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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洞穴奇案(洞穴奇案)书评|作文里的奇案读书笔记

发布时间:2019-06-20 08:54:53 影响了:
文章摘要:对别人观点的意见:①对b:a.什么情况算脱离法律管辖,有不确定性,会带来混乱.法官没有权利解释和适用自然法.在其自然法里,合同法的效力高于惩罚谋杀,这很荒谬.忽略了被害人的撤销.b.刑法除了威慑,还有其它目的,其中之一是为人们报复的……

书名:洞穴奇案

作者:(美)彼得.萨伯

译者: 陈福勇,张世泰

出版者: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版次: 2012年4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

笔记:(开始时间:20140123)

1.书的类型:论说性书,法学案例分析

2.整本书的内容:通过对一个虚拟的案例的讨论,用不同的虚拟法官发表不同的意见,来阐述各个法学流派的学说.

3.全书的架构:主要分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作者的前人写的,给出了虚拟的案例,还有5位虚拟法官的讨论情况.第二个部分是作者新增加的对该虚拟案例的延伸观点的讨论.各个法官的意见之间基本上相互独立,但是后面的法官会对前面法官的意见进行评述.

4.作者要解决的问题:通过的虚拟案例的分析,阐述各个法学流派的观点,以及其思考过程和依据,表明他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至于读者接受哪个学说,哪个学说最有说服力,由读者自行决定.读者应该是通过案例思考什么,而不是不假思索地从中得到什么.

5.全书的关键语句:通过案例传达一种复杂而微妙的平衡.

6.本书的基本论述:

富勒的部分(五个观点):

案例:五个人去洞穴探险遇险,营救难度大,食物耗尽,救援还需要时间.其中一人问外界如果吃了其中一人,其他人是否能存活.外界给予肯定回复.他又问通过抽签决定吃谁是否可行,外界没有回答.这些人获救后,发现提问者已经被吃了.提问的人提议扔骰子决定吃谁,其余人不同意,但在与外界通话后表示同意.在扔骰子前,提议人(与外界通话那个人)宣布撤回约定,他认为应该再等一周.其余人坚持,轮到他扔时,另一个人替他扔了,同时要求他对是否认同游戏公平性表态,他没有异议.最后结果是决定吃他,他就被其他人杀了吃掉了.根据法律规定,谋杀要判死刑.四位被告一审被判死刑,特赦权在最高行政长官那里,他没有表态.现在进入上诉法庭审判环节.

观点一(法官a):尊重法律条文.具体观点: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所以应该维持原判,并请求最高行政长官给予赦免.这样正义将得到实现,而不会损害我们法典的字义或精神,也不会鼓励任何漠视法律的行为.

观点二(法官b):探究立法精神.具体观点:①管辖权:被告当时处于与外界隔离的状态中,实定法不再适用于他们,而应该适用于自然法.管辖权的假定是当一群人共同生活于地球上同一特定区域时,才可能把同一种法律秩序强加给他们.一个案子也许可以从道德上脱离法律秩序的约束,如同从地理管辖上脱离法律秩序的约束.被告在做出他们性命攸关的决定时,是远离我们的法律秩序的.被告所作所为依据的是由受害者本人首先提出并经所有人同意的生死协定,法律或政府的最基本的原则建立在契约或协议观念之上.因此被困五人的协议是有效的.②法律精神重于法令文字:被告违法了法令的字面含义,但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任何实定法的规定,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以正当防卫为例:法律没有规定自我防卫杀人免责(只是在作者假设的国度里这样),但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阻止人们犯罪,一个人生命受到威胁时肯定会反抗攻击者而不管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因此根据刑事立法广义上的目的,这一法令并没有打算适用于自我防卫.审判官应当纠正明显的立法错误和疏漏,这不会取代立法者的意志,只是使其意志得到实现.因此应该撤销有罪判决.

观点三(法官c):法律与道德的两难.对别人观点的意见:①对b:a.什么情况算脱离法律管辖,有不确定性,会带来混乱.法官没有权利解释和适用自然法.在其自然法里,合同法的效力高于惩罚谋杀,这很荒谬.忽略了被害人的撤销.b.刑法除了威慑,还有其它目的,其中之一是为人们报复的本能提供一个有序的出口.自我防卫免责还有其它理由,即一个人抵御别人对其的攻击性威胁不是“故意”的,而是人的本能.而本案被告行为是故意的,有预谋的.具体观点:①如果被告知道其行为将被视为谋杀,他们至少可能会拖延几天再行动,这期间救援可能成功.承认本案中威慑的作用要小一些.多数人同意并不能决定杀人.一个原则的合理性应被它所得出的结论所检测.②如果判谋杀罪,显得荒谬,应该用其它罪名来指控.决定退出本案审理程序(也就是弃权啦).

