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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谏制度 [话说唐初言谏监察制度]

发布时间:2019-06-25 04:10:56 影响了:

  历史上,唐代言谏检察制度的发展引人注目,尤其在唐初,言谏政风长盛不衰,期间“贞观谏风”的勃兴更成为后世艳羡的治世象征。  一、选拔谏官不拘一格  唐初高祖、太宗统治时期,谏官等级主要由散骑常侍、谏议大夫、给事中(相当于元首生活或政治秘书)构成。散骑常侍(荣誉头衔,多授予年高德劭、功勋卓著的老臣,言谏有限,约相当于今日政协主席)为正三品,谏议大夫(言谏主力,可旁听皇帝和宰辅决策过程并进行监督,约相当于今日政协或人大委员)正五品,给事中(言谏主力,因握“封驳权”实权而可对皇帝百官进行监察)正五品,后两者发挥重要的言谏监察作用。因谏官职司直言极谏、驳正违失,察百官、逆君意是极为平常的事情,因此太宗在选授谏议大夫和给事中时,大都能够做到不论出身、党派,只要正直敢言、富有才识,皆可随才任用。如,魏征曾为太子李建成谋臣,因其敢言有见地,玄武门之变后被太宗授予给事中、谏议大夫;王珪曾为东宫太子舍人,为李建成的’心腹,玄武门之变后,因其忠贞有器识,被召拜谏议大夫。再如褚遂良以书法得到太宗赏识,再因才识而被授予谏议大夫。其他著称于世的贞观名臣,如杜正伦、崔仁师、颜师古、孔颖达等,或因学术,或因才干,皆曾任职谏官,以言事谏诤称世。
  高宗、武周统治时期,言谏制度变革屡兴,其中最重要的发展是新设了两个低品秩谏职:补阙和拾遗(品秩不高,但因由唐帝直接除授而备受尊重,为唐初之后重要的言谏力量)。补阙和拾遗品秩低,数量多,其设置原因主要是为了便于武后通过大量补受谏官而培植政治势力,以至当时有“补阙连车载,拾遗平斗量”之讥。([宋]马光等:《资治通鉴》,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6477~6478页)武后授受补阙、拾遗虽滥,但也能够做到随才任用,一旦发现不能胜任者,迅即加以贬黜,这使得补阙、拾遗这两个谏职在客观上也成为不少才华之士晋升的阶梯。如唐初四杰之一的陈子昂,被武后任为拾遗后,进谏积极,颇得武后赏识,被后世称为“陈拾遗”。此外,杜甫、白居易等唐代著名文人,都曾担任补阙、拾遗,且因谏言而留下令名。
  二、监察权力虚实结合
  唐初谏官监察权力主要表现为有虚有实、虚实结合。所谓“虚”,是指言事谏诤权和笔谏权,有约束而无强制;所谓“实”,是指封驳权,有强制约束力。唐初谏官虚实结合的监察权力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共同发挥着重要的监察作用。
  言事谏诤权。谏官以直言极谏为专职,散骑常侍、谏议大夫、给事中、补阙、拾遗等都有此权,进谏的内容也十分广泛,从军国要事、司法行政、宫廷事务、皇帝言行等,几乎无所不包。如谏议大夫魏征曾对太宗谏言发兵岭南、废除肉刑等,散骑常侍姚思廉则对太宗谏言大修宫室,拾遗陈子昂则对武后谏言杜绝告密之风。贞观时期,谏官还获得了对中央决策过程进行言谏监督的权力,主要表现在谏议大夫获准进入宰辅平常商议军国重事的内阁,参与决策讨论。这种“入阁言谏”权改变了此前谏官只能对重大决策进行事后言谏监察的状况,使其在决策讨论过程中即可发表自己的意见,进行事前监督。这无疑大大加强了谏官的言谏职权,提高了言谏的监察力度。
  封驳权。主要为给事中所掌握。所谓“封驳”,其实是两项监察权力。一是限制以皇帝为首的中央决策层的权力。皇帝所下制敕,必须经给事中署名同意方能颁布,给事中若认为内容不合时宜,则可“封还”再议。如贞观三年(629年),唐太宗欲将18岁以上的中男抽调入军,但诏书发出三四次都被给事中魏征封还。魏征陈述理由认为:把河里的水放干了捕鱼,非但得不到鱼,明年也不会有鱼了;把林子烧了来打猎,非但猎不到野兽,明年也不会有野兽了,所以如果把年轻人都抽出去当兵了,国家的赋税就没人来缴纳,这和竭泽而渔、焚林而畋没有什么区别。最终,魏征迫使唐太宗停发了征发的诏书。再如贞观四年(630年),唐太宗下诏发卒修洛阳宫干元殿,给事中张玄素封还上奏,详列不可建的各种理由后认为,当今百废待兴,必须勤俭节约才能够尽快恢复国力,皇帝不应该率先大兴土木,奢侈浪费;如果诸王再效仿,则浪费更多。因此实在不宜下诏修宫室。太宗最终也采纳了张玄素的意见,停发了诏令。二是约束群臣行政的权力。凡是百官奏议,须经给事中审读,若发现内容不当者,则可以“驳正”使其再奏。如贞观十六年(642年),刑部上奏认为,反叛者应当兄弟并坐。给事中崔仁师驳正之认为,杀掉反叛者父子,足以产生警示作用了;如果反叛者对父子安危毫不关心,又怎么会对兄弟安危担忧呢?最终驳回刑部奏议,令其再议。
