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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人股票期权 [美国经理人股票期权会计确认论争]

发布时间:2019-06-26 03:58:19 影响了:

  20世纪70年代,整个美国工业处于疲软境地,在效益和股市表现上被德国和日本全面超越,劳动生产率年均增长水平不到1个百分点。但是到80年代末,期权制度作为催生硅谷奇迹的新动力迅速被所有公司接受和仿效,美国开始出现新经济的曙光。期权制度在美国新经济产业发展史上所起的作用是公认的、不可替代的。有关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确认是会计处理程序和实现财务报告目标的第一个步骤。在会计实务中,确认要解决三个问题:能否在财务报告中记录和列示;如何在财务报告中记录和列示;何时在财务报告中记录和列示。具体到经理人股票期权的会计确认就是:股票期权是否具有价值,能否计入企业财务报告;是否应作为费用项目计入财务报告;应该在何时进行确认。围绕股票期权是否应该费用化进行的争论主要也是围绕这几个方面展开的。
  一、股票期权是否应计入企业财务报告
  反对ESO费用化者认为即使股票期权价值计量的可靠性不成问题,也不能计入企业的财务报告之中。Kip Hagopian(2006)就从股票期权是一种利润分享工具角度阐述股票期权不应计入企业财务报告。经理人股票期权是一种收益分享(gain-sharing)工具而不是利润分享机制(profit-sharing),即若有收益,股东同意与经理人分享。收益分享工具本质上是没有会计成本,除非有收益且被共享了。如果有收益被分享了,那么收益分享工具的成本应遵循会计主体假设,必须记录在拥有该收益的一方的账簿之中。在使用股票期权收益分享工具时,被分享的收益即股票增值(stock appreciation)原本属于股东所有而不是企业,应承担股票期权的成本也应该是股东而不应该是企业。因此,股票期权是股东的经济成本,而不是授权企业的费用,不应在企业的财务报告中反映。当然,股东应承担的股票期权成本已经根据FAS No 128“每股收益”的要求,按照库藏股份法适当地核算了由股东转移给经理人的收益。因此,无论是授予还是行权,股票期权都不是企业的费用。
  支持ESO费用化的一方则批评了该观点:(1)股票期权不仅仅是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交易,同时也是企业与经理人之间的交易。股票期权是经公司董事会商议、批准之后发放给经理人的,是公司而非股东设立了股票期权计划,是公司而非股东接受了这些服务。(2)股东与企业是不同的会计主体的观点也值得商榷。Miller and Crystal (1994)认为具体意义上的个体股东(individual shareholder)和企业确实是不同的会计主体,但是股票期权并不是个体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交易,而是整体意义上的企业股东授予经理人的。在现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下,整体意义上的股东与企业是同一会计主体。表面上来看,基本会计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彰显的是企业主体理论。但是,企业仍然是按照业主权益理论从整体意义上的股东角度来编制财务报告。例如企业这个会计主体编制的利润表上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的概念,都是基于企业日常经济活动导致的股东权益变动。企业将利润的一部分作为奖金支付给经理人是企业的一项费用;若企业向股东以现金股利方式支付另一部分利润,则这不属于费用而是利润分配。如果将企业视为独立于整体意义上股东的另一会计主体,那么支付给全体股东的现金股利也是企业的费用,而不应该是利润分配。可见,企业这一会计主体内涵其实是与整体意义上的股东是一致的。授予经理人股票期权,是整体意义上的股东同意与经理人分享收益,表现为企业赠予经理人股票期权。因此,股票期权是授权企业的费用,应在企业的财务报告中反映。
  二、授予股票期权会否导致现金流出
  最初,反对股票期权作费用化的基本理由是授予股票期权不会导致企业的现金流出,本质上并不构成企业的真正成本。从企业的角度看,在实施股票期权计划过程中,无论是发放还是行权,企业始终没有大规模的现金流出。如果是以增发新股的形式实施股票期权制度,行权时反而会给企业带来现金流入,公司的资本金还会增加。因此,授予股票期权并不涉及公司的现金易手或现金往来,公司并没有任何费用的支出。从经理人角度来看,持有股票期权可能获得相当可观的经济利益,但授予时这只是一个预期收入。其价值只有在高管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工作,使公司业绩上升和股票市价上涨后才能真正体现出来。这种收入是在市场中实现的,即股票期权采取的是“公司请客、市场买单”的模式。经理人获得的股票期权报酬是在资本市场上实现的,无关于公司的交易主体地位。既然授予股票期权,公司并无现金的流出,且经理人拥有股票期权的所获取的报酬是来源于市场,与企业的交易主体地位无关,那就不应确认为费用在损益表中列报。
  针对授予股票期权会不会导致现金流出,费用化支持者们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的辩论:(1)股票期权包含着隐性现金流(cash-flow implication)。Clifford S. Asness(2004)将企业授予经理人股票期权分解为两个子过程来阐述其中包含的隐性现金流。授予经理人股票期权可以分解为两个子过程,第一步企业在公开市场(open market)上以公允价格向普通交易者的经理人出售股票期权,经理人付出现金,企业收到现金;第二步企业将收到的现金“免费”(for free)赠与经理人以获取他的努力工作。交易的第一步可以视为不影响损益表只与资产负债表有关的资本交易,但第二步对企业就是一项现金流出,是一项与薪酬类似的费用。我国学者方慧(2003)也从机会成本角度来探讨隐性现金流,认为授予股票期权表面上虽无现金易手,但会产生机会成本;机会成本可以作为经理人股票期权确实存在某种意义上的现金支出的依据。Zvi Bodie, Robert S. Kaplan,Robert C. Merton(2003)则更激进,也认为与投资人等出售期权相比,公司免费授予经理人股票期权会导致实实在在的现金流出。(2)无现金流出并非是不予费用化确认的必要条件。现金的流入流出是一项交易计入会计账簿的充分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因为现行财务概念框架要求企业运用权责发生制而不是现金收付制确认收入和费用。现金流出与价值转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现金流出必然导致价值转移,但价值转移并不一定表现为现金流出。授予股票期权虽无明显现金流出,但却发生了价值转移。虽然股票期权不能像信用交易如赊销赊购那样易于计量,但是它确实代表着价值转移,因此应予费用化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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