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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先诊疗后付费_关于进一步做好“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22 09:16:28 影响了:
文章摘要:关于进一步做好“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群众公平享有基本医疗服务,根据省卫计委《关于开展“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的……

本站总浏览量: 623次本日浏览量:2次 南卫医〔2015〕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群众公平享有基本医疗服务,根据省卫计委《关于开展“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的指导意见》(卫政法秘[2014]440号)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按照患者自愿、方便快捷、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促进医疗服务收费管理与新农合结算管理有效衔接,缩短等候时间,确保患者及时住院、及时得到有效治疗.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先住院后付费”,缓解患者在较短时间内筹措预交住院治疗费用负担,促进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改善服务,规范诊疗及收费行为,努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三、实施范围

(一)实施医疗机构及科室

1.县级公立医院:县人民医院妇科、产科、急诊科;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第三人民医院全部科室;

2.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科室;

3.民营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二)服务范围

1.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居民;

2.“三无”病人(无姓名、无住址、无陪人);

3.需紧急救治的患者.

四、基本做法

(一)参加合作医疗的病人在办理住院手续和住院治疗期间无需缴纳住院押金,但须与医院签订《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不签订协议书的,不享受“先住院后付费”优惠政策),将其本人或陪同人身份证交住院处保管,以作费用抵押.

(二)病人出院结算时只须向医院支付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承担的费用.

(三)病人出院结算时将个人承担费用一次性结清后,住院处应及时将病人的身份证等抵押归还.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身份核查.各医院住院处工作人员在为病人办理住院手续时,要告知病人或家属医院实施该项工作的措施,同时要严格审查患者的身份和相关证件,符合“先住院后付费”条件的,与病人或家属签订《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告知相关内容,要求提供相关证件作抵押;不符合条件的,要耐心做出解释,并按规定收缴住院押金.

(二)对纳入“先住院后付费”范围的病人,医院相关临床科室应根据病情估算治疗该疾病所需的大致费用,并告知病人或家属.病人住院治疗期间,医院应向病人提供每日费用清单,不再催缴住院押金.在病人出院前1—2天,管床医生或护士应预先查明病人个人应承担的大致费用,及时告知病人或家属,以备病人或家属筹款结账.

(三)病人医疗费用未结清或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今后将不再享受“先住院后付费”的优惠政策,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将其纳入合作医疗参合黑名单管理,当年和次年不再享受合作医疗补偿待遇.同时医院也可根据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细化措施

实施“先住院后付费”是贯彻落实国家医改政策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提升医院的服务质量,增进病人满意度.各医疗机构应充分认识实施这一举措的重要意义,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服务措施,规范就诊流程,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健全费用担保机制.特别要充分尊重患者就诊的知情权,切实履行好各项权利告知义务.

(二)加强培训,狠抓落实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工作者的培训,让其充分认识做好“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的目的和意义,熟练掌握服务对象、工作流程和服务内容,及时准确办理相关手续,在切实维护患者利益的同时确保医院不受损失,真正把这项惠民工程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医疗机构要向社会广泛宣传“先住院后付费”服务模式,让群众知晓、理解和支持,为深化医改营造良好氛围.

各单位实施过程中有好的做法或意见建议,请及时报我局业务股或新农合管理中心.

业务股联系电话:6729308联系人:李静李速

新农合联系电话:6722076联系人:周学博

附件: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

阜南县卫生局

201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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