  由此可以看出,给事中的监察权力本身即为行政程序的一个环节,属行政监察,对军国大事等决策出台具有较强的监察作用。除了封驳权外,给事中还可对刑狱中的不合理现象给予驳正;出现蒙冤上诉的百姓时,还可以与御史一起纠察审理;有关部门的选补人员不能胜任职务时,还可与门下省长官侍中一起协商将其裁退。因而给事中实“为门下省之要职”。
  贞观时期,太宗还曾特许表现杰出的谏议大夫魏征获得类似中书省中书舍人署敕的权力。如626年,太宗遣使点兵,大臣封得彝认为,中男虽未年满18岁,但对其中躯干壮大的人,也可以让其从军。太宗表示同意,并发出敕书。时任谏议大夫的魏征看过敕书后,坚持不肯署敕,以至于敕书反复四次被封还。署敕为敕书生效的条件,魏征对敕书持有异议,不肯署敕,相当于行使了“否决权”。这也可反映太宗对谏官监察作用的重视和信任。
  “笔谏”职权。门下省起居郎主要负责记录帝王言行,编修起居注,其所起的监察功能主要体现在秉笔直书、以史为鉴的“笔谏”作用方面。与谏议大夫、给事中等谏官相比,起居郎的笔谏监察作用不是十分明显,但在贞观时期,唐太宗每次早朝后和宰相商议军国重事时,都让起居郎进入内阁中记录他和宰相们所谈的内容,并形成定例,这使得贞观时期政事记录十分完备详细,同时也使起居郎能对中央决策过程起到有力的监察作用。
  三、低级谏官位卑言重
  高宗、武后时期所设谏官补阙、拾遗,品秩很低,仅为从七品、从八品,但其地位和职责却十分重要。他们不仅随时在皇帝身边“供奉讽谏”,而且还被赋予广泛的监察权,可以对诏令奏议中他们认为“有不便于时,不合于道”的内容,“大则廷议,小则上封”。补阙、拾遗还有察举的权力,对那些贤良忠孝而没被发现的人才,他们可以直接条陈上奏。这也难怪白居易任拾遗时,曾发出这样的感慨:“惊近白日光,惭非青云器”。([唐]白居易:《白居易全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补阙和拾遗的品秩虽然不高,但与散骑常侍等高阶谏官相比,却正可以使他们减少顾忌,切实履行监察之职。正如白居易所言:“其选甚重,其秩甚卑,所以然者,抑有由也。大凡人之情,位高则惜其位,身贵则爱其身;惜其位则偷合而不言,爱其身则苟容而不谏,此必然之理也。故拾遗之置,所以卑其秩者,使位未足惜,身未足爱也;所以重其选者,使下不忍负心,上不忍负恩也。夫位未足惜,恩不忍负,然后能有阙必规,有违必谏。朝廷得失无不察,天下利病无不言。此国朝置拾遗之本意也。”([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台湾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5661页)从补阕、拾遗设立伊始,其官职便不由吏部注拟而多由高宗、武后,或是宰相亲自授受,这也意味着补阙、拾遗直接对最高统治者负责,位虽卑而言甚重,故而后世杜佑称其“自开元以来,尤为清选”,([唐]杜佑:《通典》,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475页)为当时人所看重。
  言谏监察制度经过唐初四帝的发展,在谏官选拔、监察权力配置、谏官组织等制度配合下形成有效的监察运作机制,并取得良好的监察效果。以古启今,唐初言谏监察制度的发展及其特征,能为今天建设完善党内舆论监督提供有益的借鉴。
  (作者:新乡医学院社会科学部讲师,厦门大学历史学博士)
  (本文责任编辑 卢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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