持较低的综合毛利率水平。

②费用率分析

2008 年~2010 年 1-9 月,山东重橡的期间费用率基本保持在 8%~10%之间,相对于发行人(均在 14%以上),山东重橡期间费用率相对比较低,主要原因为:山东重橡的经营规模相对较小,客户数量比较少,除了北汽福田外,跨省供货的情况也比较少,因此销售费用较少;因为规模所限,山东重橡无法获得银行融资,因此财务费用非常少。

③净利润率分析

2008 年~2010 年 1-9 月,山东重橡的净利润率均不到 2%,维持在非常低的水平上,勉强盈利,主要系其销售毛利率过低所致。

由于与山东重橡业务相近的企业中没有上市公司,因此无公开数据可查。但根据发行人了解,与山东重橡业务及经营规模相近的诸城当地企业,大部分的净利润率水平均低于 2%。

综上所述,山东重橡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匹配;2008 年~2010 年1-9 月期间,其综合毛利率总体呈上升趋势,期间费用率基本保持稳定,净利率指标逐年上升,上述指标均不存在异常波动情形,并与当地同行业企业水平相近。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山东重橡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与其业务特点和产品相匹配,其毛利率、费用率和净利率指标在三年内不存在异常波动情形。”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山东重橡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与产品和业务相匹配,其毛利率、费用率和净利率指标不存在异常波动情形。”

4、山东重橡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形对发行人是否构成利益冲突及其对发行人经营和财务的影响

(1)美晨科技与山东重橡的目标市场和销售客户对比说明

美晨科技和山东重橡均隶属于非轮胎橡胶制品行业的大范畴,但主要目标市场定位不同。美晨科技主要目标市场为中重卡市场,少量涉足轻微卡市场;山东重橡主要目标市场为农用车和轻微卡市场,目前不具备为中重卡配套减震制品的能力。因此,双方主要在轻微卡市场领域存在一定的重合。报告期内,山东重橡配套微轻卡车型的产品销售收入占当期销售

收入的比例始终保持在60%左右,而发行人同类产品占比最高不超过 8%,且呈逐年下降的趋势,至报告期末已下降至 4%以下,主要重合市场对发行人的经营和业务无重大影响。

报告期内双方重叠的主要客户仅北汽福田一家。北汽福田下设多家分/子公司,双方最终客户虽然同为北汽福田,但实际业务过程中的销售对象为北汽福田各下属企业,其中:北京欧曼重型汽车厂为美晨科技重要客户;诸城汽车厂和诸城奥铃汽车厂为山东重橡重要客户。双方重要客户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与各自目标市场定位有关,北京欧曼重型汽车厂主要生产中重卡,而诸城汽车厂和诸城奥铃汽车厂主要生产微轻卡,各自契合发行人与山东重橡的目标市场。

形成美晨科技和山东重橡同时向北汽福田供货的原因主要为三个方面:① 北汽福田原注册于双方企业所在地——诸城,目前在诸城仍设有大规模汽车生产基地,对诸城当地汽配产业发展拉动效果很大,受地理位置、地缘、和人脉关系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北汽福田有相当一部分供应商来源于诸城当地的汽配生产企业,其中包括山东重橡和发行人;② 北汽福田下设不同的分/子公司,分别生产不同的车型,山东重橡和发行人根据各自的产品定位和产品适用的车型独立向相关分/子公司销售,导致双方所生产之不同产品(因适用车型不同而不同)销售给同一客户的情形;③ 因发行人不生产工程塑料制品,而山东重橡的主要产品为工程塑料制品,因此北京欧曼重型汽车厂在向发行人采购的同时向山东重橡采购工程塑料制品,导致其成为发行人与山东重橡的共同客户。

(2)双方生产销售产品的对比说明

①减震橡胶制品

根据行业惯例,可以简单的将减震橡胶制品划分为四小类:推力杆;空气弹簧;悬架总成;减震零件。其中:发行人生产上述全部四小类产品;山东重橡仅生产减震零件类产品。因此,发行人与山东重橡重合生产的减震橡胶制品仅为减震零件类。

