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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

发布时间:2019-08-01 09:19:25 影响了:

瑞安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

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促进企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保“三同时”管理是指建设项目自环评批复之日起至通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环保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管理的过程。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环保局环评审批(包括浙江省环保局委托温州市环保局审批、温州市环保局直接审批和温州市环保局委托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管理。

第三条 市环境监察支队具体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察。受市局委托,负责建设项目试生产的审查、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三同时”环保验收的组织,“三同时”监管各类报表、台帐的汇总统计。市局开发处、市局污管处、环境监测单位等相关部门参加“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四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性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敏感程度,建设项目分A、B、C三类,市局开发处负责管理分类。

A类(重污染企业):电镀(金属表面处理)、印刷线路板、冶金冶炼、印染、水洗、医药、医院、化工、农药、造纸、制革(不包括后处理)、人造革(包括移膜革)、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农副产品加工(报告书类)、饮料食品(报告书类)等行业为A类;

B类(轻污染企业):除A类和C类以外的其余项目为B类;B类项目中的金属铸件及压延加工、表面处理、食品加工、饮料制造、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卫生、畜牧等行业,若处于环境敏感区域(与居民区邻近地处环境质量恶化的区域)则上升为A类;

C类(一般企业):房地产、学校、服装、电子、基础设施(不包括污水处理厂)等为C类。

第五条 根据项目的分类,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分别管理。

(一)对A类建设项目的管理:由市环保局负责监管,各地环保局配合监管。

(二)对B类建设项目的管理: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负责监管,其违法行为的调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委托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三)对C类建设项目的管理: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负责监管,其违法行为的调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委托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开发管理科每月上旬将上月的建设项目审批材料(包括环评报告、审批意见、项目审批明细表)的备份交市环境监察大队,并按月将建设项目的审批目录在瑞安市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进行主体工程建设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批复意见的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设计;并将建设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和方案送交开发管理科备案。

第八条 市环境监察支队和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建立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档案,并做好现场监察台帐和季报表。

第九条 建设项目“三同时”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核实项目的建设地址,了解项目主体工程建设进度,预计投入试生产和正式生产的时间;

(二)核实项目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与原申报内容是否相符;

(三)检查施工期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环保“三同时”的其它内容。

第十条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的

“隐蔽”工程(指工程需要在地下布设,竣工时将不能直接检查的部分,如地下排污管网等),要求建设单位在覆盖前,通知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由当地环保部门对其“隐蔽”工程进行现场监察,并做好现场勘查记录。

对环评批复中明确提出要求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定期向环保部门提交环境监理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环保部门对监理报告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对环评批复中需有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并确保处理设施同时投入试运行。

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试生产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单位对其“三同时”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是否同意试生产的决定。同意的,作出书面决定;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试生产3个月仍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延期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单位对项目的试生产情况和

污染防治设施试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验收书面决定,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开发管理科或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试生产期之日起3个月内或批准延期验收的期限内向开发管理科或项目所在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实行环境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应同时提交环境工程监理报告;

(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环保验收监测或调查。

开发管理科或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具备验收监测(或补测)条件的,当

场告知建设单位,并通报监测单位。

监测单位在收到建设单位验收监测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方案,并告知业主监测日程的安排。

编制环境报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其环保验收监测方案由监测部门报开发管理科,开发管理科如有不同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逾期视为同意。

监测单位在实施验收监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监测报告。

第十五条 开发管理科或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材料后对其进行审查,并当场做出是否收件的决定。予以收件的,当场出具书面回执;不予以收件的,一次性当场出具书面说明。

对验收申请材料内容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的,开发管理科或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单位至项目现场进行检查核实。

对验收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开发管理科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市局污管科、市环境监察大队、监测单位、环评单位、处理设施设计单位和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等进行现场验收,对于重大项目,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对验收不通过的建设项目,由市环境监察大队做出书面限期整改决定或由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由市环保局出具验收意见。验收意见中有限期整改要求的必须明确负责监督落实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省、温州市局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委托市局验收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没有委托市局验收的按省、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开发管理科在瑞安市环保局门户网站按月公示建设项目验收情况。

开发管理科、宣教中心、市环境监测站按各自分工,做好“三同时”监管平台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号起实施。

瑞安市环保局公众参与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随着公众对环境问题的日益关注,环保问题逐步从“隐性”走向“显性”,环境事件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事件”,公众意愿日趋成为解决环境问题的强大动力。为了使公众更充分地行使环保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环保工作必须请群众参与、受群众监督、由群众评判、让群众满意。

