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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旅游)局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2-08 09:11:31 影响了:

文体(旅游)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维护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财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财务管理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
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局财务管理主要目标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局财政资金和公有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本管理办法的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会计基础工作

第五条原始凭证的管理:

(一)各类支出票据必须是符合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款收据和发票,即必须盖印省财政厅票据或税务部门统一发票监制章,票据内容、项目真实、完整,用途清楚,时间准确,摘要简明,大小写金额相符。同时,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等手续齐全。

(二)不得以白条等不符合规定的凭证进行报销列支。烟酒类、娱乐场所、足洗浴和旅游费发票、出租车发票不能报销;
单位购置办公用品、图书、日用品等须附相关清单。大额餐费、食品、礼品发票需注明用途、人数、标准。公务用餐实行一餐一票一结制度。转账支付时,收款单位名称与发票公章上的单位名称必须一致。

(三)对于不真实、不合理的开支凭证,财务人员应当不予接受,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开支凭证,财务人员有权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四)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

(五)单位公用经费报支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严格控制大额现金提取。日常公用支出和小额零星采购支出,原则上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支付,凭发票、pos消费凭条等单据进行报支。通过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不再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取小额现金,设定单位当日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当日单笔提现限额不得超过5万元。如有特殊需要,应提前向区财政局书面说明情况,经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六条财政票据管理:

(一)各项收入统一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按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实现电脑开票,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并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同时,根据财政票据管理要求,严格规范使用财政票据。

(二)内转票据的使用由专人负责领用、填写。领用票据,要经财务部门批准,并在领用清册上签字,用完后应及时向财务部门缴销。对填错的废票,需完整保存其各联,并加盖“作废”戳记,不得私自销毁。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七条财务预算是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其主要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所有财政性收支均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八条预算编制按照如下程序:

(一)预算依据收集。主要包括国家方针政策、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年度工作计划、定员定额及收支标准等。

(二)预算编制准备。主要包括预算科目表格及编制要求的熟悉、核准各项基本数字、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

(三)预算草案编制。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项目经费的编制。

(四)预算初审。财务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编制好的预算,还要经过党组会议通过上报财政部门。

(五)预算的批复下达执行。区讨论通过的全年预算,应认真贯彻执行。

第九条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条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

第十一条依法取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及时缴入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按照批复的财政预算,编制分月用款计划,报区财政局核拨资金。

基本支出由区财政局按申请均衡拨付,项目支出按照项目进度申请拨付。局应根据计划安排资金,实施事前的有效监督和控制,保证资金按照规定的支出用途有序使用;
同时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三条应积极配合区财政局等部门对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实行的全过程监督。

第十四条预算年度终了后,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和区财政局统一规定编制年度财政决算草案,报送区财政局审核。

第四章经费收入

第十五条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财政预算收入,即区本级财政和上级财政下达的当年的预算经费。

(二)单位非税收入,即经批准的行政性收费。

(三)其他收入,即其他应交财政的收入。

第十六条认真执行收入统一核算制度。单位一切收入,按会计核算制度要求,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

凡属于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各项行政性收入必须按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并及时上交财政专户,不得坐支现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规范核算方法。要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章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经费支出应纳入预算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经费支出均不得直接从收入中直接列支,严禁截留坐支资金。

第十九条经费支出严格坚持划清经费渠道的原则,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不得互相挤占和挪用,经费支出也不得从专项款项中列支。

第二十条各项费用支出严格按照年初核定的预算执行,经财务部门进行审核控制。

第二十一条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一)在规范期间及规范津贴补贴后,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一律不准违规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

(二)经常性经费支出包括工资性支出、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购置支出、设备修理支出、招待费、培训费用、汽车燃油及维修费支出、差旅费、水电费、邮电费等。各项经费支出报销应严格管理,对于真实、完整、合法且在预算内支出项目的发票,经相关人员签名、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报销。

第六章实物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实物资产是指单位所拥有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各项流动性实物资产和固定资产。

流动性实物资产是指日常办公需要购置、储备的低值易耗品。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持有的规定限额以上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器械、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实物资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物资产的保管应明确指派专人负责。

(二)对贵重实物资产应加以特别防护,以免被盗或不当使用。

(三)与实物资产流入、流出、记录、保管有关的各岗位应予分设,避免集中一人。

(四)接受、发送用于公益性支出、捐赠等的实物资产,应当视公有资产严格管理。

(五)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全面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流动性实物资产归口办公室进行实物管理,一次性使用的直接支付,分期使用的由使用人员根据需要领用,办公室应设有专人承担实物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实物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第二十五条在办理流动性实物资产业务活动中应当贯彻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应保证采购、验收、保管、处理等业务的全过程的互相牵制。

凡按规定应当纳入市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物品,应当按照市政府集中采购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

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表,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应建立固定资产出租登记册,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出租使用、变更调整等情况,保证书面合同签订规范,手续要素齐全,全程留痕。

(二)固定资产购置:

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在考虑充分利用原有设备的基础上,由申请人提出购置意见,并报告购置项目名称、理由、数量、经党组会议讨论、领导集体研究决议后再编制年度综合财务计划,经审核批准后,由报帐人员根据资金情况逐项安排,不得无计划随意购置,如属政府采购的商品,必须先行办理好有关手续后购置。

(三)固定资产盘点:每年必须至少全面盘点一次。对于发现的资产盘盈或盘亏,在查明原因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后,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同时,盘盈(亏)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需报送盘点报告。资产盘盈或盘亏事项必须于年度决算前处理完毕。

(四)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原则及办理手续、审批权限

1.原则

(1)超过使用年限,确实不能再继续使用和修复的固定资产。

(2)由于自然灾害与特殊原因损失的固定资产。

2.程序:需要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填制一式三联的“报废、报损”单,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上报。

(三)固定资产有偿调拨的处理,需要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注明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固定资产有偿调拨需经财政部门批准。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验收入库,并报相关部门估价入账。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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