观点四(法官d):维持法治传统.对别人观点的意见:①对a:不应考虑最高行政长官是否会赦免被告,这不是法官应该考虑的问题.如果法官参与到行政长官的决定过程,会造成政府职能的混乱.不应讨论被告行为的善恶的问题,这是个无关法官职责的问题,法官宣誓适用于法律而不是个人的道德观念.造成分歧的原因,是未能区分法律问题和道德因素.②对b:法官可以自由立法,会使法律条文被司法部门做彻底的改造,引起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及立法机关的权力冲突.立法至上原则: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对立法目的的看法带有主观性.不能根据法官自己认为的立法的“目的”来修改法律.具体观点:由于受害人没有威胁被告的生命,因此本案并不构成正当防卫.司法权力分配从长远看比艰难的裁决危害更大.维持原判.

观点五(法官e):以常识来判断.具体观点:①法官面临的问题是,作为政府官员,应该如何处置这些被告.应该将程式和原则适用于手中的案情,从所有可以利用的形式中挑选出最适合得出正确结论的规则.要让我们的行为与接受我们统治的人们的情感保持合理一致,才能保持必要弹性,一旦破坏了人民大众与指导其法律、政治和经济生活的那些人的关系,我们的社会就会濒临毁灭.②我们不应忽视民意的因素,而大多数民意倾向于同情被告.对于民意情绪化的指责,本案案情已经完全公开,讨论充分.被告被指控犯罪,有四个方法可以脱罪:a.法官判决无罪.b.检察机关不起诉.c.陪审团做出无罪判决.d.行政长官赦免或减刑.这些途径都无法完全避免民意的影响.因此罪名不成立,有罪判决和量刑必须撤销.

最后结果:由于a、d同意一审判决,b、e反对,c弃权,维持一审判决.

萨伯的部分(九个观点):

案情最新进展:案发50年后,发现本案还有个探险者当时逃脱了,本案其余4位被告50年前已被处决,此被告一审二审均被判有罪,现上诉到最高法院.

观点六(法官f):撇开己见.本案在道德和法律上都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案子,道德上简单会导致无罪判决,法律上简单会导致有罪判决.作为法官必须遵守法律,判被告有罪.具体观点:①法律无关同情.根据法律,同情感没有任何权威的力量.②紧急避难抗辩不成立.a.滥用紧急避难将破坏法治:任何人都可以用紧急避难作为犯法的理由,当时洞内的情况也没有严重到要马上杀人.b.饥饿不能构成紧急避难:不能因为饥饿去偷盗(有案例),同样也不能因为饥饿去杀人.c.减轻饥饿并非只有杀人一种选择:如(1)等待最虚弱者自然死亡;(2)吃掉不太重要的身体末梢;(3)尝试重新恢复无线电联络;(4)再等几天.d.制造危害者不能受惠于紧急避难:探险者自己是能预测到自己行为的危险性的,他们是自愿前往的.e.被告应对危机准备不足:没有带足够的食物.f.选择被害人有欠公平:被害人在掷骰子前撤回了同意,使选择方式不公平.③法律不能依个人好恶去解释:法律并不允许法官把自己不喜欢的明确规定的法律加以修改.自我防卫被承认为法律条文的例外,其真正原因是在该法律起草通过之时,这是所有立法者、法官和公民所公认的.法律条文中的词语的一般含义并不支援任何有关基于人类本性的例外或者紧急避难免责效果的推测.④守护法律史法官的职责:对立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对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法官不以道德的名义否决法律,或者以解释的名义混淆法律与道德的理由:(1)法官被任命终身之职,与政治过程完全隔绝,其目的是让法官可以遵守法律行事.(2)法官随意解释法律会导致司法与立法和行政之间的冲突,影响国家稳定.(3)在多元社会,不同人的道德观念差别很大.法官f赞成维持有罪判决.