二、开展形式

(一)完善环保信息披露制度

公开政务信息,保障群众知情权。公开执法依据、环境政策、办事程序、环境标准、收费项目、标准等公务内容和监督制约、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公开突出环境问题污染整治、生态市建设、总量减排等环保阶段性工作重点,公开企业环境信用行为、限期治理、建设项目审批和验收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公众监督。 由信息中心牵头,健全《绿色温州》网站和环保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二)建立网络互动交流制度

在《绿色温州》网站开设“环保在线交流”栏目、开展网络投诉受理和在“703804”论坛上试行“环保实名回复”制度,及时解答公众环保政策咨询、听取解决环境污染诉求、

接受环境管理工作意见和建议,增进与网络群体交流互动,畅通公众沟通渠道。

“环保在线交流”由信息中心牵头,各相关业务处室积极配合解答,及时汇报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涉及举报投诉的内容,转由“12369”网络投诉中心受理。

网络投诉受理和“703804”论坛“环保实名回复”工作由监察支队负责实施。

(三)健全公众参与环保管理制度

向社会公开招募成立市民环保督察团,并根据相关科室单位的安排,组织督察团成员代表参与或督察环保管理工作。

1、建设项目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公众参与

我们有选择性地对一些新建项目,特别是一些污染较大和环境敏感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环评、审批、验收阶段邀请群众代表参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逐步完善环保部门、企业、公众“三位一体”把关机制。

2、参与执法监督

(1)飞行监测

邀请市民环保督察团代表参与“飞行监测”行动,了解采样、现场笔录、环保设施检查等执法活动,切身感受“飞行监测”的迅捷性和科学性。

由监察支队牵头,每年不少于2次。

(2)执法检查

邀请市民环保督察团代表参与执法活动,感受执法过程,了解企业违法排污环节,体会违法排污行为的危害,积极发展公众监督力量。

由监察支队牵头,每年不少于2次。

(3)法院强制执行

邀请市民环保督察团代表参与法院强制执行工作,了解环境执法的法律程序,理解当前环境执法存在的难处,增强改善环境质量的信心,积极投身保护环境公益事业。

由法制处牵头,每年不少于1次。

3、参加管理验收

(1)污染整治项目验收

邀请市民环保督察团代表参与企业限期治理、整改措施实施和污染整治的验收工作,并对整治效果拥有建议权。

由污管处牵头,每年不少于1次。

(2)生态创建验收

邀请市民环保督察团代表参与市级生态村、生态乡镇创建验收,感受生态建设成果,并提出工作建议。

由生态处牵头,每年不少于1次。

4、参与突出环境热点问题查处

邀请公众代表参与热点环境问题的调查和处理过程,调

动公众参与环保工作的积极性。

“热点环境问题”由有关处室单位提出,由相关处室牵头实施。

(四)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跟踪督查制度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本地区突出环境问题或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专题调研,帮助推进环保工作。

由办公室牵头,每年不少于1次。

(五)建立“圆桌会议”制度

对于环境纠纷、污染举报,提供平台让双方当事人直接对话和协调沟通,直接参与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有效解决环境污染纠纷。

由监察支队牵头,每年不少于2次。

(六)引导支持环保民间组织开展环境公益活动

进一步发挥环保民间组织参与、监督与创新作用,促进全社会对环保的支持与参与,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以在校大学生为主体,社区环保积极分子为骨干,引导开展环保志愿活动,引导公众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

由宣教中心牵头,每年不少于2次。

(七)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鼓励公民、社会团体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提供环境法律政策咨询等支持,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支持机制。

由法制处牵头,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研究探索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环保公众参与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公众参与日常事务的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宣教中心。

(二)制度保障

1、由宣教中心牵头,招募成立市民环保督察团,与成员保持日常联系,组织协调开展公众参与活动。

2、各有关处室根据责任分工,上报公众参与活动年度时间安排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总体平衡和合理调整,原则上保证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公众参与活动,领导小组审核后组织实施。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确定开展公众参与活动,各有关处室须按照职能密切配合。

3、为进一步激发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聘任能够长期关注、参与环保,并提供可行性意见的督察员为荣誉督察员,扩大公众参与影响力,保持公众参与活动的长期性,进一步壮大公众参与力量。

(三)后勤保障

由局办公室负责提供必要的交通保障和资金支持,保证环保公众参与活动及时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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