②胶管制品

按照产品功能和用途划分,汽车胶管可分为三小类:空气系统胶管(气管);输水系统胶管(水管);其他胶管。其中:发行人生产销售上述全部三小类产品;山东重橡仅生产

空气系统胶管(气管)、通过外购方式销售少量的输水系统胶管(水管)。因此,发行人与山东重橡重合生产销售的胶管制品绝大部分为空气系统胶管(气管)。

③工程塑料制品

工程塑料制品是山东重橡的主要产品,工程塑料制品在发行人业务中不具重要地位,发行人主要专注于非轮胎橡胶制品,不生产工程塑料制品,所需工程塑料制品全部通过外购解决。

④双方重合产品的说明

综合上述分析,美晨科技与山东重橡重合生产产品为橡胶零件类制品和空气系统胶管。该类产品均为非标产品,如配套应用于不同车型,其最终产品的形态、质量、技术指标、价格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差异。因美晨科技与山东重橡的主要目标市场不同,美晨科技主要产品配套于中重卡,山东重橡主要产品配套于农用车和轻微卡,因此虽然双方均生产和销售橡胶零件类制品和空气系统胶管,有所重合,但最终产品仍存在较大的区别。因此,从生产销售的产品分析,美晨科技与山东重橡之间不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的情形,同业竞争情形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无重大影响。

(3)美晨科技与山东重橡的供应商对比说明

发行人和山东重橡均依据其销售订单情况制定生产计划,相应制定采购计划,并向其合格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发行人与山东重橡生产所用主要原材料均同为钢材、橡胶等大宗商品,但对具体原材料的型号、规格、质量、以及对供应商的考核指标和体系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在实际采购业务中,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山东重橡除 2009 年同时向诸城市博奥工程塑料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发行人采购额约 675 万元,山东重橡采购额为 8,000 元,二者存在较大差异)外,不存在共同的原材料供应商。因此,发行人不存在利用采购渠道与山东重橡互相分摊成本或费用,从而相互输送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及潜在利益冲突,同业竞争情形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无重大影响。

综上,虽然曾存在山东重橡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形,但双方并不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同业竞争情形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无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原发行人与山东重橡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情形对发行人不构成明显的利益冲突,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无重大影响。”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原发行人与山东重橡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情形对发行人不构成明显的利益冲突,对发行人的经营及财务均无重大影响。”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与山东重橡之间原存在同业竞争情形,但未对发行人产生明显的利益冲突,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无重大影响。”

5、同业竞争的有效解决措施

如上所述,在张海帆夫妇转让股权给舜邦投资前,山东重橡为发行人之关联方,且与发行人的业务和产品均存在一定的重合,从而对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为彻底消除该等同业竞争情形,张海帆夫妇已将其共同持有的山东重橡100%的股权全部向其无关联的第三方转让,并出具关于避免与美晨科技同业竞争的声明承诺函,具体过程说明如下。

(1)关于山东重橡股权转让情况的说明

2011 年3 月16 日,诸城万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诸万祥评估字【2011】第 2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山东重橡申报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负债进行了评估,本次评估基准日为 2011 年 2 月 28 日,评估目的为确定评估基准日山东重橡资产及负债的评估价值,为企业股权转让提供有关资产的价格依据。山东重橡截至评估基准日的经评估净资产为 14,710,975.27 元。

2011 年 3 月 20 日,张海帆、管延云(甲方)与舜邦投资(乙方)签署了《山东重橡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主要约定条款如下:“1.1经协商,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甲方所持有的山东重橡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重橡”共计 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所有)。”,“参照诸城万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诸万祥评估字 2 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向乙方转让山东重橡 100%股权的定价基准为截至 2011 年 2 月28 日(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基准日”)山东重橡经评估净资产值,确定最终转让股权价格对应金额为人民币 1470 万元。”,“4.1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项共计人民币 1470 万元,其中,张海帆占股权