观点七(法官g):判案的酌情权.由于没有自由裁量权,导致了50年前原案的判决结果.具体观点:①没有犯罪意图的“故意杀人”:杀人是事实,唯一的问题是是否故意杀人.被告没有任何邪恶意图,而是出于自我保存的动机而杀人.杀人的意图意味着,存在其他一些合理的选择,法律要求他们做出那样的选择,而不是去杀人.被告有预谋和有意识地采取了行动,但是并没有恶意,并且基于同自我防卫者一样的原因,他们没有犯罪意图.由于无罪推定,我们应该以有利于被告的方式解决所有的疑难问题.②法律如何界定“故意”:存在多种解释,需要法官进行选择.不是解释法官自己的偏好,或者用自己喜欢的概念去代替立法机关的概念,而是解释立法机关这一强大的公共约束力所设定的概念.③紧急避难抗辩成立.紧急避难抗辩内在的法律原则是,由于紧急避难而实施犯罪的人没有犯罪意图,所以不应该受到惩罚.针对f的六个理由的讨论:a.本案紧急避难的确信合理:已经被困二十天,如不吃人,存活机会很小.通过无线电向外询问吃人的法律问题,没有得到回答.b.本案中饥饿可以作为一种紧急避难:因饥饿而盗窃的案例,被告不是一直在挨饿,没有专家意见来支持他紧急避难的确信(如同本案中通过无线电向外咨询一样),他也可以找份工作而不是选择盗窃.而本案中的被告没有其他选择.c.当时情形下杀人是生存唯一的选择:没有麻药,吃身体部分跟把人杀了相比更痛苦.身处困境无法理智清醒的做出选择.d.身处危境不是被困者之过错:探险者并没有选择要被埋在洞里,他们也不是由于自己的疏忽而被埋到里边.最终境况的紧急避难不可以追溯到他们的选择或者疏忽.e.食物匮乏非疏忽大意造成:遇险者携带的食物数量足够让其免于疏忽大意的指控.不能用被告进行了一些准备来指责其明知危险而为之.f.受害人的同意无关紧要:在法律上,被害人的同意并不能作为一项谋杀的抗辩.杀人者的心理状态是决定性的,被害人的心理状态则是无关紧要的.④惩罚被告有悖法律的目的:关于谋杀的法律条文的目的并不清晰明了,可以是为了阻止未来的谋杀犯罪,也可以是为对那些没有学会控制自己行为的公民实施强制性改造提供正当依据,抑或是为人类天然的报复要求提供一种有序的发泄途径.而惩罚被告并不会满足上述任何一个目的.不管我们如何理解这部法律条文的目标,这一目标并不能通过惩罚被告来实现.⑤刑罚适用的问题:b的观点,认为法院的管辖权就像从法庭逸出去的气体,遵循物理法则,在巨大的岩石的阻挡面前停止下来,而不是由于我们人类的契约和同意而停止下来,这是不对的.案件的问题在于法律缺乏灵活性,只有一种刑罚(即死刑),应该有更轻的刑罚适用于本案.但是如果司法机关不远离政治过程,立法机关就会被激情和政治诱惑所牵制,越出宪法和基本公正原则的界限.所以在法律不变的情况下,g建议撤销判决.

