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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协议(教育培训)

发布时间:2020-07-06 09:04:36 影响了:

  员工保密协议(教育培训)

  甲方(职工):乙方(用人单位):

  姓名: 名称: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电话:

  为规范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特制定本协议,此协议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承诺共同遵守,具体条款如下:

  前言:

  鉴于甲方意识到,其担任的职务涉及公司的业务信息和技术信息而这些业务信息和技术信息属于保密性质,是公司的财产,且将会在其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不时地向其透露;

  鉴于甲方承认,向公司现在或潜在的竞争对手披露任何这些保密信息,将会导致公司处于一个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并将会损害公司的业务;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定义: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被乙方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乙方的交易秘密,包括交易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

  2. 乙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

  3. 乙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 乙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技术方案、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技术报告、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专利技术;

  上述保密信息是属于公司专有或公司保密的,被视为保密信息,而不论其是否由公司拥有或开发。

  (一) 甲方的保密义务包括:

  1.不披露或使用信息;如果公司有明示的任何授权,仅在授权程度和范围内披露或使用;

  2.进行合理注意,保证信息不被披露或使用;

  3.未经公司授权,甲方不得不正当获得公司秘密。

  4. 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甲方不得私自使用或者向第三方公开乙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

  5. 双方协定竞业限制期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甲方不得到生产同类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乙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6. 甲方必须严格遵守乙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乙方的商业秘密;

  7. 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8. 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9. 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或者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10. 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

  11. 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

  12. 在其任职于公司期间及其后两年,甲方同意,其将不会指示、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成公司的任何其他管理人员或者雇员终止与公司的雇佣关系。但在任职公司期间为履行其职责而采取的行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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