的 57.14%,应付款 840 万元;管延云占股权的 42.86%,应付款 630万元。”,“4.3 甲方保证上述拟转让的股权对应个注册资本金已经全部实际缴纳。

该等股权不存在设置抵押、司法查封以及其他影响本次转让的第三人权益。”,“4.5 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依法拥有山东重橡资产所有权,并依法承继山东重橡债务,甲方不再拥有山东重橡之控制权,对山东重橡不再承担任何权利和义务。”

2011 年 3 月 21 日,山东重橡召开股东会,同意股东张海帆和管延云将各自分别持有的 57.14%和 42.86%的股权转让给舜邦投资。同日,山东重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公司股东由张海帆、管延云变更为舜邦投资,法定代表人由张海帆变更为王金军,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舜邦投资免去张海帆执行董事、经理职务,委派王金军为执行董事,聘任王仲民为经理;管延云不再任监事,选举赵顺利为监事。同日,诸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山东重橡核发了注册号为 [**************] 的新的营业执照。

2011 年 3 月 22 日,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舜邦投资分别向山东重橡原股东张海帆和管延云共计支付股权转让款 1,470 万元。

(2)关于股权受让方诸城舜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说明

舜邦投资系诸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诸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为事业单位法人,举办单位为诸城市财政局)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住所为密州西路12 号,法定代表人为王金军,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 1 亿元。

2011 年 3 月 22 日,舜邦投资出具了《诸城舜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关于与张海帆夫妇及其关联方、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之关系事宜的声明确认函》,声明确认如下:“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与张海帆、管延云、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关联方在产权关系、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相互独立,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代持股及委托持股关系或类似情形。”

2011 年 3 月 22 日,张海帆夫妇出具了《张海帆夫妇关于与诸城舜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之关系事宜的声明确认函》,声明确认如下:“张海帆夫妇及其关联方与诸

城舜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关联方在产权关系、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相互独立,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代持股及委托持股关系或类似情形。”

2011 年 3 月 22 日,美晨科技、张磊和李晓楠夫妇联合出具了《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诸城舜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之关系事宜的声明确认函》,声明确认如下:“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与诸城舜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关联方在产权关系、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相互独立,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代持股及委托持股关系或类似情形。”

(3)关于张海帆夫妇出具的避免与美晨科技同业竞争的声明承诺函的说明

2011 年 3 月 24 日,张海帆和管延云夫妇共同出具了《关于避免与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声明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1、作为山东重橡的原全体股东,我二人结合山东重橡经营实际,已经依据公司法及山东重橡公司章程的规定,于 2011 年 3 月 20 日自愿将山东重橡全部股权对外转让给诸城舜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我二人承诺目前已不再拥有山东重橡之股权,山东重橡与我二人已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2、山东重橡股权转让后,为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与美晨科技发生同业竞争的情形,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及/或直接或间接实际控制的企业将永不再投资、经营任何与美晨科技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及/或业务。3、自本声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美晨科技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及本人参股企业将不与美晨科技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美晨科技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本人、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及本人参股企业将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产品或业务,或者将相竞争的产品或业务或相关企业的股权转让给美晨科技或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上述承诺,如有违反,自愿依法对美晨科技实际(及潜在)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本声明承诺函自签署后立即生效,效力永久。本声明承诺函不可撤销。”

综上,舜邦投资为独立于张海帆夫妇及发行人之无关联第三方,其受让山东重橡股权后,山东重橡不再系发行人之关联方,目前山东重橡与发行人已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作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张海帆夫妇已出具相关承诺,承诺未来业将永不再投资、经营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及/或业务,因此发行人亦不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与山东重橡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形已得到有效消除,发行人与山东重橡之间已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目前,发行人与山东重橡之同业竞争情形已经通过对外全部转让股权的方式得到有效解决,相关股权转让行为真实、合法有效,发行人与山东重橡已不存在同业竞争及潜在之同业竞争情形。”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截止目前发行人与山东重橡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形已得到有效解决,双方已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情形。”