观点八(法官h):一命换多命.具体观点:①法律允许预防性杀人.法律允许预防性杀人的原因是,在某些场合某人不得不死,而侵犯他人者的死亡比受侵犯的无辜受害者的死亡要好一些.而本案受害者并没有侵犯他人,其生命价值不低于他的伙伴.这些人被迫采取了激烈的手段以求得生存,但这不是受害者的过错.②一命换多命是一项划算的“交易”.我们如此珍视生命,以至于我们总倾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剧性事故中存活下来.③选择杀人好过等待自然死亡.如果他们状态一样,等到第一个人自然死亡,其他人也会达到死亡的边缘,从而也就不能利用这给他们带来好运的死亡了.如果他们状态不一样,等待自然死亡等于把目标锁定在身体最弱的人身上,这是,不公平的.而被害者被选中的过程是公平的.④平等地承担死亡是公平的.即使自我防卫没有得到侵犯者同意,自我防卫杀人也是无罪的.我们不需要认为侵犯者因为自己的侵害而承担了死亡的风险,以间接的方式同意了自己的死亡.即使我们无论如何都推断不出侵犯者已经同意,自我防卫杀人也是正当的.自我防卫案件中杀人的正当理由是自我防卫本身,而不是同意.同意无论如何也不能成为谋杀的抗辩.被害者不同意而退出,会使其他人退出的可能增加,最后自救计划将失败.⑤紧急避难同样适用.紧急避难不是否认犯罪意图之存在的免责事由.紧急避难是一种正当理由,而非免责事由.要承认探险者有过,或最好曾经有过谋杀罪的犯罪意图.探险者们的杀人是故意的,杀人行为之所以正当,不是因为缺乏故意,而是公共政策支持人们选择较小的恶而不是较大的恶.合理的紧急避难抗辩可以让那些即使具有故意的被告被判无罪.⑥本案紧急避难比行政赦免更适用.a.紧急避难抗辩在法官和法院可控的范围之内,行政赦免却非如此.b.紧急避难抗辩不仅是仁慈的,而且还是公正的.c.紧急避难抗辩是法律,人民和各党派都期待我们遵守它.它具有公共的、可供裁决的标准;它在公开的法庭上被争论,并根据是非曲直来做出裁断.因此应宣判被告无罪.

观点九(法官i):动机与选择.具体观点:①强奸案的警示:强奸案受害者的顺从并不是真正的同意.人们可以有意识做某种行为(顺服强奸者),但同时又违背自己的意愿(没有故意).②被告杀人是唯一的求生选择.探险者是在没有故意的情况下杀了人,如果还有别的方法可以让他们存活下来,他们就不会那样去做了.③基于紧急避难的杀人是正当的.如果被告能够说明侵害人有滥用暴力的历史,而这种暴力史说明其在将来极有可能使用暴力威胁他人生命,一种先发制人的杀人行为原则上也可以构成自我防卫.因此我们也可以免除探险者们的即刻性要求.受害者的无辜性无足轻重,就如火灾中房客跳窗逃跑损坏了无辜者房东的房屋一样.被告是基于紧急避难而杀人的,必须被判未犯谋杀罪.自我防卫是紧急避难的一种,还有很多别的种类.④防止带有偏见的判决:对于因饥饿而盗窃违法的案例,认为这是带有偏见的判决,应该推翻.⑤如何评估紧急避难.恰当的紧急避难判断标准是要带着勇气和公正去估量被告人试图用非法行为所要避免的不正义,我们应该根据我们共同体的常识和标准去评估这种非正义,因为避免我们这里所要实施的非正义,是共同体的政策,而过分拘泥于规则会遮蔽那一事实.⑥没有目的的惩罚毫无意义.对于一个没有邪恶意图的被告人,报应是不恰当的.认为一个有罪判决会阻止其他人做出同样行为是非常荒谬的.被困者必须面临死亡:要么饿死,要么被判刑处死.但如果这就是仅有的选择,探险者为了避免饿死去杀掉一个人,然后碰运气用一种新的辩解去寻求免受死刑,就是合情合理的,甚至也是必需的.如果惩罚被告人不会实现报复目标、自我保护目标或者预防目标,那么它就不能实现惩罚的目标.而如果惩罚目标落空,还去惩罚被告人,那就是一种对遵守规则行事的迷信,而忘却了规则的前提所在.⑦法律不能脱离现实抽象存在:a.是否可以准确评估被告的心理状态:法官i认为不能.b.合理怀疑不支持有罪判决:一个观点存在分歧的最高法院,不能公正的裁定是否存在合理怀疑.一个存有分歧的最高法院至少应该同样偏向被告人.即使怀疑人数不过半,也表明了确实存在合理怀疑.⑧法律是否彰显正义:社会并不是理想社会,法律是根据利益、财富和权力制定的,而不是由多元的声音根据其分量和合理性来建构的.求诸法律之外的正义是让法律符合正义要求的唯一希望所在.因此赞成撤销有罪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观点十(法官j):生命的绝对价值.具体观点:①承认生命的绝对价值:本案并不是一个有关紧急避难或者自我保存或者自我防卫的案件.它是一个有关平等的案件.在法律看来,每一个生命都是及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每个生命具有平等的价值,没有哪一个生命可以超过其他生命.任何牺牲必须是自愿的,否则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如果没有人主动牺牲,那谁也没有权利杀害不愿牺牲的人.每个人都有义务面对死亡,都不能违反最高的道德和法律义务去杀人.过程(掷骰子)的平等不能掩盖目标在终极意义上的不平等.②忍受不正义好过实施不正义:自我防卫杀人违反了在实施不正义之前忍受不正义这一原则.那个免除自我防卫杀人根据关于谋杀的法律应受的惩罚的先例是一个错误判决,应该撤销.探险者们是被诱惑违反法律的,他们太脆弱了以至于无法抵抗这种诱惑.他们发现选择不服从法律比选择服从更有利.③杀人行为不可宽宥:法律和判例法中没有杀人者可以运用紧急避难抗辩的规定或先例.即便为了保全自己的性命有必要去杀人,正义也从来没有要求我们去杀人.探险者们犯有谋杀罪,任何对他们行为的道德审视都不能推翻这一结论.生命神圣原则首先是一个道德原则,其次才是一个法律原则.④杀人永远不是“划算”的交易:如果所有的生命都有无限的价值,那么一个生命与两个生命就是同样珍贵的,与一百万个生命相比亦是如此.如果再出意外,杀了一个人后还要等很长的时间,就会杀第二个、第三个、最后只剩一个,这不能叫“划算”.⑤道德比杀人自保更重要:一个品德良好的人会自愿等待饿死而不是杀人.以自己生命为代价克制不去杀人,这种修养正是我们所指的优良品质的一部分.⑥理解生命神圣原则:构成关于谋杀的法律根基的生命神圣原则和那一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死刑之间,存在矛盾,这是废除死刑的坚实理由.支持死刑的每一种原则在某种程度上都可以通过监禁来实现.j支持废除死刑,赞成支持有罪判决,但将案件发回重审.

观点十一(法官k):契约与认可.具体观点:①被害人生存权利被侵害:a.被害人撤回同意的行为不容忽视:被害人撤回了同意,但对别人替他掷骰子的公平性没有怀疑,但这并不表明其同意重新加入之前的那项协定.b.被告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被告负有重大责任,自愿进入一个布满危险的自然环境中,是为了娱乐而不是生存.c.被害人自我防卫的权利:受害者有权保卫自己,这与被告出于紧急避难杀害被害者相矛盾.②承认法律的多样性:很多道德原则并未进入法律.实际法律并不是理想的法律.③无罪判决可能会导致悲剧重复发生.④法律与情感、文化不能截然分开.⑤发了吧被不平等适用:探险是一项富人运动,承认其紧急避难抗辩只会加剧法律的歧视影响.⑥理性与情感不应截然分开:没人可以在语境之外进行法律推理,语境总是影响着人们的推理目的和内容.理性、情感和法律一样,都是文化的产物.不能只根据理性来判断被告是否有罪.k支持有罪判决.

观点十二(法官l):设身处地.具体观点:如果自己处于与被告同样的境地,他会干同样的事.因此,l赞成宣判被告无罪.(这是最简单的一个观点啦)

观点十三 (法官m):判决的道德启示.具体观点:①严格惩罚犯罪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不承认心理的或者意志力方面的任何理由,对所有那些实施了受禁止行为的人都进行惩罚,可以实现三项目标:a.把危险分子一扫而光. b.缩短审判时间,让惩罚来得更为迅速且少有遗漏. c.有力地阻止其他人做出同样的行为.②废除免责事由有助于减少犯罪.根据得到证实的有害行为对所谓“无行为能力”的人进行惩罚,会保护我们以后不会再受其扰,同时也会阻止其他人犯罪.惩罚的好处大于成本.③被害人再等几天的请求被漠视.④惩罚犯罪是对理性犯罪的威慑.根据囚徒困境理论,必须提高背叛者的成本,才能减少背叛,是博弈双方合作.惩罚犯罪就是提高了犯罪的成本,促使人们守法.⑤意识形态不应左右法律.⑥法官不能凭常人之心履行职责:法官应该把自己的日常行为和职业行为清晰的分开.m支持有罪判决.