(二)反馈意见关注

【发行人与山东重橡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请发行人进一步补充说明并披露:(1)山东重橡与发行人的业务、资产和财务是否独立,是否存在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行为;(2)发行人与山东重橡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形是否对发行人构成利益冲突,分析上述情形对发行人经营和财务的影响,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3)山东重橡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是否匹配。请发行人律师对事项(1)、(2)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1、山东重橡成立于 2007 年 8 月 13 日,成立时注册资本 500 万元,其中张海帆出资 30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60%,管延云出资 20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0%。2010 年 4 月 16 日,山东重橡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700 万元。增资后,公司股权结构为:张海帆出资 40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7.14%,管延云出资 30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2.86%。张海帆和管廷云二人为夫妻关系。2011 年 3 月,张海帆和管延云将其持有的山东重橡全部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诸城舜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

2、山东重橡和发行人经营场所位于山东省诸城市,包括北汽福田在内的部分国内大型商用车生产企业目前在诸城仍设有大型的商用车、农用车生产基地,因此,诸城商用车、农业车相关产业比较发达,聚集了大量的商用车、农业车等相关产业的供应商,这些企业向全国各大商用车生产企业以及农业车生产企业供应各种配套产品。北汽福田成为山东重橡的第一大客户系山东重橡的自主市场开发结果,与发行人无任何关系。

3、山东重橡是一家独立经营的法人企业。本次股权转让前,由控股股东张海帆实际控制、经营,其独立面向市场经营,有其独立的业务、人员、财务、机构和资产,不受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执行董事、总经理为张海帆,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包括厂长王仲民等。上述人员均未在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领薪或持有股份。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未在山东重橡兼职、领薪或持有股份。

4、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山东重橡之间的关联交易很少,主要系发行人向山东重橡调剂销售原料及边角料以及采购工程塑料,交易金额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重非常低,大部分情况下都不足 2%,因此对发行人基本没有影响。自 2010 年起,发行人与山东重橡没有发生关联交易。

5、2010 年 9 月 24 日,山东重橡出具《山东重橡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关于与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关系的声明确认函》。山东重橡声明确认:1、山东重橡之注册资本均系股东以自有资金出资,股东所持有之股权均属于股东本人占有和支配,不存在任何代持、委托持股行为。2、2007 年、2008 年、2009年,山东重橡与发行人存在采购、销售交易,交易价格均系双方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公允有效,不存在任何利益输送行为。2010 年 1 月 1 日至声明确认函出具之日,山东重橡与发行人未发生任何交易。3、除山东重橡法定代表人张海帆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张磊之胞兄关系外,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至声明确认函出具之日,山东重橡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张磊、李晓楠夫妇、山东富美投资有限公司和富美房地产公司以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塔西尔悬架科技有限公司和西安中沃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关系、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相互独立。

6、因山东重橡原股东为张海帆和管延云,而张海帆与美晨科技实际控制人张磊系兄弟关系,发行人与山东重橡的业务存在一定的重合,因此二者之间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为解决该同业竞争,张海帆和管延云夫妇已将其持有的山东重橡全部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诸城舜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经核查,本次股权转让依法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11 年 3 月 21 日,山东重橡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诸城舜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议案。

(2)2011 年 3 月 16 日,诸城万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诸万祥评估字[2011]第 2 号),截至评估基准日(2011 年 2 月 28 日),山东重橡经评估净资产为 14,710,975.27 元。

(3)2011 年 3 月 20 日,张海帆和管延云夫妇与诸城舜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邦投资”)签署了《山东重橡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张海帆、管延云将其持有的山东重橡全部 100%的股权转让给舜邦投资,股权转让价款最终确定为 1,470 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舜邦投资依法全资拥有山东重橡,张海帆和管延云夫妇不再拥有山东重橡之股权,对山东重橡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再享有任何义务。