观点十四(法官n):利益冲突.具体观点:①回避理由:审理过一种电压变专利的案子,这种电压表用于探险者携带的无线电.②自由裁量权不可避免:应给与法官自由裁量权,承认自由裁量权不可避免,竭尽全力去避免滥用自由裁量权.负责任的运用它,并不会必然变成自由裁量权的冒用.自由裁量权不会在很大程度上“改造”法律,让不确定的边缘地带也变得确定.借助自由裁量权,如何把法律适用于某种尚未预见的案件的方案,就可确定下来了,而不是相反.③新“社会契约”源自被当前法律的拒绝.被告通过无线电咨询了相关法律问题,没有得到回答,无线电中断随后即掷骰子杀人了.由于跟无线电的电池有关,法官n选择回避(就是弃权啦).

最后结果:f、j、m、k支持有罪判决,g、h、i、l支持无罪判决, n弃权,双方人数相当,维持判决,被告有罪.

7.回顾法官的观点:

a.严格尊重法律条文,求助行政赦免.

b.法律对其没有管辖权,应根据立法精神而不是法律表面条文来判决.

c.法律与道德存在矛盾,应该有其它罪名来判决.

d.司法不应该干涉行政,司法者也不能随意解释立法者的目的,只能根据法律条文审判.

e.审判中应考虑常识,把民意作为判决的重要考虑因素.

f.道德与法律矛盾时,法官应遵从法律,不能用个人好恶来判案.

g.紧急避难抗辩成立,应该有自由裁量权,有死刑以外的其它选项.

h.法律允许预防性杀人,为多人的生命牺牲少数人的生命是值得的,紧急抗辩是成立的.

i.被告的主观动机是重要考虑因素,法律不能脱离现实存在,法律应当彰显正义.

j.生命是神圣的,生命的价值是平等的,为了多数人牺牲少数人(非自愿)是不对的,杀人行为不能原谅.

k.不能忽视受害者的权利,法律与情感、文化,理性与情感不能分开.

l.应该设身处地的思考并作出判断,不要总拿法律术语掩饰自己的真实想法.

m.必须严惩犯罪,提高犯罪成本,才能有效阻止新的犯罪.意识形态不应左右法律.

n.应该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8.我的想法(让我当法官我怎么判?):

首先,原文假设法律规定杀人者只有一个量刑:死刑.如果像现实中那样有其它选项,比如死缓,无期,有期徒刑十五年之类的,甚至是废除了死刑的,那就好判多了.何况被告们获救后如实交代了整个事情经过,没有隐瞒.坦白从宽嘛.只要不判死刑,其他量刑我想就没有那么多的争议了.

在保持原文法律规定不变的前提下,思考几个问题:①被告是否有罪:我认为被告是有罪的.法律原文为:“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被告在杀人前经过了长时间详细的预谋(讨论方案,掷骰子等),显然不是无意杀人的.原文中很多法官以被告所处境地是属于为了求生而进行的紧急避难或预防性杀人进行辩解.我以为当时的情况并不属于紧急避难,因为他们并不是不吃东西就会马上饿死,人不进食的生存时间是以天计的,而若干天内救援的进展可能很快,因而不必吃人.还有一种看法是选择吃谁的过程是公平的,也是大家同意的.但法律并没有对杀人方式的不同规定不同的刑罚或者规定是否入罪.生命是神圣的,不能为了自保去牺牲其他人的生命(当然被牺牲者自愿那就另说了),无论要自保的人和要牺牲的人比例如何.②被害人是否有权利退出:任何人都对自己的生命有着绝对的处置权,除非经过法定程序,他人不能用任何理由剥夺.被害人当然有权利退出,即使吃人的提议开始是他提的,他也有权随时退出.就像做药品人体试验的志愿者一样.③司法者是否有权力解释立法者的“立法目的”,要不要给司法者自由裁量权:看具体国家的情况而定,因为法律总是无法100%囊括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情况的,所以一定程度的解释权和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但是如果一个国家的体制等决定了这种解释权和自由裁量权容易被滥用(比如本朝,所谓的转发500条入罪之类的奇葩规定),那还是收紧一点好.④法律管辖权的问题:我认为探险者们是在该国法律管辖范围内的,而不是适用所谓的自然法.因为法律是契约,探险者们并不是从小就与世隔绝,而是在社会中生活成长的正常人,显然是知道这些契约的(杀人犯法要判死刑),这些知识和意识并没有随着他们遇险与外界隔离而遗忘,因此法律对他们是有管辖权的.⑤惩罚犯罪的目的:除了阻止犯罪,还有维护法律权威的目的,确保大多数人都遵守法律,保证社会正常运行而不会乱来.

我的判决: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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