经核查,受让方舜邦投资为诸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舜邦投资现持有诸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0 年 12 月 3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密州西路 12 号,法定代表人:王金军,注册资本 1 亿元(实收资本 1 亿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另据核查,诸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为诸城市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法人,现持有诸城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证第 [1**********]9 号)。

(4)2011 年 3 月 21 日,山东重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公司股东由张海帆、管延云夫妇变更为舜邦投资,法定代表人由张海帆变更为王金军,监事由管延云变更为赵顺利、总经理由张海帆变更为王仲民,并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2011 年 3 月 21 日,山东重橡领取了诸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5)2011 年 3 月 22 日,舜邦投资已向张海帆和管延云共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1,470 万元。

7、相关声明承诺函

(1)2011 年 3 月 22 日,诸城舜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了《诸城舜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关于与张海帆夫妇及其关联方、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之关系事宜的声明确认函》,声明确认如下:“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与张海帆、管延云、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关联方在产权关系、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相互独立,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代持股及委托持股关系或类似情形。”

(2)2011 年 3 月 22 日,张海帆、管延云夫妇出具了《张海帆夫妇关于与诸城舜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之关系事宜的声明确认函》,声明确认如下:“张海帆夫妇及其关联方与诸城舜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关联方在产权关系、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相互独立,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代持股及委托持股关系或类似情形。”

(3)2011 年 3 月 22 日,美晨科技、张磊和李晓楠夫妇联合出具了《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诸城舜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之关系事宜的声明确认函》,明确认如下:“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与诸城舜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关联方在产权关系、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相互独立,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代持股及委托持股关系或类似情形。”

(4)2011 年 3 月 24 日,张海帆和管延云夫妇共同出具了《关于避免与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声明承诺函》,声明确认如下:“1、作为山东重橡的原全体股东,我二人结合山东重橡经营实际,已经依据公司法及山东重橡公司章程的规定,于 2011 年 3 月 20 日自愿将山东重橡全部股权对外转让给诸城舜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我二人承诺目前已不再拥有山东重橡之股权,山东重橡与我二人已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2、山东重橡股权转让后,为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与美晨科技发生同业竞争的情形,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及/或直接或间接实际控制的企业将永不再投资、经营任何与美晨科技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及/或业务。3、自本声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美晨科技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及本人参股企业将不与美晨科技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美晨科技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本人、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及本人参股企业将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产品或业务,或者将相竞争的产品或业务或相关企业的股权转让给美晨科技或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上述承诺,如有违反,自愿

依法对美晨科技实际(及潜在)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本声明承诺函自签署后立即生效,效力永久。本声明承诺函不可撤销。”

经核查,浩天律师确认:山东重橡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等方面均相互独立。报告期内山东重橡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较小,且定价公允,双方不存在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山东重橡不存在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行为。原发行人与山东重橡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情形对发行人不构成明显的利益冲突,对发行人的经营及财务均无重大影响。目前,发行人与山东重橡之同业竞争情形已经通过对外全部转让股权的方式得到有效解决,相关股权转让行为真实、合法有效,发行人与山东重橡已不存在同业竞争及潜在之同业竞争情形。

【案例评析】

1、从审核监管者的角度来看,提出对于这个问题的监管思路是有充足的理由的,毕竟中国一直就是一个人情社会,互帮互助的气氛很浓厚,并且也有一些公司因为家族内部而引起争端甚至损害到投资者的利益。问题的关键是,对于这个问题的监管如何根据一个明确的严格的标准去执行。比如:亲属关系怎么界定,什么样的同业竞争是必须要进行清理的,而什么样的同业竞争又是可以得到认可的?

2、会里曾经给出过指导思路,认为实际控制人的直系亲属的同业竞争是必须要整合的,而其他亲属关系的同业竞争则需要个案分析。小兵对于这个标准有些不同看法,或许这是最明确的一个标准,但是这个标准也有些问题,因为在中国商业竞争中,合作关系最近的往往并不是亲属关系最紧密的,而父子反目成仇老死不相往来的案例也是比比皆是,是否需要清理还是要从实质上来判断。至于是否需要清理判断的标准,小兵总结如下几条供大家参考:①亲属企业的起家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比如利用资金或者客户或者技术等;②亲属历史上是否与发行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有业务往来;③亲属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供应商、客户、市场等领域的重合或者其他情形;④亲属企业的发展和成长违背企业发展规律且无法合理解释;⑤其他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如果存在上述任何一条情形,则这种同业竞争必须清理无疑。当然,亲属的同业竞争业务清理的方式很简单,无非就是三种:卖掉、整合或者注销。

3、对于投行实务中的工作来讲,整合其实是不用伤脑筋的,而最疑难的问题是整合几乎没有可能的情况下怎么样去解释目前存在情形的合理性。上述两个案例对于该问题的解决思路明显不同,从中我们可以简单做以下总结。美晨科技由于存在客户重叠和关联交易,所以最后进行了转让;而锐奇股份没有进行清理也是有合理理由的。

4、在解释方面,首先要详细披露亲属控制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是不限于历史沿革、主要业务、经营业绩、主要客户、主要产品、核心技术等。除此之外,还需要重点解释亲属控制企业不需要整合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产品大类属于一类,但是从最终客户、技术应用等方面有着本质区别,没有直接经营关系;②亲属都已经成家立业,在经济上都是独立个体;③全家从事一种业务符合当地的产业传统;④亲属之间的业务自始至终相互独立,互不干涉,发行人不会因为亲属企业而存在独立性瑕疵;⑤亲属之间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保证上市之后也不会产生直接的竞争。

5、目前,很多朋友在遇到亲属同业竞争问题时会陷入两难境地,进行整合由于诸多原因几乎不可能,而不整合又没有把握解释的理由是否能够获得认可,导致最后项目能不能承做都拿不定主意。其实,小兵在这个问题上也没有很好的思路,或许随着这个问题上的案例越来越多,审核实践越来越丰富,那么不论是监管者还是实务人员都会对这个问题有着更加深刻的认识。

【思路总结】

关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拥有与发行人相竞争或相关联业务问题的审核研究(发行监管部 2010年11月)

一、背景原因

1、现行规则对同业竞争的禁止限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而成年的自然人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简单因血亲或姻亲关系而成为共同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拥有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并不构成同业竞争。

2、多数意见则认为,我国社会的人情、亲情关系较重,民营经济发展时间较短,家族色彩较为浓厚,社会诚信意识与规范运作意识较差,简单以独立民事主体为由认为不构成同

业竞争,可能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投资者可能难以接受,也与现行相关问题的监管标准不一致。主要理由如下:

①审核实践中对于家族企业的内部股权调整均未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化; ②审核实践中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所持股份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相同,均是上市后三年。

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有一定亲属关系的自然人之间原则上属于一致行动人。首发中相关问题的把握应与上市公司监管的相关标准基本一致。

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亲属拥有相竞争业务,可能存在或者容易实施利益输送,不利于上市后的规范运作,给上市公司监管带来难度。

二、审核标准

鉴于上述情况,多数意见建议目前对该问题从严把握,按以下标准处理:

①原则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拥有的相竞争业务应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

②对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其他亲属拥有的相竞争业务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应从相关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的关系、客户和供应商、采购和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个案分析判断,如相互独立,则可认为不构成同业竞争。

③审核中应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具体范围按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执行,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对外投资情况进行核查,以判断是否存在拥有相竞争业务的情形。

④对于利用其他亲属关系,或者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由来规避同业竞争的,应从严把握,要求在报告期内均不存在同业竞争,且相关企业之间完全独立规范运作,不存在混同的情形。

⑤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亲属拥有与发行人密切相关联的业务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及符合整理上市的要求,参照上述原则执行,即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直系亲属拥有与发行人密切相关联的业务,原则上认定为独立性存在缺陷,其他亲属拥有则按照第二条的规定进行个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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